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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作弊最高判七年” 打中考試作弊的“七寸”

組織考試作弊一般涉及多人,其社會危害性更大,嚴重損害了國家考試的公平性和權威性,必須加大處罰的力度。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該《解釋》明確指出,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應當被認定為“情節嚴重”,根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普通高考、研究生招考和公務員錄用考試,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涉及面廣,必須確保考試公平公正,打擊各類考試作弊行為。而每一起考試作弊的背後,都掩藏著利益關聯的組織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明確指出,組織考試作弊的應當被認定為“情節嚴重”,最高可以判刑七年,可謂打中了考試作弊的“七寸”。但貫徹落實這項司法解釋,關鍵在嚴刑峻法,只有一查到底揪出幕後考試作弊組織者並予以嚴懲,才能起到震懾和警示教育作用。

普通高考、研究生招考和公務員錄用考試等國家考試,都是事關考生一次命運轉折的重大考試,牽動著無數個考生和家庭的心。假如有考生通過作弊獲取高分而被錄取、錄用,對憑真才實學誠信考試的廣大考生來說,是極為不公平的事。近年來,儘管國家考試相關制度越來越嚴格,懲罰措施也越來越嚴厲,但仍有少陣列織者和考生為了各自的利益,不惜鋌而走險組織或參與考試作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或“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國家考試的”將入刑定罪,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然而,由於考試作弊的組織者常常躲在幕後操作,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往往受到刑事處罰的,僅僅是被現場抓獲的作弊者,而逃避法律製裁的組織者則賺個盆滿缽滿,毫發無損,或處罰較輕,違法成本較低,就很難遏製其繼續組織考試作弊而非法牟利的衝動。

相對單個考試作弊行為而言,組織考試作弊一般涉及多人,其社會危害性更大,嚴重損害了國家考試的公平性和權威性,必須加大處罰的力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組織考試作弊的應當被認定為“情節嚴重”,根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可見,此次司法解釋進一步增加了作弊組織者的違法犯罪成本,一旦考試作弊的幕後組織者被查獲法辦,就要面臨最高七年有期徒刑的實刑懲罰,將在監獄中“面壁思過”,其違法代價十分巨大,會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在利弊權衡之下,組織者就會打消僥幸心理,徹底放棄組織考試作弊的念頭,這對杜絕規模性考試作弊將起到積極有效的作用。

然而,嚴刑峻法首先是要揪出幕後的作弊組織者,司法機關在查處國家考試作弊案件時,不能逮住作弊者就鳴鑼收兵,應當順藤摸瓜一查到底,揪出掩藏在背後的組織者並繩之以法,才能貫徹落實好這項司法解釋。

簡而言之,嚴刑峻法,該出手時就出手,滋生在國家考試上的作弊“惡瘤”才能被剜除。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丁家發

編輯: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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