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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水利發展資金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地方

財政部、水利部10日聯合發布《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明確了水利發展資金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地方等多方面內容,以進一步規範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管理。《管理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所稱水利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有關水利建設和改革的轉移支付資金。水利發展資金政策實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財政部會同水利部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水利發展資金支出範圍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小型水庫建設及除險加固、中型灌區節水改造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淤地壩治理、河湖水系連通、水資源節約與保護、山洪災害防治、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等10方面。

兩部門明確,中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省)分配水利發展資金時,除對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相關水利規劃中水利建設任務較少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可采取定額補助外,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權重如下——

一是目標任務(權重50%),以財政部、水利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確定的水利發展目標任務為依據,通過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明確的分省任務量(或投資額)以及項目實施進度測算。

二是政策傾斜(權重20%),以全國貧困縣、革命老區縣(含中央蘇區縣)、民族縣、邊境縣個數為依據。

三是績效因素(權重30%),以國務院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結果,財政部、水利部組織開展的相關績效評價結果,有關監督檢查結果等為依據。

《管理辦法》要求,水利發展資金不得用於征地移民、城市景觀、財政補助部門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等與項目建設和維修養護無關的經常性支出以及樓堂館所建設支出。水利發展資金不得與中央基建投資重複安排,但按照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有關規定執行的除外。

據了解, 水利發展資金采取“大專項+任務清單”的管理方式。水利發展資金鼓勵采取先建後補、以獎代補、民辦公助等方式,加大對農戶、村組集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施項目的支持力度;鼓勵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開展項目建設,創新項目投資運營機制;遵循“先建機制、後建工程”原則,堅持建管並重,支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體制機制改革創新。

(經濟日報 記者:董碧娟 責編:胡達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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