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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第三方評估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

  國辦發〔2018〕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城市軌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統的骨乾,是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安全運行對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全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在各有關方面共同努力下,我國城市軌道交通運行態勢總體平穩,但隨著近年來運營裡程迅速增加、線網規模不斷擴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壓力日趨加大。為切實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以切實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為目標,完善體制機制,健全法規標準,創新管理制度,強化技術支撐,夯實安全基礎,提升服務品質,增強安全防範治理能力,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適、經濟的出行服務。

  (二)基本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不斷提高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水準和服務品質。

  統籌協調,改革創新。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協調銜接,加快技術創新應用,構建運營管理和公共安全防範技術體系,提升風險管控能力。

  預防為先,防處並舉。構建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度,加強應急演練和救援力量建設,完善應急預案體系,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屬地管理,綜合治理。城市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負總責,充分發揮自主權和創造性,結合本地實際構建多方參與的綜合治理體系。

  二、構建綜合治理體系

  (三)健全管理體制機制。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擬訂運營管理政策法規和標準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運營安全監管職責,負責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地方交通運輸部門監督指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部門(以下簡稱運營部門)做好反恐防範、安檢、治安防範和消防安全管理相關工作,根據應急預案調動行業裝備物資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交通運輸保障。警察部負責會同交通運輸部等部門擬訂城市軌道交通反恐防暴、內部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等政策法規及標準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地方警察機構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區域的巡邏查控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報資訊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報、預警工作,監督指導運營部門做好進站安檢、治安防範、消防安全管理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有關安全工作職責。

  省級人民政府指導本轄區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負責轄區內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負總責,建立銜接高效、運行順暢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統籌協調相關方面共同做好安全運行管理工作。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有關城市人民政府應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運營部門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反恐防暴、內部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等有關法規規定的責任和措施。

  (四)完善法規標準體系。

  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立法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及時製修訂城市軌道交通法規規章。強化技術標準規範對安全和服務的保障和引領作用,以保障建設品質和安全運行為重點,進一步修訂完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標準體系;以運營安全和服務品質為重點,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標準體系;以防範處置和設備配置為重點,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反恐防暴、內部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等標準體系。

  三、有序統籌規劃建設運營

  (五)科學編制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要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發展水準、發展方向相匹配、相協調。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要科學確定線網布局、規模和用地控制要求,與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有機銜接,主要內容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要樹立“規劃建設為運營、運營服務為乘客”的理念,將安全和服務要求貫穿於規劃、建設、運營全過程,並結合城市發展需求、財政狀況等實際,準確把握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規模和發展速度,合理確定製式和建設時序,量力而行、有序發展。

  (六)做好相關環節銜接。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設施設備和場地、用房等,要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並加強運行維護管理。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檔案中設定運營服務專篇和公共安全專篇,發展改革、規劃等部門在審批時要以書面形式聽取同級交通運輸部門、警察機構意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原則上要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前確定運營部門。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與運營的交接管理,完善交接內容和程式。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開展運營前安全評估,未通過運營前安全評估的,不得投入運營。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要按照相關規定劃定保護區,運營期間在保護區範圍內進行有關作業要按程式征求運營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四、加強運營安全管理

  (七)夯實運營安全管理基礎。

  建立健全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度,對運營全過程、全區域、各管理層級實施安全監控。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第三方評估制度。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建立健全行業運營服務指標體系和統計分析制度、服務品質考評制度,加強服務品質監管。依法推進運營部門安全生產標準化。運營部門要依法做好運營安全各項工作,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

  (八)強化關鍵設施設備管理。

  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關鍵設施設備運營準入技術條件,加快推動車輛、信號、通信、自動售檢票等關鍵設施設備產品定型,加強列車運行控制等關鍵系統資訊安全保護。建立健全設施設備維修技術規範和檢測評估、維修保養制度。建立關鍵設施設備全生命周期數據行業共享機制和設施設備運行品質公開及追溯機制,加強全面品質監管。

  (九)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深入開展行業運營人力資源跟蹤研究,評估行業人才發展水準。鼓勵各類院校設定城市軌道交通相關專業或者專業方向,擴大人才培養規模。完善從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職業分類和職業標準體系、職業技能鑒定機制,完善列車駕駛員職業準入制度,規範和強化行車值班員、行車調度員等重點崗位職業水準評價,建立從業人員服務品質不良記錄名單制度,規範行業內人才流動。

  五、強化公共安全防範

  (十)加強日常巡檢防控。

  運營部門要制定安全防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人員崗位職責、落實安全管理措施,保障相關經費投入,及時配備、更新防範和處置設施設備。有關部門要加強涉恐情報資訊搜集工作,運營部門要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發現的恐怖活動嫌疑或恐怖活動嫌疑人員。地方反恐怖工作長官機構以及警察機構等要對有關情報資訊進行篩查、研判、核查、監控,認為有發生恐怖事件危險的要及時通報和預警,有關部門和部門根據要求做好安全防範和應對處置工作。

  (十一)規範安全檢查工作。

  依法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的人員、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的部門、人員要按照有關標準、規範和約定實施安全檢查,發現違禁品、管制物品和涉嫌違法犯罪人員,要妥善處置並立即向警察機構報告。鼓勵推廣應用智能、快速的安檢新技術、新產品,逐步建立與城市軌道交通客流特點相適應的安檢新模式。制定安全檢查設備和監控設備設定標準、人員配備標準及操作規範。

  (十二)加強社會共建共治。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構建警察、交通運輸、綜治等部門以及運營部門、社會力量多方參與的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安全協同防範體系和應急響應機制,加強政府部門、運營部門與街道、社區之間的協調聯動,推廣“警企共建”、“街企共建”等專群結合的綜治模式。積極招募志願者,鼓勵城市軌道交通“常乘客”參與公共安全防範與應急處置工作,提高公眾安全防範能力,實現群防群治、協同共治。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普及城市軌道交通相關法規和知識,加強公眾公共安全防範及突發事件應對培訓教育,引導公眾增強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六、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十三)完善應急預案體系。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將城市軌道交通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完善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督促運營部門制定完善具體預案。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成立應急指揮機構,明確相關部門和部門的職責分工、工作機制和處置要求。運營部門要建立完備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明確應對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現場操作規範、工作流程等,並立足實戰加強站區一線人員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合成演練。

  (十四)加強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運營部門要配備滿足需要的應急設施設備和應急物資,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健全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應急培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國家級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演練中心,開展培訓和實戰場景演練。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院所及社會有關方面加強專業救援裝備研究開發。

  (十五)強化現場處置應對。

  建立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的工作機制,強化運營部門對突發事件第一時間處置應對的能力,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可能導致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警察、交通運輸等部門以及運營部門、街道、社區要密切協同聯動。有關部門和運營部門的工作人員要按照各自崗位職責要求,通過廣播系統、乘客資訊系統和專人引導等方式,引導乘客快速疏散。充分發揮志願者在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中的積極作用,提高乘客自救互救能力。

  七、完善保障措施

  (十六)加大綜合政策扶持力度。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城市軌道交通財政扶持力度,統籌考慮城市軌道交通可持續安全運營需求,建立與運營安全和服務品質掛鉤的財政補貼機制,科學確定財政補貼額度。保障公共安全防範所需資金並納入公共財政體系,確保設施設備維護維修、更新改造資金到位。在保障運營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的地上、地下太空實施土地綜合開發,創新節約集約用地模式,以綜合開發收益支持運營和基礎設施建設,確保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安全可持續。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安全監管的指導,強化督促檢查。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長官,根據本意見提出的任務和要求,進一步細化貫徹落實政策措施,明確責任分工和時間進度要求,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3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責任編輯:孫劍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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