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醫生延誤對病因的鑒別診斷致患者蹠趾關節截趾,醫院承擔主要責任

事件經過

2008年12月2日至2008年12月8日期間,因「左踇趾疼痛2月余」,原告某甲在被告某醫院住院6日,其病情經該院診斷為左踇趾感染、左踇趾關節骨髓炎,原告某甲於2008年12月3日在麻醉下行「左踇趾病灶清除、指間關節融合術」;該次住院期間的住院費為1077元。在2011年9月26日,原告某甲在被告某醫院接受全科診療,其病情經診斷為軟組織感染,其接受「氯化鈉注射液、克林黴素磷酸酯、替硝唑氯化鈉注射液」的注射治療。2012年2月14日,原告某甲在被告某醫院接受手術治療,其病情經診斷為左足踇趾軟組織感染、竇道形成、趾骨骨髓炎,並行「病灶清除截趾」手術。

患方觀點

原告某甲在2008年起,因左腳大拇指根部長了1個雞眼,去被告某醫院處進行門診治療,後經院方的外科進行手術治療,在這之後一直到2012年2月9日,被告某醫院就因為這1個雞眼陸續給原告某甲做了4次手術;在第1次手術時,被告某醫院給原告某甲的大拇指內打入了穿釘,可是因為院方在治療過程中出現誤診和實施了錯誤的治療方案,穿釘打進去之後沒有起到任何作用,原告某甲的腳部還出現了流水和傷口不癒合的情況;之後,被告某醫院又陸續給原告某甲做了3次手術,進行補救;可是自從被告某醫院給原告某甲做了這4次手術之後,原告某甲的腳部仍然沒有一點好轉,出現流水,傷口不癒合的情況,導致原告某甲不能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遭受經濟損失及精神傷害;無奈之下,患者又到甲醫院進行治療,經臨床診斷,原告某甲出現濕熱血淤證、脫疽病、肢體閉塞性動脈硬化,治療方案為「終生隨診檢測,終身口服中藥」;原告某甲認為,由於被告某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出現誤診和實施了錯誤的治療方案,足以說明院方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錯誤的診療行為致使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受到了極大的傷害,造成患者形成醫療依賴及終身服藥的嚴重後果,增加了生存成本及生存風險,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關於醫療損害侵權行為的法定構成要件;據此,依據上述法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原告某甲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原告某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某甲醫療費26000元、護理費18000元(每月3000元,6個月)、交通費5000元、誤工費210000元(每月2500元,84個月)、營養費3000元、殘疾賠償金122206.90元(含被扶養人生活費16488.9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夥食補助費3000元、鑒定費18000元;

2.訴訟費用由被告某醫院承擔。

院方觀點

被告某醫院辯稱:原告某甲最後就診時間是在2012年2月9日,至其提起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原告某甲在起訴狀中陳述稱被告某醫院給其做了4次手術,但經被告某醫院核實,其實是做了3次手術,被告某醫院的治療符合醫療常規,對原告某甲所陳述相關癥狀不予認可,其需要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即使存在其所主張癥狀,亦與被告某醫院的治療沒有關係;不認可鑒定機構作出的被告某醫院具有醫療過錯的鑒定意見,該鑒定意見不應作為定案依據。

專家評析

(一)某區某醫院在對被鑒定人的醫療過程中存在以下醫療過錯:

1.醫方對患者左拇指軟組織感染、骨髓炎的救治過程中,存在違反《臨床診療指南骨科分冊》慢性骨髓炎關於【診斷】的規範要求,術前術後均存在診斷及鑒別診斷不全的醫療過錯;

2.醫方存在違反《病曆書寫基本規範2010》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醫方存在告知不足的醫療過錯。

(二)醫方上述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蹠趾關節截趾』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被告某醫院不認可上述鑒定意見,提出書面質詢意見,要求鑒定機構回答:

「一、血液檢查、細菌學檢查、影像檢查是否對判定醫院過錯和責任程度有影響?

二、本例鑒定機構建議的責任程度是多少」;

上述鑒定機構回函稱:

「1.法院送檢病歷材料中,缺乏:(1)細菌學依據;(2)影像學依據;(3)常見病因的鑒別診斷(如糖尿病、下肢動脈閉塞,自身免疫性疾病等)術中術後也無最終的細菌學或病理學診斷,術前術後均存在診斷及鑒別診斷不全的醫療過錯。該過錯違反《臨床診療指南骨科分冊》慢性骨髓炎關於【診斷】的規範要求。即醫方在沒有完善相關檢查,沒有進行鑒別診斷,沒有確定診斷的情況下進行三次截趾術,更為嚴重的是術後也無最終的細菌學或病理學診斷。存在明顯的醫療過錯,對參與度認定存在實質性影響。

2.關於參與度的問題:由於患者病情存在需要進行病因的鑒別診斷,如糖尿病的併發症(糖尿病足)、下肢動脈閉塞導致的下肢乾性壞死、自身免疫性疾病的併發症(感染)等,未能及時進行鑒別診斷,導致僅僅依靠手術治療未能有效控制病情發展的損害後果。對參與度的影響是:不同病因造成的足部軟組織感染,繼發骨髓炎的診療方案均不同截肢的必要性也不同,其過錯的參與程度更不同。在沒有新的補充材料的情況下,對參與度進一步細化評定,缺乏客觀依據。鑒於上述原因參與度的評定只能做到:醫方上述醫療過錯與患者『蹠趾關節截趾』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本文章僅用於學習、交流與研究,部分觀點如與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歡迎來電垂詢。

本文整理:北京醫盾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