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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汕頭髮生疑似縱火案件現場發現6名死者,縱火死人怎麼判刑?

8月8日5時許,接群眾報稱,井都鎮神山社區一民宅發生火災。接報後,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區委、區政府主要長官等有關長官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揮處置工作,組織力量全力滅火。

經初步調查,起火建築系一棟2房一廳約80平方米平房,在火災現場發現6名被困群眾,經現場確認死亡。現場發現多個起火點,死者有明顯外傷,疑似兇殺縱火,火災具體原因及財產損失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火災事故的具體原因還沒調查清楚,疑似兇殺縱火也只是警方初步判斷,警方推斷是否屬實還需要考證。

這個事故讓小編聯想到了上半年杭州保姆莫煥晶縱火案,如果是人為原因,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時將構成犯罪,那麼縱火死人怎麼判刑?下面由常盛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縱火死人怎麼判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放火罪與其他放火行為的界限

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

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於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後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於某種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

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

放火犯通常以燒毀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本法對於放火罪的規定有兩個條文,即本條和第115條。這兩條的關係是,本條是規定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的基本條款,第115條是與本條相聯繫的結果加重條款。根據刑法理論,結果加重的條款是不發生犯罪未遂問題的,只有該條文規定的嚴重結果發生了,才能適用該條文。所以,認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應以本條規定的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根據刑法修正案,該條已經被修改為危險犯,即達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險或嚴重後果的,就既遂。

放火罪與意外火災

意外火災,是指由於不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如然山火、雷電、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這種火災的發生,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還與行為人的行為有關,但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又無過失,因此,不構成犯罪。

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由於有時只看到火災的發生與行為人的行為有關,而忽視了對行為人主觀心理態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與非罪問題上發生分歧。

三、發生火災怎麼處理

(1)沉著冷靜,保持清醒。對於身困火場者來說,最應該做到的就是克服驚慌、保持冷靜,用理智支配自己的行動。

(2)及時報警,視火情採取有效應對措施。火災初起時除立即報警、積極撲救外,應設法疏散貴重和易燃易爆物品,但當火勢猛烈、確已無法搶救時,則應毫不猶豫迅速離開現場。

(3)採取有效的自救措施,設法逃學生。

具體方法如下:火勢初起、樓道中煙霧不大時,用濕毛巾或衣物蒙住口鼻,有條件的將毯子打濕包裹全身出逃,以避免或盡量減少吸入有毒煙氣。避免煙火燒傷皮膚及因恐懼大火往回逃。

逃學生時應低頭、俯身、貼近地面、用手探路找出口,並注意門開的方向,以免打不開門。火勢太大無法迅速逃出房時,應盡量向樓頂、陽台逃學生,因為這類位置是火災救援人員的必經之路。

如果火已進入室內,應在未昏迷前盡量躲在窗戶邊,這樣容易被救援人發現,還不會被坍塌的樓板砸傷。草房及四層樓以下的樓房發生火災時,必須儘快逃離,因為火勢會很快蔓延整個建築物,不允許有任何遲疑!當被困高樓時,應用滑繩緩降自救,或用顏色鮮艷的物品、發光的手電筒等儘快發出求救信號,不要輕易選擇跳樓。

在必須跳樓時也要講究技巧,應盡量往救生氣墊中部跳,或選擇有水池、軟雨蓬、草地等方向跳;如有可能,要盡量將席夢思床墊、棉被、沙發墊等鬆軟物品扔到樓下或打開大雨傘跳下,以減緩衝擊力。

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顧問常盛律師團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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