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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頭條是小偷嗎?

6月20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 今日頭條被指侵犯個人隱私”一案。據現場報導,今日頭條方提出:雖然通訊錄中包含有個人姓名、電話等信息,但這些並非原告本人的信息,而是其社會網絡成員的信息,故該等信息不屬於原告的“隱私信息”。

此言一出,立刻引起了軒然大波。不少用戶紛紛要求張一鳴向全網公布自己的個人通訊錄。很明顯,在事關隱私的重大新聞上,用戶對互聯網企業的抵抗是寫在骨子裡的。無論是國內的BAT還是國外的Google、facebook,無一沒有面臨過用戶針對隱私的質疑。

頭條账號6月20日晚則發出澄清稱:“今日頭條絕對不認可“通訊錄不屬於用戶隱私”的說法。律師答辯意見的觀點需要結合完整的上下文和訴辯雙方觀點來理解。”

隨後有人收到微博私信,表示“頭條稱通訊錄不屬於個人隱私”為不實信息,律師已作出公正,請博主刪除不實微博。

別急著罵頭條,還是先看看到底是怎麽回事吧。

所以有沒有偷通訊錄?

事情的起因是:原告劉先生在2018年1月29日更換手機之後發現,即使拒絕提供通訊錄權限,今日頭條App依然可以為其推薦自己舊手機上的通訊錄好友。劉先生由此認為,今日頭條儲存了他的通訊錄信息,嚴重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違反了信息收集的合理必要原則。要求今日頭條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並支付給劉先生精神賠償金1元錢。

這讓事情看起來有些複雜,並不是單純大眾理解的“今日頭條未經用戶允許上傳通訊錄”這樣粗暴的隱私洩露事件。

雙方爭論的重點在於:今日頭條是否有權在第二次拒絕授權之後,繼續使用劉先生曾經授權過的通訊錄。

在接下來的在庭審中,今日頭條承認了曾將劉先生的通訊錄上傳至伺服器,因為劉先生曾經有過通訊錄授權,而頭條認為上傳伺服器是必要操作。雖然劉先生在換了新手機之後沒有再度授權,但這並不會影響曾經上傳通訊錄之後提供個性化服務。

我們可以看一下今日頭條最新版(更新日期2019年05月21日)的隱私政策中對通訊錄隱私的描述。

根據隱私政策,今日頭條會在獲得用戶許可之後,將通訊錄中的信息“進行高強度加密算法處理”後,用於好友推薦;當用戶撤回授權時,並不會影響“此前基於授權而開展的個人信息處理”。

具體的政策和告知義務方面或許還有爭論,但根據原告描述,今日頭條實際所做的似乎沒有超出自己的承諾範圍,至少表面上沒有。

劉先生提到:他曾嘗試通過第二個手機的空白通訊錄覆蓋頭條保存的舊通訊錄。雖然今日頭條的App沒獲取到劉先生新的聯繫人,但依然可以基於曾經的通訊錄對劉先生進行好友推薦。今日頭條保存、使用的用戶隱私是否應該有時間限制,成為他擔心的主要問題。

一位法律朋友表示:“隱私或者個人信息目前法律法規還沒有進行明確的範圍界定。雖然《個人信息保護法》在立法規劃內,但還沒有實際頒布,所以目前應該還屬於主觀認定的範疇。”

2017年最高法和最高檢聯合發出過一個司法解釋,其中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是:

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與其他信息結合起來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住址、账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以上定義主要針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案件,民事領域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民法總則隻表述了“要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沒有明確具體範圍。所以本案法官應該主要依據社會的一般價值判斷,來對本案中的信息是否屬於個人信息或隱私進行判定。

這位法律朋友還表示:這個隱私政策還是有問題的,在獲得隱私之後,用戶是否有機會撤回自己的授權;所謂“高強度加密算法”從字面上來看根本不知道是什麽,也沒有進行詳細說明;隱私協議的內容也是互聯網公司單方面制定的,用戶幾乎沒有什麽選擇空間,違反公平合理的原則。

“不過現在的App都是這樣的,在這方面本身就缺乏合理性,只是現在沒有人去計較這些東西。”

那句“通訊錄不是隱私”是怎麽來的?

引起討論的話題“通訊錄不屬於個人隱私”,則更像是辨方的律師為了辯護所提出的出格言論。

我們再來看一下頭條昨晚發出的聲明:

關於媒體報導《今日頭條:通訊錄信息不屬於用戶隱私》相關新聞。今日頭條絕對不認可“通訊錄不屬於用戶隱私”的說法。我們認為,律師答辯意見的觀點需要結合完整的上下文和訴辯雙方觀點來理解,簡單截取律師發言片段不能作為公司觀點。今日頭條尊重用戶的個人隱私,用戶數據必須由用戶授權使用,權利屬於用戶,今日頭條也一直嚴格按照這個標準服務用戶。

通篇沒有對劉先生的起訴和法庭的審理過程提出解釋,核心觀點其實是:“律師意見需要結合上下文理解,簡單截取律師發言不能作為公司觀點。”

雖然國內用戶對頭條產品的評價一言難盡,但作為一家年盈利500億的互聯網公司,無論如何也不會主動說出“通訊錄不是隱私”這種得罪用戶的蠢話來,為了打贏一場不那麽受關注的官司,去引起一場公關危機,得不償失。

這件事情最大的問題在於,由於庭審過程的公開性,頭條的公關與律師之間沒有事先就庭審過程充分溝通評估話題的範圍,最後造成的後果可能更甚於輸掉官司的影響。

對律師來說,雖然“提出觀點采納與否是法官的事情,盡自己全力為委託人辯護,不能說是錯誤。”但如果在庭上的觀點言論過於驚世駭俗,反而會給企業造成嚴重的後遺症。

而在虎嗅作者、法律界人士林華看來:律師是代表當事人的,如果為了一個個案的得失、甚至“明知無法影響結果,只是在法庭上能多一個抗辯理由。”而去挑戰已經成為定論的法則,會對企業產生很大的後遺症。

“比如這位律師說通訊錄不是隱私,請注意這不是律師個人觀點,是代表公司觀點。所以結果自然是公眾會懷疑“頭條是不是有認為通訊錄不是隱私”“頭條有沒有調我的通訊錄”,這種公關效果對企業非常不利,而且也會引起主管部門質詢“企業是否在履行隱私保護法規”。”

所以我們又該如何看待自己正被不斷侵蝕的隱私?

一個常見的觀點是:在互聯網服務被當成某種“社會基礎服務”的今天,對於很大一部分互聯網公司來說,他們服務的本質就是:用戶出讓一小部分隱私,來換取互聯網公司的服務。同時互聯網公司在法律範圍內可以借此為自己和社會創造更多的價值。

所以當我們通過插件屏蔽網頁廣告時,有的網站會要求用戶恢復被關閉的廣告,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地解釋廣告是網站的主要收入來源——人是要恰飯的。一般來說,這種網站在隱私策略上屬於克制的,不克制的網站在用戶看不見的地方就更加放飛自我。

大家都知道自己要付出點什麽才能獲得服務,但用戶無法接受的是你仗著自己的體量,背著用戶偷偷摸摸上傳點什麽不該看的。所以當頭條、騰訊、谷歌、臉書等公司曝出隱私問題時,用戶普遍會選擇保衛自己的隱私,拒絕出讓不必要的隱私給大公司牟利。

而隱私的範圍到底在哪、又該如何有效監管這些互聯網公司,是我國法律亟待解決的問題。

或許,頭條在這次事件中最應該反思的是:拋開用戶天然對大公司的抵觸情緒不說,為什麽輿論在本次事件中如此的一邊倒,以至於自己的聲明毫無還手之力?

至於具體的案件,還是等法院的審理結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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