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光明時評:重罪案“冰釋前嫌”並著力宣傳,無異於“自黑”

作者:刑訴律師劉昌松

河南平頂山市魯山縣檢察院通過官微發表一篇文章,題目是《魯山一初中生一時衝動犯錯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說的是16歲初中生趙某,一時衝動強奸了17歲少女小花,魯山縣檢察院在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努力做 “刑事和解”工作,小趙家賠償小花家8萬元,雙方達成了和解協定;為了不誤小趙上學,縣檢察院還將其逮捕措施及時變更為取保候審,文章同時曬出了小趙母親給該縣檢察院送來的“執法為民、盡職盡責、情系少年、傾心相助”的錦旗。文章發表後,迅速被網友大量轉載並引發熱議,關注的焦點為,強奸之重罪也能進行刑事和解?且能冰釋前嫌?

有媒體進一步挖出,魯山縣檢察院今年3月還發布《喜報》披露,該院對另一起因校園欺凌引發的未成年犯故意殺人案,也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刑事和解,最後經魯山縣檢察院建議,魯山縣法院對被告人判三緩刑,一點未影響學業。該案還被評為河南省未檢十大精品案件。該資訊更是引發一邊倒強烈質疑,有媒體嘲諷稱“原來故意殺人也可以冰釋前嫌”。

看來,魯山縣檢察院對重罪案刑事和解的適用同公眾的普遍認知,存在嚴重抵牾。到底是公眾對法律有誤解,還是魯山檢察院濫用刑事和解制度,我們還是回到法律規定本身吧。

刑事和解,是指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罪案和除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之兩類公訴案件,法律鼓勵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公檢法機構對和解內容進行審查、確認並製成和解協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最大限度從寬的刑事制度。根據我國司法實踐,當事人之間刑事和解的案件,最終從寬處理的幅度都很大,視案件所處偵查、起訴或者審判之階段不同,大多作出了撤銷案件、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處緩刑的處理。

而殺人案、強奸案都是典型的重罪案,不在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罪案件之列;也是典型的故意犯罪,不在過失犯罪之列,也就是說,殺人、強奸等重罪案,依法不屬於刑事和解的適用範圍。因此,魯山縣檢察院在重罪案當事人之間進行刑事和解,沒有法律依據。

魯山縣檢察院強調“最大限度地關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長”,動機和出發點是好的,但不能僭越法律規定,不能濫權瀆職,也不能違背刑事案件的基本規律,例如未成年嫌疑人走上重大犯罪路線,都是複雜原因綜合作用的結果,不是檢察官見幾次面即可教育過來的,若能那樣還需要少年犯管教所等專門管教機構幹嘛?被害人的心理創傷很深,也非賠點錢、做點心理乾預即可消除的。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犯罪對應的法律措施就是刑罰,重罪對應的刑罰是重罰。刑罰的功能既包括懲罰犯罪分子,令其不敢再犯,也包括威懾有犯罪傾向的人,還包括滿足被害方期待懲罰罪犯的強烈願望。因此,對未成年人犯殺人、強奸等重罪也進行刑事和解,最終從寬到不受處罰、不影響其學業的程度,是對刑事和解適用條件的罔顧,是對重罪未成年嫌疑人利益的無原則遷就和對其犯罪行為的縱容,更是對被害方權益的漠視和次生司法傷害,也會讓眾多青少年包括犯重罪者本人,模糊是非觀念,從而促使未成年人嚴重刑事犯罪案件頻發高發,斷然使不得。

當然,魯山檢察院在辦理未成年犯案件中力求體現“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是正確的,例如該檢察院按照刑訴法規定,對未成年犯的成長經歷、監護教育情況進行調查,有針對性地進行疏導工作;嚴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適用,能不逮捕盡量不逮捕,都值得肯定。

就算今年3月份那起故意殺人案,建議判三緩三也不一定錯,由於官微內容不完整,不好直接作評,這裡可作點假設。若該案被告人長期遭受校園欺凌,最後不堪忍受動了殺機,但殺人未遂(因為有對被害人進行心理乾預的表述)。那麽,該案就構成義憤殺人,法定刑在3至10年之間,又有未成年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未遂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等法定從輕情節,哪怕沒有所謂刑事和解,從最輕判處3年再適用緩刑,並不違反法律規定。當然,若是校園欺凌者犯殺人重罪還這樣處理,那就很成問題了。

總之,魯山縣檢察院的官微文章強調該院對如此重罪之案也進行刑事和解,還作為檢察工作亮點和成效進行大力宣傳,確有自曝瀆職濫權的“自黑”味道,也對社會公眾產生嚴重誤導。到底是宣傳有誤,還是適法過“度”,期待魯山縣檢察院和其上級機構盡快調查並回應公眾。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