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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違規牽出華泰期貨資管 不合理投資建議未及時駁回

財聯社(上海,記者張颺)訊,近日,一紙行政處罰書,將華泰期貨資管再次拉回了大眾視線。

2019年04月30日,中國證監會向深圳市富航投資有限公司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富航投資利用其擔任華泰期貨資管計劃投資顧問便利,向其管理的富航1號進行利益輸送。而在此期間,華泰期貨並未駁回其投資建議,其旗下資管產品也陷入虧損。

在富航與華泰期貨之間相互成交的背後,是富航的單方盈利和華泰期貨的虧損。而相似的事件在2018年也發生過一次。

私募違規 牽出華泰期貨資管

據中國證監會對富航投資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書,本次涉案的產品主要有兩隻,富航投資神舟1號私募基金和華泰期貨—銀華量化指數增強資產管理計劃。

其中,華泰證券子公司華泰期貨旗下的華泰期貨—銀華量化指數增強資產管理計劃成立於2016年4月13日,管理人為華泰期貨有限公司。富航投資神舟1號私募基金成立於2016年7月13日,管理人為富航投資,指定下單人、資金調撥人及結算單確認人為嶽偉。

而在這兩隻產品成立前,華泰期貨就已經與富航投資搭建起合作關係。

2016年3月1日,華泰期貨與富航投資簽訂《華泰期貨—銀華量化指數增強資產管理計劃投資顧問協議》,約定由富航投資擔任華泰資管計劃投資顧問,向華泰期貨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並“保證提供的投資策略、投資決策、投資指令、交易安排等依法合規”。華泰期貨按照雙方約定的具體計算標準、支付時間和方式向富航投資支付投資顧問服務費。

在產品相互成交中,自華泰資管計劃成立之日至不早於2017年10月12日期間,富航投資以華泰資管計劃投資顧問身份向華泰期貨提供投資策略、投資建議。富航投資提供投資建議的程序、權限與基金管理過程中的程序、權限相同。富航投資將包括標的、數量、價格等要素在內的投資建議通過PB系統發送至華泰期貨,華泰期貨在PB系統中設置風控閾值,如投資建議未觸及閾值,華泰期貨即按照該投資建議執行交易。

富航1號與華泰期貨資管計劃自2017年2月24日起開始相互成交,在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5月12日之間的53個交易日中,32個交易日有相互成交,累計相互成交123筆、共327手。相互成交均發生在滬深300股指期貨和中證500股指期貨遠月合約上,其中滬深300股指期貨有29筆、95手,中證500股指期貨有94筆、232手。相互成交量佔富航1號上述期間總成交量的67.56%,佔華泰資管計劃上述期間總成交量的21.14%。以委託成交時市場前一筆最新價作為市場價基準計算成交價格偏離市場基準價的盈虧,扣除手續費後,富航1號通過相互成交盈利733,700元,華泰期貨資管計劃虧損1,376,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行政處罰書顯示,在上述期間內,未發現富航投資的投資建議被駁回的情況。

華泰系資管類似問題發生多次

實際上,“華泰系”資管計劃出現問題已經不是第一次,同樣是私募利用“華泰系”資管計劃違規操作的事件,2018年就已經發生過一次。

2018年11日,中國證監會對北京泛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陳支左、陳美花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顯示,泛涵投資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而泛涵投資涉案账戶中有兩個為“華泰系”資管計劃。

據證監會披露,泛涵投資為“華泰長城期貨泛涵隆元資產管理計劃”账戶、“華泰期貨泛涵隆元2號資產管理計劃”账戶的投資建議方。泛涵投資負責上述账戶的投資決策,獲取固定的管理費或投資顧問費或投資建議費,並從淨值增長中按比例提取收益。

2015年6月15日至8月14日期間,泛涵投資在36個交易日,控制账戶組在單一账戶或账戶之間進行50ETF相互交易,50ETF成交總額為35,283,985,581.23元,單一账戶或账戶之間50ETF相互交易總額為733,175,217.10元,影響50ETF交易量,變相進行50ETF與相應成分股日內回轉交易套利。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泛涵投資進行違規操作的過程中,“華泰系”資管計劃並沒有發現其套利行為。

被動卷入“私募違規”暴露了華泰系資管存在的問題,實際上,不只是華泰證券旗下子公司資管計劃等頻出問題,母公司華泰證券資管計劃也曾被證監會責令整改。

時間拉回至2014年,據證監會官網,華泰證券管理的華泰紫金增強債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華泰紫金周期輪動債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等多個資產管理計劃在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間,存在同日或隔日通過交易對手實現不同計劃之間間接進行債券買賣交易的情形。對此,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對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母公司華泰證券 也曾因風控問題被當地證監局警示

2013年5月3日,華泰證券曾公告稱,公司收到江蘇證監局兩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共提及公司四項違規行為。包括華泰證券一款資產管理產品變相擴大投資範圍、交易系統發生信息安全事件、營業部員工涉嫌觸犯法律等。

處罰決定書顯示,通過與華泰尊享收益分級限額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約的方式,華泰證券將限額特定計劃資金用於受讓某公司持有的應收账款債權,變相擴大限額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範圍。

江蘇證監局在處罰函中稱,鑒於華泰證券已整改且客戶委託資產未遭受損失,責令華泰證券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要求其在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間,每三個月對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增加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對照相關規定,全面檢查業務的合規性,並在每次檢查後十個工作日內,向江蘇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除了理財產品存在違規投資行為外,華泰證券還存在防火牆失控的問題。江蘇證監局發出的第二份處罰函稱,因內控不完善,華泰證券出現了數項違規行為。

江蘇證監局處罰函稱,華泰證券“未能嚴格落實與子公司之間的信息隔離措施,出現相關項目公司應列入限制名單而未列入的情況,致使公司未能限制與項目公司有關的證券自營和發布研究報告業務”。

江蘇證監局處罰函還顯示,華泰證券某營業部對從業人員的管控存在弱環節,“該營業部個別員工在營業部工作期間涉嫌觸犯法律”。而在上述理財產品出現違規投資的問題中,合規審查也發生了漏洞,“未能嚴格按照監管法規的規定出具審查意見”;華泰證券“在將公司深圳交易中心使用的交易單元與公司南京交易中心主交易單元合並為一個聯通圈的過程中,由於未能審慎研判並準確識別分批辦理交易單元聯通圈變更的風險,發生信息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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