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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台保障性住房實行租金核減 不再發放租賃補貼

新版《煙台市中心區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實施細則》1日正式實施,新的《運營細則》將進一步提高市中心區住房保障管理水準和保障性住房的配置效率,更好地為住房保障家庭服務。

修訂後的新《運營細則》明確對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實行租金核減,不再發放租賃補貼。租金核減標準根據承租家庭基本情況和資格覆核情況實行動態管理。明確保障性住房的承租家庭若單純因戶籍、收入狀況不再符合條件且確無其他住房的,可以重新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合約》,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租賃期不超過1年,不再硬性規定必須限期退出。同時,進一步明確承租人擁有其他住房的,必須限期退出,拒不退出的,可按合約約定依法訴訟承租人騰退住房,逾期承租的房屋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執行。

新《運營細則》取消了廉租住房概念,確定將原廉租住房一並納入保障性住房統籌管理,實行保障資格審核認定和租金減免制度。為解決過去廉租住房向保障性住房轉化並軌中遇到的梗阻問題,新《運營細則》從實際情況和承租人的承受能力出發,進一步明確了三種並軌方式:一是經審核承租人符合原廉租住房承租條件的,租金減免標準按照保障性住房基準租金與原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執行,即承租人的原有權益保持不變。二是承租人不符合原廉租住房條件、但符合現住房保障條件的,將租金減免標準提高一檔,相當於對承租人提高了租金減免的優惠額度,以實現平穩過渡。三是承租人不符合現住房保障條件,必須退回原廉租住房,如確無住房且難以退回的,則應當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合約》,按市場租金標準繳納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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