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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新規衝擊"銀行理財+私募"模式 私募FOF難解近渴

  “日子越來越難過。”7月23日,一家國內私募基金經理感慨說。

  7月20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理財新規”),明確要求銀行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管產品的發行機構、受託投資機構和投資顧問為持牌金融機構。

  由於當前私募基金並沒有認定為持牌金融機構,銀行理財與私募基金的業務合作太空將大幅受限。

  “其實這也在業界意料之中。”多位私募基金人士透露。4月底面世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即“資管新規”)認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資基金不屬於“金融機構”,但納入“資產管理產品”類別監管,引發業界對私募基金是否屬於“資管產品”的爭議,導致一些銀行券商紛紛叫停了私募基金產品代銷等業務。

  但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多方了解到,理財新規頒布,並沒有徹底“遏製”銀行代銷私募基金產品業務。目前多家銀行依然對代銷私募基金產品敞開大門,但合作準入門檻越來越高。比如多數銀行要求私募基金必須滿足“3+3”要求,即基金成立時間超過3年、擁有3年可追溯的業績、具備3個資深基金經理,只有滿足這些條件,銀行才會根據自身合作機構白名單與私募基金投資理念、近期業績評分,決定是否代銷其新發行產品。

  7月23日,一家國內大型私募基金負責人坦言,其實理財新規沒有對銀行與私募基金業務合作采取一刀切把門關死的做法,若國務院相關部門制定《私募條例》能盡早頒布,理財新規就能根據上述條例條款明確銀行與私募基金業務合作範疇與具體操作準則。

  “考慮到當前相關政策尚未明朗,我們打算暫緩與銀行的產品代銷合作,先通過第三方理財機構解決產品募資難題。”他坦言。

  委外投資、投顧模式艱難

  在多位私募基金人士看來,理財新規對私募基金最大的衝擊,並不是銀行代銷私募基金產品受限,而是從銀行公募理財產品投資範疇設定層面令“銀行理財+私募基金”模式舉步維艱。

  按照《理財新規》規定,商業銀行公募理財產品可以投資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同業存單、公司信用類債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在交易所市場發行的企業資產支持證券、 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其他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資產。

  “但是,私募基金產品依然被排除在外。”上述國內私募基金經理坦言,這意味著銀行無法將公募理財產品所募集資金,以委外投資的形式投向私募基金產品,導致“銀行理財+私募基金”模式遭遇巨大衝擊。

  “在理財新規頒布後,我們已經接到多家銀行的最新交易指令,一旦委外投資資金到期將不再續投,導致部分量化投資策略因資金規模不足而難以達到預期業績效果,現在基金銷售部正想辦法四處募資彌補資金缺口。”上述國內大型私募基金負責人坦言。

  但在他看來,按照理財新規與資管新規要求,委外投資模式的確存在多個違規運作問題。一是多層嵌套,通常銀行通過委外投資,將理財產品資金投向私募基金(用於配資或股票投資)時,會通過設立結構性資管產品明確自身優先級LP(獲得穩健收益)的資質,導致產品存在多層嵌套,無法滿足《資管新規》只允許一層嵌套的監管要求;二是理財產品與實際投資標的風險度不一,由於銀行通過固定收益型理財產品募資,投向高風險的股票型私募基金,導致兩者風險度存在巨大差異,容易引發投資者因產品資訊透明度不高而問責,不符合《理財產品》相關投資者權益保護監管要求。

  多位私募基金人士直言,委外投資模式遭遇巨大衝擊,某種程度會大幅壓縮銀行理財+私募投顧的業務合作太空。究其原因,兩者其實殊途同歸,最大的區別無非是前者將銀行理財資金直接交給私募基金投資管理(有第三方獨立账戶監督資金使用狀況),後者則由私募基金提供交易決策,交易環節留在銀行內部操作。

  加快發行私募FOF?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多方了解到,鑒於銀行理財產品為私募基金募資“輸血”能力大幅受限,這兩天不少銀行與私募基金將有加快發行私募FOF的可行性。

  究其原因,當前理財新規與資管新規對FOF投資運作的限制較少,儼然讓私募基金看到與銀行合作募資的新突破口。

  “但要滿足理財新規相關要求,銀行在給私募FOF產品提供代銷服務同時,需派遣相關員工參與FOF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管理。”7月23日,一位銀行理財部門人士透露,究其原因,理財新規明確要求銀行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管產品的發行機構、受託投資機構和投資顧問為持牌金融機構,若將私募FOF交給大型私募基金負責投資管理,不符合相關要求。

  在他看來,未來私募FOF可能會搭建雙GP模式,即銀行與私募基金共同負責子基金投資決策與風險管理,從而形成私募FOF+私募投顧的合作模式。

  但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了解到,這項業務創新嘗試在銀行內部卻遭遇不少挑戰。具體而言,由於當前不同監管政策對合格投資者界定標準不一,令不少銀行內部人士擔心合格投資者準入標準設定出錯,引發監管部門問責。

  此前頒布的《私募基金管理辦法》對個人合格投資者的界定標準是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如今資管新規與理財新規則要求個人合格投資者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這一定程度困擾了一些銀行理財部門,到底按照資管新規與理財新規,還是按照《私募基金管理辦法》界定合格投資者?”上述銀行理財部門人士透露,目前仍在嘗試與私募基金合作發行私募FOF的銀行,主要取兩項政策最嚴的準入標準。

  “這可能導致私募FOF募資對象範疇被收窄,令一些私募基金打退堂鼓。”上述國內私募基金經理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直言,這背後也有市場因素,今年以來股市低迷導致不少老牌私募基金淨值下滑,影響到他們募資能力,因此在監管趨嚴壓力下,他們也相應放緩募資管道創新。

  (編輯:包芳鳴)

責任編輯: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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