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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黃色小說獲刑十年,重了嗎?

這幾天,某劉姓作者,筆名“天一狗娃子”因寫作、印刷“耽美小說”獲刑十年一案重新回到大眾視野。

今年10月31日,“耽美文學”作者天一,於安徽蕪湖法院以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作者不服當庭表示上訴。引發網民熱烈討論,隨後便被淹沒。

12月18日,此案二審開庭,最終的結果是法官以“相關證據還要進一步核實”為由,未做當庭宣判。

這裡有必要介紹一下天一的《攻佔》,這是一部描寫男性師生之間不倫之戀的作品,其中充斥著直露的性愛描寫,被某論者稱為“噴濺的汁液染滿……”,“撐到極限……沒有絲毫的褶皺”的“括約肌肉文”。

那麽,什麽是“耽美文學”呢?

“耽美”一詞最早是出現在日本近代文學中,為反對"自然主義"文學而呈現的另一種文學寫作風格。有"耽美派",它的最初本意是反對暴露人性的醜惡面為主的自然主義,並想找出官能美、陶醉其中追求文學的意義。後引入漫畫界,代指一切美形的男性,以及男性與男性之間不涉及繁殖的戀愛感情,最後更發展為同性戀漫畫的代稱之一。而在文學方面主要以小說的形式出現,包括武俠,玄幻,懸疑推理,近代歷史等題材,最“吸引眼球”的當屬同性言情。這類小說以讓讀者沉入純美享受為目的,會加入很多幻想的內容,而性愛的描寫似乎是難以避免的,因此也飽受爭議。

法院對這位作者的量刑依據的是1997年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

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按照20年前的司法解釋,製作、複製、出版淫穢書刊冊數達2500-5000冊,或牟利金額15萬-25萬元,任一條件達到,起刑點即在10年以上。

那麽,法院的判決是合理的。在此案中,據說天一印刷這部名為《攻佔》的小說共七千冊,獲利15萬,符合二十年前的法律規定。而法院將《攻佔》一書鑒定為“淫穢作品”似乎也是合理的,《攻佔》一書確實充滿了性愛的直接描寫,按照某些評論者的觀點:毫無藝術性。

相比之下,強奸罪的量刑範圍也恰好等同,強奸幼女多人,量刑的起刑點也剛剛10年以上。但有一點不同,前者是“未然”,是一種防範性法律措施,影響未知,而後者則是“已然”,受害者遭到不同程度的無法逆反的傷害。

基於上述事實,有幾個問題值得探討:

01

其一,如何界定一部作品是不是藝術作品?

牽扯到標準的問題。什麽標準,誰定的標準?如果根據法院的判定,直接描寫性愛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作品就是淫穢作品,而淫穢作品與藝術毫無關係,那麽市面上很多書籍難辭其咎。一旦某部作品被“鑒定”為藝術作品,那麽其中的“性愛描寫”就合法了,這種“合法”的性愛描寫引導青少年作案,該怎麽算呢?

另外,應注意情色和色情的區別。通常來說,情色重“情”,而色情重“色”,如何判斷作品中“情”與“色”的比例呢?有沒有一種合理的算法?還是依賴“感覺”?實際上,蘇珊·桑塔格在《色情之想象》中批判過色情作品不具備文學價值的說法。有論者指出:“容我評價,天一的作品僅僅是普通的小黃書而已,不能因為所涉題材是男男就被拔高文學性或者社會價值。”這裡的“普通的小黃書”指針麽?消費品?

“耽美文學”是否為“文學”之一種還有待商榷,“網絡文學”是否可歸入“文學”的序列之中,也有待商榷。如果所謂的“淫穢作品”就是“垃圾”,那麽徹底消滅也無妨,但太絕對的話是不是就意味著一棒子打死,這關乎人性大問,不好談論,有待商榷。

02

其二,用二十年前的法律來判定當下的罪刑合不合理?

有一種說法:既然法律沒變,那麽就是有效的。邏輯上沒有問題,畢竟能依據的法律只是這一條,至於為什麽一直沒更新那就是另外的問題了。問題不在邏輯上。

舉個例子,十二歲男孩殺母,該不該判刑。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既然沒有達到規定年齡就不能判刑。法理上沒有任何問題,但此事影響甚大,大大出乎了大眾的能承受的範圍。今年8月份的“寶馬男反殺案”最終判定“殺人者”無罪,其實就是“輿論”的影響。以後再遇到這類案件,相關法律會不會做出調整,以抵達最大化的公平公正呢?

2018年10月17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刑事裁定,被告人黃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受害人不滿十四歲。

2018年11月30日,某團夥利用“陌陌”組織數百次賣淫,影響惡劣,組織者最高獲刑九年。

2018年12月12日,陝西男子李某以“招募童星”為誘餌,以“考核”為手段,誘騙多名未成年女孩拍攝大量裸照、裸露影片,因犯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最後對這幾個案子維持原判,但是其爭議不言自明。

也就是說,當一個案件的判決遭受強烈的非議,那麽就應當引起足夠的關注,不管哪方最終“勝利”,都有助於相關法律的完善。

此案所依據的法律解釋未必會因為此案的“了結”而發生改變,法律不是兒戲,但可以想見,爭議之所在,亦是法律不完善的警示之一,未必是件壞事。

就“天一案”來說,以二十年前的法律來衡量現在的罪刑,其合理性還是有待進一步討論的,時過境遷,不可同日而語。

03

其三,個人法益和社會法益之間是否存在著難以逾越的鴻溝?

從字面上理解,個人法益針對的是個人,比如強奸罪,就是典型的個人法益;而社會法益針對的是社會,“天一案”中,劉姓作者寫作、銷售“淫穢作品”會對社會產生巨大的不良影響,明顯就是社會法益。

那麽,個人法益和社會法益,孰輕孰重,還是同等重要,如何衡量?比如說,某婦女被強奸,而犯罪人員只是被判了短短三年的有期徒刑,另外一個銷售淫穢作品的犯罪人員,卻因未知的負面影響而獲刑十餘年,這二者間有沒有可比性?

換句話說,應該如何在這二者之間找一個平衡點呢?怎樣量刑才是最為合適的?

很多網友將“天一案”與其他更加惡劣的,但卻判得“輕”的案子比較,得出不公平的結論,從道德的角度來說確實可以理解,人之常情,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又有點“似是而非”了。

但這並不意味著某一方就一定是最終的獲勝方,因為法制的進程是長時間的,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我提出以上三個問題的初衷也僅僅是希望“天一案”有一個合理的判決,就像那位劉姓作者說的:

“我本人犯罪了,法律判我,我心甘情願。但是我希望得到真正公平公正的判決,而不是以一種教條形式判我們這麽重。然後對我們說,這個法律沒有其他司法解釋。”

此案的結果尚未公布,我們等待法院落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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