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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德國法院對黑莓與臉書專利糾紛一案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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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5日,德國慕尼黑地區法院就BlackBerry(黑莓)與Facebook(臉書)之間發生的一起專利糾紛作出了裁決,Facebook或將因侵犯BlackBerry公司相關專利而被禁止在德國提供和發布WhatsApp、Facebook、Facebook Messenger和Instagram等應用程序。本案涉及許多值得研究的知識產權和科技主題,特別是軟體的可專利性及其對歐洲科技產品的影響。

BlackBerry在全球範圍的專利侵權訴訟

根據慕尼黑地區法院的結論(文件號7 O 5314/18),Facebook部分軟體應用程序Facebook、Facebook Messenger、WhatsApp和Instagram侵犯了BlackBerry擁有的4項專利,涉及“朋友推薦(Suggested Friends)”以及通過電子郵件發送Whatsapp聊天記錄等功能。本案與BlackBerry在全球範圍內提起的一系列其他法律訴訟有關。

2017年2月,BlackBerry起訴Nokia侵犯了其3G和4G無線通信技術相關專利。

2018年3月,BlackBerry在美國對Facebook提起了訴訟,稱其侵犯了BlackBerry的7項不同專利,例如在照片中標記人物,在搜索欄中獲取名稱建議,以及在應用程序圖標上提供未讀郵件計數器等。

在2018年4月,BlackBerry對Snapchat(沙拉布)提起了訴訟。

2019年2月,BlackBerry又將Twitter(推特)告上法庭,指控Twitter在未獲得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了由其開發的軟體。

這一系列訴訟使人們將BlackBerry與那些為了從涉嫌侵權的公司獲得高額賠償而有意申請大量專利的“專利流氓”混為一談。“專利流氓”提出專利申請的目的只是為了獲取利潤,而不是為了保護其市場地位不受競爭對手影響。不過,BlackBerry改變了經營策略,不再自己生產手機,轉而說服不同公司為使用其大量專利支付費用,這種做法使“專利流氓”的印象得以改觀。

但是,在本案中,慕尼黑地區法院的判決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Facebook表示自己不僅會向慕尼黑高等地區法院上訴,同時還會向聯邦專利法院上訴以使BlackBerry專利無效。不過,Facebook表示訴訟不會為消費者帶來任何影響,因為它已經準備好在必要時將其應用程序更新為不侵權的版本。要知道,一旦BlackBerry存入約160萬歐元的保證金,那麽法院就可能會“臨時”執行該判決,因此Facebook必須要提前做好準備。

德國和歐洲的軟體可專利性

由於發明必須要滿足某些要求才有資格獲得專利,因此Facebook針對BlackBerry軟體專利的保護采取法律行動是合理的。

所有專利必須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並且易應用於工業生產。通常,只要不符合上述要求之一,大多數專利在申請過程中或申請之後都會遭到異議。關於軟體可專利性,《德國專利法》(GPA)以及《歐洲專利公約》(EPC)均規定,“計算機程序”不應視為可授予專利的發明。因此,軟體能否被授予專利一直是各方爭議的問題,因為從本質上而言,大多數軟體都是“計算機程序”,因為它適用於所有類型的計算設備,例如智能手機、個人電腦、大型機系統,甚至自動駕駛汽車和其他物聯網設備。

不過,這種例外情況僅適用於“計算機程序本身”,而不適用於包含軟體程序的發明。必須將純粹的概念或數學規律與技術發明區分開來。具體來講,概念或數學規律會因公眾有自由使用的權利而不能被授予專利,而技術發明則可給予發明人在一定時限內使用和開發的專有權。如果軟體作為“通過計算機實施的發明”的一部分在技術程序或設備中起到了指導作用,那麽通常可以受到保護。但是,軟體背後的發明也必須滿足與其他任何發明同樣的要求,也就是必須包括能夠使用技術方法(例如汽車中的ABS製動器)解決技術問題的說明書。因此,在嵌入式系統(尤其是在自動駕駛解決方案或基於軟體的5G基礎架構中)的環境中出現了許多軟體專利。此外,在區塊鏈或分布式分類帳本技術領域也有很多軟體專利,主要用於加密解決方案。不過,社交媒體應用程序雖然是“經典”的應用程序軟體,但通常不是專利產生的常見領域。

總而言之,必須根據具體情況來評估軟體的可專利性。到目前為止,德國和歐洲的專利局以及法院都制定了不同的判例法以供參考。軟體是否能夠申請專利需要通過精確的法律規定和技術定義來判斷。如果有人在未獲得許可或者在未支付專利使用費的情況下使用了某款軟體,那麽該軟體的專利所有人不僅可以禁止使用其軟體,還可以禁止相同的解決方案。正如BlackBerry的做法一樣,這可能是一個非常不錯的收入來源。

軟體的版權保護

但是,不符合專利保護要求的軟體是無法受到任何專利保護的。那麽,版權保護則是另一個選擇。原則上,任何類型的軟體都可以獲得版權保護。

根據GCA第2(1)條第1點,軟體——或者更準確地說,是人類可讀的源代碼——可作為一種文字作品而受到保護。另外,GCA(69a ff.)還包含對一些計算機程序的特殊保護規定,這些規定主要來自於《歐洲計算機程序指令》(2009/24/EC)。

因此,版權可以作為大多數軟體的主要保護手段。但是,與專利法相比,版權法提供的保護遠遠不夠。原因是版權保護僅針對與受版權保護的內容(通常為源代碼)在本質上相同的抄襲。此外,根據歐盟法院(ECJ)的判例法,計算機程序的版權保護不包括該程序的功能。因此,如果涉嫌侵犯版權的計算機程序在創建時沒有抄襲先前已有的程序,但與之具有完全相同的功能,則不算侵權。然而根據專利法,如果先前已有程序的開發者已申請並獲得了軟體專利,那麽同一案件可能導致不同的結果,功能相同也會構成專利侵權。

專利侵權的後果

根據德國專利法,專利持有人可對侵權人發出“停止和終止(cease-and-desist)”通知並要求獲得損害賠償。損失可以根據虛擬的市場標準專利使用費進行計算。在BlackBerry訴Facebook一案中,僅考慮Facebook應用程序的大量用戶這一因素,BlackBerry就可獲得一筆可觀的收入。

但是,對於侵權人來說,“停止和終止”通知通常是更關鍵的因素,因為它將關係到未來的業務發展。一般來說,在專利侵權發生後,有3種方法來應對“停止和終止”通知。

首先,侵權人可以直接停止使用侵犯他人專利的應用程序。

其次,侵權人可以通過支付專利使用費從專利持有人處獲得使用許可。當然,這只有在專利持有人同意許可的情況下才行得通。通常來說,除了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FRAND)案件外,不能強製專利持有人進行許可。

第三,侵權人可以自己解決專利侵權問題。在本案中,Facebook選擇了這種解決方法,這似乎表明BlackBerry的專利範圍僅對應用程序整體的影響是有限的。

除上述3種方法之外,侵權人還會有第4種選擇,那就是予以反擊。Facebook也采取了這種方法。如果BlackBerry的專利能夠因未符合獲得保護的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的話,那麽這種反擊是有意義的。

社交網絡是否會被終結?

顯然,這並不是社交網絡終結的開始。但是,即使像Facebook和Google這樣的軟體公司也不得不想辦法去了解軟體專利。

隨著數字化和軟體應用的普及,軟體專利將變得越來越重要。這不僅是“專利流氓”瞄準的目標,同時也是相關市場參與者尋求在軟體市場中佔據領導地位的法寶。無論如何,BlackBerry訴Facebook案不會是最後一例。軟體公司需要做好準備。

要點總結

首先,軟體獲得專利的條件與任何其他發明是相同的。“計算機程序本身”可專利性的法定例外並不會排除“通過計算機實施的發明”被授予專利的可能性。專利保護提供了廣泛的保護範圍,因此可帶來巨大的經濟回報。

其次,一般來說,版權法為軟體提供了保護框架,並根據歐盟法律進行了調整。但是實踐證明,容易獲得的保護通常效力有限。

第三,知識產權侵權的法律後果包括停止和終止侵權以及損害賠償。儘管損害賠償可能導致支付高額費用,但停止和終止可能會影響到整個業務未來的發展。

第四,應對停止和終止通知,侵權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3個不同的方法之間進行選擇:停止使用侵權應用程序、獲取許可或創建替代解決方案。

最後,如果侵犯的專利很有可能不符合專利保護的要求,可對專利本身進行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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