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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會師:加強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有何弦外之音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韓會師 

  五一節前,國家外匯局印發了《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其中最受關注的條款是“支付機構外匯業務單筆交易原則上不超5萬美元,對於有真實、合法超限額需求的,支付機構應按照規定向注冊地分局提出登記變更申請”。

  《辦法》並沒在外匯市場激起多大關注,筆者也覺得這並非什麽大事,但多位朋友向筆者問起“這是否意味著資金外流壓力仍然很大,所以央行不得不繼續收緊外匯管理?”

  有朋友提出“之所以網絡上的報導和評論比較少,是不是刻意管控的結果?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麽是不是更加說明現在的資金外流很嚴重,人民幣貶值壓力仍然很大?”

  甚至有朋友將《辦法》的發布與4月25日至30日人民幣對美元的小幅度貶值聯繫在一起。2月下旬以來,美元兌人民幣90%以上的時間維持在6.68-6.73之間橫盤波動。而4月25日美元兌人民幣突破了6.73,最高觸及6.7500,此後3個交易日也並未回落至6.73以下。有朋友據此提出疑問,“老韓你看,最近人民幣有了貶值的苗頭,馬上就出了這個《辦法》,這是不是心虛的表現?”

  面對上述疑問,筆者覺得有必要談一點看法。

  第一,《辦法》的頒布和最近幾個交易日人民幣對美元的貶值肯定毫無關係。

  熟悉政策法規制定流程的朋友都清楚,即使只是某個部委發布的規章(比如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財政部、證監會),在發布之前也至少要經過執筆人起草、處長審核(有時先要經過副處長審核)、副司長審核、司長主持專題會議研討、業務相關司局征求意見、主管副部長簽字、部長簽字等一系列流程。

  上述流程還必然伴隨著多次修改,改上幾十遍也很正常,所以政策法規的頒布幾乎不可能在幾天之內完成。類似《辦法》這種長達9章,共51條規定的文件,從醞釀初稿到最終發布花上幾個月的時間非常正常,耗時一年半載也不稀奇。所以不可能和最近幾個交易日人民幣的貶值行情有任何關聯。

  第二,《辦法》的頒布與當前的資本外流基本沒關係

  在資本外流壓力比較大的時候頒布管制措施比較符合大眾直覺,也是過去幾年的常見現象,比如2015年10月面世的遠期售匯業務風險準備金。但這種操作很容易令市場對監管當局的調控能力產生懷疑。因為大家會想,“在貶值壓力很大的時候頒布新的管制措施是不是因為外匯儲備不夠用了?”在這種悲觀預期的作用下,資本管制措施的增加未必會降低資金外流壓力。比如,2015年4季度,銀行代客結售匯逆差高達1616億美元,同比增長了差不多300%。

  所以,頒布帶有約束色彩的政策,最佳時機是在市場情緒比較穩定時。2018年四季度以來,隨著人民幣匯率總體穩中有升,市場情緒明顯逐漸趨於理性,極度看空的投資者已經很少,直接表現為銀行代客結售匯逆差大幅度縮小,今年3月份已經降低至不足30億美元,同期銀行代客遠期結售匯新增簽約實現順差183億美元。在上述市場背景下發布《辦法》不太可能是出於對當前資本外流壓力的擔憂。

  這就有意思了,既然目前沒有迫在眉睫的資本外流壓力,為什麽要加強資本流動管理呢?    

  第三,《辦法》的頒布在於查遺補漏,完善監管體系,未雨綢繆的色彩較濃

  2014年下半年以來,人民幣的貶值壓力高低起伏,始終未能徹底消散,這也讓監管當局深刻認識到不但徹底開放資本項目的條件很不成熟,很多以前不被重視的領域也需要查遺補漏。支付機構代理客戶進行的外匯業務就是一個典型。特別是在跨境購物越來越流行的今天,將支付機構代理客戶進行的外匯業務納入監管範圍是十分自然的。

  現在國內外大環境都面臨一定挑戰,很難說未來人民幣不會再遇到新的衝擊,在當前市場情緒比較穩定的時候,補齊監管漏洞是很正常也很有必要的,而且對市場情緒的衝擊最小。

  第四,《辦法》頒布最大的意義在於促進監管公平,而不是增加了監管力度

  有市場就會有監管,這很容易被大家接受。但如果因監管存在漏洞而導致不同的市場主體受到差別對待,就很容易惡化市場情緒乃至社會情緒。2015至2016年通過境外刷卡買保險規避境內購匯額度限制就曾掀起一場不大不小的輿論風波。

  當時的情況簡單概括一下:2015-2016年人民幣貶值預期急劇升溫,一些境內客戶在香港的保險公司通過刷境內銀行卡購買大額保險繞過了5萬美元的購匯限制。這屬於資本項目下的監管漏洞,但由於歷史上交易規模一直很小,所以也沒有引起監管注意,但這很明顯令富人比窮人多了一個規避人民幣貶值的手段。

  在人民幣貶值壓力較大的背景下,“富人通過境外刷卡大筆轉移財富”、“富人通過監管漏洞掏空外匯儲備”等輿論話題反覆衝擊大眾神經,影響極壞。雖然監管當局很快補上了這個漏洞,但其不良影響已經造成。

  通過支付機構進行的外匯業務其實與當年的境外刷卡買保險存在很多類似之處,如果不能有效監管,富人很容易通過支付機構進行非法的跨境資金轉移,而一般公眾由於財力有限則很難參與,這既影響我國外匯市場監管效率,也會對社會情緒造成極壞的影響,而後者的破壞力可能更大。所以,《辦法》的頒布對於促進監管公平的意義更值得關注。

  總之,筆者認為,《辦法》頒布既與人民幣近期的走勢無關,也並不代表監管當局對於未來的市場行情有任何暗示,這僅是一次對現有監管體系的完善,著眼於提高跨境資金監控能力,不必過度解讀。

  (本文作者介紹:建信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研究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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