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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頒布政策規範校外培訓機構 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在外兼職

中新網銀川8月1日電 (李佩珊 馬善婷)8月1日,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獲悉,為進一步規範寧夏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教育廳聯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化和旅遊廳、應急管理廳、市場監管廳等5個部門制定了《寧夏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指導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標準》)。

近年來,寧夏校外培訓機構發展迅猛,類型多樣。但是一些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學科類教育培訓機構開展以“應試”為導向的培訓,違背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規律,影響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造成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增加了家庭經濟負擔。2018年,寧夏教育廳聯合民政、人社、市場監管和應急管理等部門聚焦“安全隱患、無證無照、超綱教學、中小學教師參與補習”等6類整治問題,對全區校外培訓機構開展了“拉網式”摸底排查專項治理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據介紹,此次印發的《指導標準》是為了為進一步鞏固整治成效,切實規範寧夏校外培訓機構管理,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結合實際。

據了解,《指導標準》全文共18條,主要從適用範圍、基本條件、舉辦者、機構名稱、章程、場地設施及安全標準、組織機構、管理制度、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師資隊伍、培訓內容、機構設立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指導標準》明確的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內,由教育行政部門許可,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組織開展的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類培訓的非學歷校外培訓機構。本標準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性文件執行。

在審批管理方面,《指導標準》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後,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部門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部門登記證書),才能開展培訓。在舉辦者條件方面,要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中小學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在場所條件方面,要求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總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總建築面積的2/3,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以租用場所辦學的,租賃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於二年。在師資條件方面,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任教教師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證號要在培訓機構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其中單個教學場所的專職教師應當不少於3人。在培訓內容方面,要求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中小學校教學同期進度。在培訓時間方面,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衝突,校外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在培訓收費方面,要求校外培訓收費項必須經當地物價部門審核批準,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值得一提的是,為防止誤導家長學生、杜絕虛假宣傳和超前超標培訓,對於學科類培訓,《指導標準》要求應本著簡潔、直觀、準確、規範的原則,根據學生所處年級和參訓學科命名學科類培訓班名稱。如“小學三年級數學培訓班”“初中一年級英語培訓班”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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