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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數婚前買房掛名五做法 不同方案結果差別大

“我和男朋友要買房子,準備作為我們以後的婚房,房屋產權證上該寫誰的名字?”近日,市民王獻芹為此事發愁。婚房究竟應該登記在誰的名下?除了感情因素、法律因素外,還會因為父母的介入變得異常複雜,讓婚前買房人感到困惑。

記者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各法院採訪了解到,離婚案件中涉及房產分割的佔95%。婚前房產的分割,主要看產權證登記在誰的名下。歸納起來,目前房產證上“掛名”主要有五種做法,不同的方案可能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

做法一:準夫妻同時掛名

馬龍買房時,女友肖寧要求房產證上要有她的名字,“既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當然應該寫我們兩人的名字。”為表明誠心,馬龍將女友的名字加在房產證上,但馬龍讓女友別告訴其父母,以免產生矛盾。

“如果採用這種方案,那麽房屋將被認定為兩人的共有財產,如果有房貸,也認定是兩人的共同債務。”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法官李莎莎說,對於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證據證實父母出資是基於“準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但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就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

做法二:登記在父母名下

2014年6月,王霞與李磊認識交往半年後,開始談婚論嫁,李磊的父母為兒子買房付了首付款,考慮到兒子還沒有登記結婚,如果分手房產處置可能遇到爭議。因此,李磊的父母認為,“婚房”應該登記在父母的名下。李磊的父母告訴王霞:“我們只有這一個兒子,你倆好好過日子,將來房子等財產還是屬於你們小兩口。”

李莎莎稱,如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自己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的所有權,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向父母以借貸為由主張權利,要求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做法三:登記在男方及其父母名下

“雖然是我的婚房,但是我父母出錢給我購買的,應該掛上我與父母的名字。”在一家企業上班的劉剛認為,這樣比較公平。

“這種做法也較為普遍,往往是因為男方父母出全部首付款,未來還貸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這樣,婚房應算男方家的財產。”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法官李衛華認為,若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為購房所貸款項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應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新婚姻法相關規定,這部分財產並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如果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若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部分可主張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李衛華補充說,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同樣如此。

做法四:小兩口與父母同掛名

“我和女朋友畢業不到一年,我們的房子是雙方父母出錢買的。”李挺說得很乾脆,應當把小兩口和雙方父母的名字都登記到產權證上,這樣大家都有權利,公平合理。

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高永巨集說,若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準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其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如果有證據證實婚後僅夫妻雙方用其共同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時,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則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

做法五:隻寫男方或女方名字

2014年初,陳偉與李豔相識後墜入愛河。當年5月,陳偉與父母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陳偉個人名下。隨後,陳偉與李豔登記結婚,後因舉行婚禮的細節產生矛盾,陳偉與李豔協定離婚,房產歸陳偉所有。

“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李衛華說,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婚姻法規定,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其次,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一方的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於房屋產權證上載明的個人財產。

“戀愛中的男女應當對產權登記有清晰的認識,然後再根據自己家庭和對方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方案,以免倉促決定後,因婚姻破裂、戀人反目,產生不必要的麻煩。”李衛華提醒戀人們應理性對待婚前房產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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