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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決定實行地方政府債券彈性招標制度

  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債券彈性招標發行業務規程》的通知

  財庫〔2018〕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金融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機制,保障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順利開展,防範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風險,財政部決定實行地方政府債券彈性招標制度。根據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地方政府債券彈性招標發行業務規程》。現予印發,請參照執行。

  財 政 部 

  2018年8月14日

  地方政府債券彈性招標發行業務規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機制,保障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順利開展,防範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風險,根據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地方政府債券彈性招標,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地方財政部門)預先設定計劃發行額區間,依據投標倍數等因素確定最終實際發行量的招標發行方式。

  第三條 採用彈性招標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適用本規程。地方政府一般債券、專項債券(含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專項債券),可採用彈性招標方式發行。

  第四條 彈性招標,由地方財政部門通過財政部政府債券發行系統、財政部上海證券交易所政府債券發行系統、財政部深圳證券交易所政府債券發行系統面向地方政府債券承銷團(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開展,原則上採用單一價格招標方式,招標標的為利率或價格。

  第五條 地方政府債券採用彈性招標方式發行,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根據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規定及本規程要求,通過市場化方式開展。

  第六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有關規定,在與承銷團成員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科學制定地方政府債券彈性招標發行規則等制度辦法,合理設定投標比例、承銷比例等技術參數,其中,最低投標、承銷比例等應當基於計劃發行額區間上限進行設定。

  第七條 計劃發行額區間下限不得低於上限的80%。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計劃,合理設定單期債券計劃發行額區間,並在當期債券發行檔案中予以披露。

  第八條 彈性招標發行時,實際發行量應當為計劃發行額區間上限、下限或有效投標量,以計劃發行額區間上限計算投標倍數(以下簡稱投標倍數)。投標倍數超過1.1倍時,當期債券實際發行量為計劃發行額區間上限; 投標倍數不足1倍時,當期債券實際發行量按照有效投標量和計劃發行額區間下限孰低原則確定;投標倍數在1至1.1倍(含1和1.1倍)之間的,實際發行量確定規則由各地方財政部門自行選擇計劃發行額區間上限或者下限進行確定,並在招標規則中事先明確。

  第九條 確定實際發行量後,按照低利率或高價格優先的原則對有效投標逐筆募入,募滿計劃發行額區間上限(或下限),或將全部有效標位募完為止。招標標的為利率時,全場最高得標利率為當期債券票面利率,各得標承銷團成員按面值承銷;標的為價格時,全場最低得標價格為當期債券發行價格,各得標承銷團成員按發行價格承銷。

  第十條 最高得標利率(最低得標價格)標位得標數量以各承銷團成員在此標位投標量為權重進行分配,最小得標部門為最小投標量變動幅度,分配後仍有尾數時,按投標時間優先原則分配。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不遲於招標發行前5個工作日披露當期政府債券是否採用彈性招標方式,招標發行當日及時披露當期政府債券的實際發行量和發行利率等相關資訊。

  第十二條 對於採用彈性招標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做好債券資金對應項目的資訊披露工作。招標發行前,地方財政部門應分別按照計劃發行額區間上下限披露項目資訊,明確項目使用資金的順序,或按照計劃發行額區間上限披露項目資訊,但實際發行量不是計劃發行額區間上限時,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招標發行後及時補充披露計劃使用資金的項目資訊。對於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專項債券,按計劃發行額區間上下限披露的項目資訊,都應當符合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的要求。

  第十三條 招標發行現場管理及應急投標、繳款、債權登記、託管、債券分銷、上市等其他相關事宜,按照財政部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本規程在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系統中增加彈性招標功能,向財政部報備後開展採用彈性招標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相關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本規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陳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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