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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二審:危急情況解除後,口頭遺囑即刻無效

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後即無效。6月25日,《民法典繼承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二審。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草案擬將危急情況下所立口頭遺囑的“三個月有效期”的規定刪除。

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後無效

草案第九百一十七條規定,遺囑人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經過三個月無效。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三個月期限的起算點不明確,且口頭遺囑僅在危急情況下才適用,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已能夠用其他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即應無效,不必規定三個月的期限。

據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刪除上述規定中有關三個月的期限規定,將“所立的口頭遺囑經過三個月無效”修改為“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村民委員會可擔任遺產管理人

草案第四章涉及遺產管理人制度。遺產管理人是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而設立的。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民法典繼承編草案審議前,中國並沒有遺產管理人制度,但在實際生活中已存在執行遺產管理人職能的人或部門。

一些地方、法學教學研究機構認為,規定遺產管理人制度有助於妥善管理、順利分割遺產,更好地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利益,建議進一步完善這一制度。對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增加規定村民委員會也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同時對遺產管理人的職責予以補充細化。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將草案第九百二十四條中的相關規定修改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二是在草案第九百二十六條中對遺產管理人的職責予以完善,增加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以及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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