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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規範民間借貸:“套路貸”詐騙行為應刑事打擊

  最高法規範民間借貸刑民界限:“套路貸”詐騙行為應刑事打擊
澎湃新聞記者 林平 實習生 劉岩 來源:澎湃新聞

  “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有望統一司法裁判思路。

  8月11日,最高法院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應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嚴守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

  值得關注的是,這一通知針對民間借貸案件中涉嫌通過“虛增債務”“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行為提出了審理思路:應予以刑事打擊。

  據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觀察,司法實務中,民間借貸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容易混淆。有業界人士分析指出,在涉貸案件中,一些非法放貸行為人會通過欺騙、脅迫等方式,非法侵佔他人財產,最終憑借法院的生效判決將非法債權合法化,“上述通知針對這一行為的定性有所改變,不僅是變相收取高息的借貸行為,而是非法侵佔他人財物的犯罪”。

  理清“套路貸”民刑交叉界限,防範非法行為合法化

  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製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為此,上述通知要求,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切實防範犯罪分子將非法行為合法化”。

  “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警察機構或檢察機構,切實防範犯罪分子將非法行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決堂而皇之侵佔被害人財產。”上述通知明確,刑事判決認定出借人構成“套路貸”詐騙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對已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判決,應當及時通過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

  民間借貸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經常容易混淆。最高法法官肖峰在微信公號“法語峰言”中撰文指出,民間借貸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非法集資犯罪等經常容易混同。

  除此之外,近年來在個別地方“套路貸”盛行。肖峰認為,所謂“套路貸”本質上是出借人以民間借貸為名,實質利用各種欺詐、脅迫等手段詐騙借款人名下財產的違法犯罪行為,“人民法院一旦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警察機構或檢察機構”。

  “如果最終警察或者檢察機構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構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肖峰建議,當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警察或者檢察機構。

  據全國人大代表、北京房山區法院法官厲莉觀察,在涉貸案件中,一些非法放貸行為人會通過欺騙、脅迫等方式,非法侵佔他人財產,讓被害人(當事人)出示虛高債務的證據,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將非法債權合法化。

  上述通知正視了基層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厲莉表示,在實踐中,警察機構在處理涉及“套路貸”犯罪行為時,嫌疑人往往以法院生效判決來說事,上述通知理清了此間的民刑交叉關係,更有利於打擊此類非法犯罪行為。

  “這就是說,即使不法行為人已經拿到了法院的民事生效判決,如果行為確實是非法侵犯他人財產犯罪,法院會通過審判監督程式啟動再審予以糾正,這也彰顯了法院打擊犯罪的決心。”厲莉說。

  “上述通知對於涉民間借貸新類型的案件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為各級法院審判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所胡永平表示,在當前民間借貸糾紛高發的態勢下,法院的事後救濟雖然必要,但事前預防則顯得更為重要和緊迫。

  胡永平同時認為,防範和化解民間借貸各類風險,需要全社會,包括警察、檢察院、法院和政府部門的配合、監督和支持,僅靠一家的力量無法根本解決問題。“在防範和化解民間借貸各類風險中,法院要探索審判機制創新,總結審判經驗,同時強化與其他部門的聯動效應。還要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引導社會良好風氣。”胡永平說。

  如何才能切實防範?“切實防範就是說要拿出實實在在的舉措,針對非法行為合法化予以打擊。”厲莉坦言,以前對於民間借貸中虛增債務、收取高額費用等不法行為,在民事判決中通常是從“非法放貸人變相收取高息”的層面來進行理解。

  最高法此次針對這一“套路貸”行為的定性有所改變,“它不僅是變相收取高息的行為,而是非法侵佔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針對此類可能涉嫌非法侵犯他人財物的新型犯罪應予以刑事打擊。”厲莉補充說。

  嚴守借貸利率司法紅線,遏製以“創新”為名行高利貸之實

  上述通知還重申了嚴守民間借貸法定利率司法紅線: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

  澎湃新聞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依法確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具體包括“兩限三區”:一區為超過36%部分不保護;二區為超過24至36%部分類推自然債務,給了就不能主張返還,沒給的也不能主張要;三區為24%以下部分,屬於合法利息,應當保護。

  肖峰指出,司法實務中出借人為了規避上述最高利率標準,往往採用形式變相突破司法解釋確定的最高利率標準。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條明確規定了約定的逾期利率、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類推該條規定,出借人主張上述各種費用的,也不予支持。”肖峰同時表示,如果約定的是正常律師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則屬於對當事人損失填補的約定,不存在變相提高利率之嫌,可以考慮予以支持。

  肖峰直言,司法實務中,還有所謂“砍頭息”情形,也即所謂現金支付的本金中有一部分並未支付,而是以高額利息被出借人預先扣除。這也是“套路貸”常見手法之一。

  與此同時,通知還要求,人民法院發現交易平台、交易對手、交易模式等以“創新”為名行高利貸之實的,應當及時采取發送司法建議函等有效方式,堅決予以遏製。

  肖峰分析說,針對最近不少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的情況,人民法院審理涉及P2P平台的民間借貸案件時,如發現以“創新”為名行高利貸之實的情形,應當及時向有關部分發送司法建議函,涉嫌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警察或者檢察機構。

  加大借貸證據審查力度,“判斷是否合法、有效”

  澎湃新聞注意到,上述通知還要求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對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及銀行流水等款項交付憑證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情況、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

  肖峰認為,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一方面要審查債權憑證、付款憑證出具的背景,判斷其基礎法律關係是否為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關係,以及被告是否已經實際收到付款憑證所涉款項,是否存在虛構或虛增借貸金額的情況;另一方面要對被告抗辯已經還款和抗辯借貸行為沒有發生兩種情形的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問題,作出合理界定。

  “對被告抗辯因原告失聯或拒不接受還款及利息導致其無法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應由被告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如果被告能證明原告確實存在上述情形,則一般不宜支持原告有關被告逾期付款違約責任、逾期高額利息的主張。”肖峰認為,對被告抗辯原告並未實際給付借款的情形,被告只需就沒有收到相應借款作出合理說明即可。此時,並不能要求被告就此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反而應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

  肖峰同時表示,如果原告提交的證據未達到高度可能性,則由人民法院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此外,如果代理人對款項出借情況以及還本付息情況說不清楚,則應通過通知當事人本人到庭、簽署保證書、接受詢問等方式,進一步查明事實,並由此增強法官心證。

責任編輯: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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