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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首部“直播帶貨”標準,這三個問題很關鍵

▲某直播插花課程吸引網友在線參與。資料圖。攝影/新京報記者 陶冉

直播帶貨是普羅大眾在全媒體時代的線上“擺攤”,是將老鐵經濟、流量經濟和線上經濟“三合一”的新經濟形態。簡單的一部手機就能夠解決很多人和很多產業的就業、扶貧、滯銷、體驗的問題。

當下“直播帶貨”無疑是最熱的電商銷售模式,但其存在的諸多問題也廣受詬病。6月5日,新京報記者了解到,經中國商業聯合會下達計劃,中商聯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將牽頭起草行業內首部全國性社團標準《視頻直播購物運營和服務基本規範》和《網絡購物誠信服務體系評價指南》兩項標準。這意味著首部全國性直播電商標準不久後將頒布,以此讓“直播帶貨”有規可循。

直播帶貨本質是互聯網紅利的新賦能,在未來較長時間,風口紅利依舊會存在。與其他網絡新經濟形態一樣,現階段直播帶貨存在虛假宣傳、平台責任不明確、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問題。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對直播帶貨缺乏直接具體的法律規定,行業制定相關行業標準非常重要,但有三個最關鍵問題需要在未來標準中予以解決。

首先要確立分類監管標準

直播帶貨類別很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也不相同,因此,首先有必要在對直播帶貨充分類型化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進行分類監管。

按照網絡實踐,直播帶貨大致分為五大類別:直接銷售類、引流宣傳類、粉絲導入類、短視頻種草類、第三方跳轉類。這五個類別,平台與主播的性質與責任、電商法與廣告法的適用、產品審核、信用體系、售後責任等都不盡相同。

其中,直接銷售類與傳統電商並無本質差別,但其他類別均屬於間接電商模式,相關責任應進一步明確。特別是第三方跳轉類出現問題極多,責任主體會出現位移,甚至會與直播平台用戶協議相衝突,應在未來標準中重點規範。

▲資料圖。圖文無關。圖/新京報網

需回答直播帶貨宣傳性質問題

在直接銷售類直播電商中,一般認為,主播對產品的介紹、說明應納入到銷售範圍,而非廣告法領域。主播即銷售者,相關承諾等應依據消保法相關規定予以履行,平台應對直播銷售內容回放功能在技術上予以支持,確保宣傳內容固定化。

引流類、連麥類、漲粉類等其他類別直播帶貨的宣傳,需要納入到廣告法規製範疇,分類別按照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等性質予以明確。市場監管總局曾頒布互聯網廣告相關規定,目前該規定正處於進一步修法階段,未來的新規需要對直播類宣傳的廣告類別進行明確界定。

第三方引流等類型的宣傳問題,應屬於廣告法律體系。這其中最關鍵的問題是平台需要依據電商法保存相關視聽信息,宣傳類別的段子、直播應依法標記有“廣告”字樣。

解決信用、評價、消費者知情權等問題

直播帶貨最大的問題,就是直播銷售中的信用數據展現問題。實踐中,主播完全控制段子播放或刪除、評論展現或禁止、直播間關鍵詞屏蔽、拉黑受損消費者、刪除差評或投訴。簡言之,大部分的主播帶貨思維仍停留在“一錘子買賣”,賺的是快錢,一筆生意結束後,就消除掉所有痕跡。

消費者的評價、投訴渠道、知情權保障,以及主播、商家的信用等級、物流水準、產品質量、售後服務、客服水準等關鍵性問題,在直播帶貨中仍未被重視。個別長期以假冒偽劣產品銷售、欺詐類銷售、違法違規直播的主播,常常今天被平台“禁播”,第二天就換了個號繼續直播銷售。

缺乏黑名單制度、信用評價制度和投訴監管制度的直播經濟是走不遠的。黑名單與信用體系,不能僅限於一個平台,行業標準應充分參照國家網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關於黑名單制度的規定,要做到一次違規,終身禁業,必須做到消費者投訴應收盡收,規定時間內予以處理。

直播帶貨的標準固然重要,但相比直播帶貨行業的繁榮發展程度看,標準的位階太低,約束力遠遠不夠。同時,直播帶貨主管部門除了商務部門之外,市場監管部門、網信管理部門、文旅部門、新聞出版與消協都是法定責任部門。

在此之外,未來應盡快建立以市場監管部門、商務管理部門和網信管理部門為核心的跨部門監管模式,盡快頒布相關法律法規。只有立法先行,才能保障創新,直播帶貨只有做到消費者權益至上,才能真正稱得上是風口。

□朱巍(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編輯:胡博陽 實習生:張曉雨 校對: 李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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