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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頒布促民辦教育健康發展實施意見 落實分類管理制度

新京報快訊 (記者馮倓秋)今日(11月29日),記者從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網獲悉,《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發布。

《意見》明確提出,充分發揮民辦教育作為首都教育有益補充的重要作用。學前方面,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普惠性幼稚園;中小學階段,鼓勵民辦中小學探索創新,在教育理念、學校文化、特色課程、人才培養等方面形成特色;職業院校方面,鼓勵民辦院校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水準;民辦高校方面,鼓勵其適應首都產業轉型更新需要,走內涵式發展路線。同時,要求各類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有序健康發展;支持教育家辦學,實施民辦教育品牌戰略,吸引社會資本和優秀人才公益辦學。

《意見》提出落實分類管理制度,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明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舉辦者(無舉辦者的由民辦學校)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選擇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且符合事業部門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機構編制部門登記為事業部門;選擇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且符合民辦非企業部門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部門。選擇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管轄權限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同時,健全學校退出機制,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終止時,清償後剩餘財產統籌用於教育等社會事業。

《意見》還提出完善扶持政策。一方面完善財政扶持政策,市區兩級財政應安排扶持民辦教育發展資金並納入年度預算,建立健全政府補貼制度,完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生均基準定額補助制度,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標準和程式,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同時,落實稅費優惠等激勵政策,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稚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個人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

此外,實行差別化用地政策,民辦學校建設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依法落實教師待遇政策,制定並落實保障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科研資助、評先評優、教育培訓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的相關措施。

《意見》還強調,規範學校收費行為,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但經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可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以合約等方式約定收費標準。同時要求民辦學校的名稱符合相關規定,辦學條件應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設定標準和要求,在校生數要控制在審批機構核定的辦學規模內;招生簡章和廣告應內容真實,並在審批機構備案。

在監督管理方面,《意見》要求建立市級民辦教育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協調指導全市民辦教育發展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教委。同時,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加大民辦教育監督管理力度。完善民辦學校辦學狀況年度報告制度,探索建立民辦學校資訊公開制度。建立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定期監測報告制度,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建立市、區、街道(鄉鎮)三級聯動的綜合治理體系,健全聯合執法機制,依法依規整治辦學品質低、管理秩序亂、存在違法違規和安全隱患的民辦學校。

新京報記者 馮倓秋 編輯 郭圓宇 校對 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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