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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上市推薦指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引導保薦機構準確把握科創板定 位,做好科創板企業上市推薦工作,根據《關於在上海證券 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製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 施意見》)《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以下簡稱《注冊管理辦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 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 下簡稱《審核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保薦機構應當基於科創板定位,推薦企業在科 創板發行上市。保薦機構在把握科創板定位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 國家重大需求;

(二)尊重科技創新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

(三)處理好科技創新企業當前現實和科創板建設目標 的關係;

(四)處理好優先推薦科創板重點支持的企業與兼顧科 創板包容的企業之間的關係。

第三條 保薦機構應當按照《實施意見》《注冊管理辦 法》《審核規則》明確的科創板定位要求,優先推薦下列企 業:

(一)符合國家戰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 高的科技創新企業;

(二)屬於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新能 源、節能環保以及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 業的科技創新企業;

(三)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和製造業深 度融合的科技創新企業。保薦機構在優先推薦前款規定企業的同時,可以按照本 指引的要求,推薦其他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的企業。

第四條 保薦機構應當準確把握科創板定位,切實履行 勤勉盡責要求,做好推薦企業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的核查論 證工作,就企業是否符合相關行業範圍、依靠核心技術開展 生產經營、具有較強成長性等事項進行專業判斷,審慎作出 推薦決定,並就企業符合科創板定位出具專項意見。

第五條 保薦機構應當準確把握科技創新企業的運行 特點,充分評估企業科技創新能力,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核心技 術是否權屬清晰、是否國內或國際領先、是否成熟或者存在 快速迭代的風險;

(二)是否擁有高效的研發體系,是否具備持續創新能 力,是否具備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基礎和潛力,包括但不限 於研發管理情況、研發人員數量、研發團隊構成及核心研發 人員背景情況、研發投入情況、研發設備情況、技術儲備情況;

(三)是否擁有市場認可的研發成果,包括但不限於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發明專利、軟體著作權及新藥批件情況,獨 立或牽頭承擔重大科研項目情況,主持或參與制定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情況,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項及行業權威獎項情況;

(四)是否具有相對競爭優勢,包括但不限於所處行業 市場空間和技術壁壘情況,行業地位及主要競爭對手情況, 技術優勢及可持續性情況,核心經營團隊和技術團隊競爭力 情況;

(五)是否具備技術成果有效轉化為經營成果的條件, 是否形成有利於企業持續經營的商業模式,是否依靠核心技 術形成較強成長性,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應用情況、市場拓展 情況、主要客戶構成情況、營業收入規模及增長情況、產品 或服務盈利情況;

(六)是否服務於經濟高質量發展,是否服務於創新驅 動發展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等國家戰 略,是否服務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保薦機構應當在《關於發行人符合科創板定位要求的專 項意見》中披露相關核查過程、依據和結論。

第六條 保薦機構應當準確把握科技創新的發展趨勢, 重點推薦下列領域的科技創新企業:

(一)新一代信息技術領域,主要包括半導體和集成電 路、電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網絡、人工智能、大數據、雲計算、新興軟體、互聯網、物聯網和智能硬體等;

(二)高端裝備領域,主要包括智能製造、航空航天、先進軌道交通、海洋工程裝備及相關技術服務等;

(三)新材料領域,主要包括先進鋼鐵材料、先進有色 金屬材料、先進石化化工新材料、先進無機非金屬材料、高性能複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關技術服務等;

(四)新能源領域,主要包括先進核電、大型風電、高效光電光熱、高效儲能及相關技術服務等; (五)節能環保領域,主要包括高效節能產品及設備、先進環保技術裝備、先進環保產品、資源循環利用、新能源 汽車整車、新能源汽車關鍵零組件、動力電池及相關技術服 務等;

(六)生物醫藥領域,主要包括生物製品、高端化學藥、 高端醫療設備與器械及相關技術服務等;

(七)符合科創板定位的其他領域。

第七條 保薦機構不得推薦國家產業政策明確抑製行 業的企業,不得推薦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 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的企業。

第八條 保薦機構關於科創板定位的核查論證工作將 作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 表人執業質量考核的依據。

第九條 本所基於科創板定位開展發行上市審核工作, 結合保薦機構出具的專項意見,對企業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予以充分關注。

第十條 本所可以根據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導向,對本指引所列重點推薦領域以及重點關注事項等進行 調整。

第十一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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