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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城證券80後女員工借老爸账戶違規炒股,1700萬虧20萬

中國基金報記者 喬麥

證券從業人員嚴禁借用家人證券账戶炒股、不能私下代客理財的規定本是券業的鐵律,但仍不時有人“鋌而走險”觸碰行業紅線。

最近兩天,重慶證監局連續發布兩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長城證券從業人員王亦天、羅媛媛私下接受客戶委託進行證券買賣和借用家人證券账戶炒股的違規行為開出罰單。兩人違規炒股均未獲利,分別被罰10萬和6萬元。

券商從業人員違規代客操作

沒賺錢還被罰10萬

11月26日,重慶證監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長城證券從業人員王亦天違規代客操作作出罰款10萬元的決定。

經查,當事人王亦天於2015年6月10日至2017年7月7日,在長城證券重慶觀音橋營業部、長城證券重慶金童路營業部從業期間,作為證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操作“左某梅”“閆某偉”“王某瓊”“熊某蓓”“曾某”“羅某清”等6個證券账戶買賣相關證券,但沒有獲得實際收益。

王亦天的以上違法事實,有勞動合約、履歷資料、證券從業人員公示資訊、相關證券账戶委託流水、成交流水、情況說明、操作账戶所使用電腦的MAC地址、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重慶證監局決定對王亦天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基金君注意到,《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借用其父账戶炒股1700萬

虧20萬被罰6萬

11月27日即今天,重慶證監局又發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長城證券從業人員羅媛媛借用其父親證券账戶違規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作出罰款6萬元的決定。

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羅媛媛在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7月6日,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慶金童路證券營業部從業期間,借用其父親羅某清證券账戶違規持有、買賣股票,累計買入金額1706.2萬元,累計賣出金額1676.43萬元。因計算期末羅某清證券账戶尚持有股票,上述期間違規買賣股票累計账面盈利金額為-19.6萬元。

羅媛媛的以上違法事實,有勞動合約、履歷資料、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證券账戶委託流水、成交流水、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重慶證監局決定責令羅媛媛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並處以6萬元罰款。

羅媛媛在違規行為中不賺反虧,但是按照《證券法》的規定,仍然被處罰數萬元。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紅線意識需強化

監管層對於“從業人員炒股”一向明令禁止。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禁止證券從業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間內進行股票交易的規定,其規製目的在於防止證券從業人員利用其業務和資訊優勢參與股票交易而不利於其他投資者,保證證券交易活動的公開、公正,也是防止內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近兩年來,監管層對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參與證券交易的稽查執法力度明顯加強,券商內部也將代客理財作為一票否居的行為。雖然新修訂的《證券法》中也將允許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納入討論範圍,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這仍是一道紅線。

然而仍然不時有人因觸及執業“紅線”而被罰。

海南證監局發布的1至10月行政處罰案例匯總資訊顯示,今年以來,共有17起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被處罰的情況發生。

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屢禁不止,監管層也對此從未放鬆。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證券法》關於禁止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本意在於防範從業人員利用因任職便利所獲取的資訊優勢與其他投資者進行不公平交易,或者搶佔客戶、委託人的交易機會,破壞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個別從業人員無視法律規則與職業道德,試圖借用他人账戶繞開法律限制,突破法律底線,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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