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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將病曆本給病人 這家醫院被判賠14萬餘

近日,綦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由於未將病曆本交給病人,此後引發糾紛和訴訟,醫院被判賠償病人各項損失14萬餘元。

法官指出,遇到此類情形,醫療機構無證據證明患者自身或其他原因導致損害發生或擴大的,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案情回放:

余某有手術史,十幾年前做過腎移植(手術)。2017年3月17日,余某因左手心疼痛,便到A醫院開設的「針灸理療門診」治療(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A醫院醫生操某診斷後認為是「腱鞘炎」,便在余某左手掌指關節疼痛處注射一針。幾天后,余某感覺打針處有腫塊且繼續疼痛,便找操某理論,雙方協商未果。

同年3月20日至5月8日期間,余某因右膝關節滑膜炎等疾病,先後到B、C醫院治療。在B、C醫院的病歷中均載明余某左手掌有腫塊且疼痛,但均未針對左手掌進行治療,隻做出「口服頭孢呋辛酯片」處理意見。

2017年6月10日,余某因腎移植術後複診,在C醫院住院治療時,因左手掌硬結及感染問題,C醫院於6月23日行切開引流術。

當日,余某轉入D醫院治療,D醫院診斷余某左手掌及中指化膿性感染,遂行左手擴創病灶清除術及短縮中指指骨手術,傷愈後出院。

余某左手中指被切除,經鑒定為九級傷殘。余某遂起訴請求A醫院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9萬元。

案件審理中,余某申請對A醫院醫療過錯、因果關係及原因力進行鑒定。

因余某對A醫院保管並舉示的門診病歷真實性不予認可,鑒定機構以病歷真實性存在爭議導致鑒定無法開展為由,予以退案處理。

余某、A醫院均表示不追加其他醫院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法院判決:

醫院存在過錯,未取得執業資格且未給病曆本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A醫院醫生操某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針灸理療門診」開展執業過程中,在為余某提供診療服務時,未將余某的門診病歷按規定交余某保管,違反《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相關規定,符合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

現余某對A醫院提交的門診病歷真實性不予認可,且A醫院無充分證據佐證門診病歷真實性,使得A醫院對余某病情診斷及處理情況無法查明,導致司法鑒定工作無法開展,因果關係不能確定,故A醫院侵權責任成立。

A醫院無證據證明余某自身或其他原因導致損害後果,應承擔全部責任。判決A醫院賠償余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4萬餘元。

案件宣判後,A醫院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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