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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鋼2員工參與竊電260萬 運行數百挖礦機挖比特幣等

  新浪財經訊 7月23日,裁判文書網發布了原馬鋼股份職工苗俊、周曉捷盜竊的二審刑事判決書。其二人夥同其他三人竊電總價值超260萬,用於運行比特幣、萊特幣等挖礦機。最終,5人分別獲4-8年不等刑期。

  苗俊,案發前系馬鞍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能源控制中心(以下簡稱馬鋼能控中心)31號泵站工人;周曉捷,案發前系馬鋼能控中心31號泵站班長;王蒙,案發前系汽車銷售員;印志方,案發前系南京市隆晟達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宗驊,案發前系個體經營者。

  據悉,苗俊、周曉捷、王蒙、印志方、汪宗驊犯盜竊罪一案,已於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7)皖0504刑初69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苗俊、周曉捷、王蒙、印志方、汪宗驊不服提出上訴。

  5人勾結竊電運行挖礦機 被扣押機數超2000台

  原判認定,2015年8、9月期間,馬某31號泵站的苗俊在李某1介紹下,認識了需要穩定電能運行挖礦機的王蒙、印志方。

  王蒙、印志方在查看了能從馬鋼31號泵站私自接電至本市雨山區薛家窪老碼頭南面的一處出租房及在該房內運行挖礦機的環境、詢問了電價等基本情況後,明知苗俊提供的電價低於市場價並由印志方與苗俊簽訂了書面合約,約定由苗俊一方負責將馬某31號泵站的電接至出租房,王蒙、印志方每月通過轉账方式向苗俊個人账戶支付人民幣16200元的好處費。

  隨後,李某1帶領工人在苗俊的幫助下,通過私自接線的方式從馬某31號泵站接電至出租房,馬某31號泵站班長周曉捷在發現苗俊夥同他人私自從馬某31號泵站接電並使用後仍放任其繼續使用竊取的電能,並與苗俊等人共同私分王蒙、印志方支付的好處費。王蒙、印志方在確認通電至出租房後,共同出資購買了挖礦機並在出租房內運行。

  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間,王蒙、印志方使用通過上述方法竊取的電能運行二人共有的290余組萊特幣挖礦機及王蒙單獨所有的10余台阿瓦隆型挖礦機,經鑒定竊取電能分別共計價值人民幣515078元、人民幣51153元。

  2015年4月,汪宗驊在苗俊的幫助下,將廢棄老泵房內的電私自接入馬某31號泵站的變壓器中,自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1日期間,被告人汪宗驊使用通過上述方法竊得的電能供其63台螞蟻S3型比特幣挖礦機運行,經鑒定竊取電能共計價值人民幣193409元。汪宗驊每月向苗俊支付好處費人民幣4500元。

  2016年4月,經周曉捷同意後,李某1趁周曉捷值班期間,將馬鋼31號泵站配電櫃內的電線私自接入位於本市恆興村243號的蔣傳勝家中,並於2016年5月份中的4天內,使用通過上述方法竊取的電能供其擺放於蔣傳勝家中的10台以太幣挖礦機運行,經鑒定竊電價值人民幣632元。被告人周曉捷為此收到李某1所給的好處費人民幣2000元。

  法院另查明,汪宗驊通過私自接線的方式將馬鞍山石溪野水泥有限公司位於本市雨山區薛家窪8號一廠房的電接入位於本市雨山區佳山鄉九華村汪宗驊酒家內。2016年6月1日,汪宗驊在其酒家內被警察機構抓獲,當場被警察機構扣押挖礦機240余台、電腦主機2台、路由器2台。

  此外,苗俊、周曉捷、印志方分別於2016年6月8日、同年6月6日、同年8月25日主動投案;王蒙於2016年6月13日在江蘇省南京市其住處被抓獲,次日,警察機構從王蒙處扣押了挖礦機2240台。

  5人被罰沒24萬最高刑期8年 10萬贓款發還被害部門

  原判認為,苗俊、周曉捷、王蒙、印志方、汪宗驊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電能,其中,被告人苗俊竊取電能價值人民幣759640元,數額特別巨大;周曉捷竊取電能價值人民幣566863元,數額特別巨大;王蒙竊取電能價值人民幣566231元,數額特別巨大;印志方竊取電能價值人民幣515078元,數額特別巨大;汪宗驊竊取電能價值人民幣193409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犯罪。原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苗俊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70000元;

  二、被告人周曉捷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

  三、被告人王蒙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

  四、被告人印志方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0000元;

  五、被告人汪宗驊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0000元;

  六、沒收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

  七、責令被告人苗俊、周曉捷、王蒙、印志方、汪宗驊退賠因其犯罪行為致被害部門尚未追回的經濟損失。

  最終經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維持上述判決第一項至第二項,第五項至第七項。

  撤銷第三項至第四項,即被告人王蒙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印志方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0000元。

  改為:上訴人王蒙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50000元;上訴人印志方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

  上訴人王蒙的退贓款50000元、上訴人印志方的退贓款50000元發還被害部門。

責任編輯: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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