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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集團財務公司違法遭罰沒51萬 從事未經批準業務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廣東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粵銀保監罰決字〔2019〕41號)顯示,中國南航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航集團財務公司”)存在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準的業務活動的行為,根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十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廣東監管局決定:沒收南航集團財務公司從事上述業務活動違法所得10569.07元,並處罰款50萬元,罰沒合計51.06萬元。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部門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谘詢、代理業務;

(二)協助成員部門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部門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部門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六)對成員部門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部門之間的內部轉账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部門的存款;

(九)對成員部門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或者備案。需要審查批準或者備案的業務品種,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並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準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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