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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評:醫生“誤診”塵肺病?動用刑法要慎之又慎

貴州航天醫院三名做塵肺病鑒定的醫生,遭到刑事指控。去年年底,當地警方認定他們對塵肺病的診斷差錯達92%,造成3000萬社保資金流失,以涉嫌“國有事業部門人員失職罪”予以羈押。目前,案件已經處於檢察院第三次審查起訴階段。

這也是全國首例“職業病醫生因診斷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細思之,疑竇叢生。

職業病的診斷是否有錯誤?“錯診”是否應該上升為刑事犯罪?以刑事手段處理醫生的“錯診”,背後是否涉及利益之爭?

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表示,案發是“因為有企業舉報到貴州省人社廳,認為他們那邊的工人為什麽那麽多塵肺病,有套取社保金的嫌疑”,警察直接立案了,經過一年多的偵查,警察並未找到醫生“詐騙”的證據,然後就適用了“失職罪”的罪名。

首先,醫生被追究的罪名——“國有公司、企業、事業部門人員失職罪”是一個相當鮮見的罪名,其源自原來的“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部門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這個罪名主要適用於國有部門員工(不是國家公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企業虧損、破產;依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也可以適用於國有企事業部門的員工在救險救災等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作為刑事犯罪的“失職罪”,區別於普通行政處分中的“失職”,它必須具有刑法上的“應受懲罰性”,從犯罪結果來說,必須是十分嚴重的;從犯罪的主觀意圖來說,此罪是過失犯罪,其主觀上要對於犯罪結果抱有“嚴重的過錯”,而不能是正常工作中一般性的失誤。

醫生的診療行為是基於醫學規範,受限於診斷手段、醫學知識以及病人的主觀陳述,這種專業判斷是否應該放在一般國企員工的“失職”的大筐裡?這個罪名本身是對於權力濫用的約束,國企事業部門的員工,雖然不是公務人員,但手裡也掌握一定公權力,要避免這種權力被濫用,所以要設定“失職罪”。而醫生的醫療診斷本身是基於技術規範,並不是基於公權力,這也正是之前幾乎沒有醫生因為“誤診”而被追究這個罪名的原因。

其次,回到所謂“塵肺病的誤診”問題。

職業病認定本身有嚴格的程式,並不是三個醫生能夠一手遮天的,它需要對於勞動者進行數字化拍片,然後進行隨訪、再做高千伏射片,最後才交由三位有資格的職業病醫師“看片”。

輪到三位被捕的醫生來鑒定的病人,已有嚴重的塵肺病嫌疑,所以,一般不存在惡意顛倒黑白診斷的可能性。

塵肺病是一種嚴重的職業病,被稱為“上半輩子用命來換錢,下半輩子用錢換命”,一旦不能夠被鑒定為職業病,就不能夠得到相應的醫療保障,當事人只能是在絕望中“等死”。

勞動者能否被正常鑒定為職業塵肺病患者,在考驗社會的良心。

就這起誤診被追究刑事犯罪的案件來說,貴州當地有相當多的小煤礦,且勞動條件並不好,案件起因於當地企業舉報醫生,其中又涉及了社保部門的“惜保”因素。

塵肺病診斷,本來是個醫學問題,卻涉及到煤礦企業,勞動者以及社保部門的利益博弈。這背後的複雜勾連為此案增添了太多的想象太空。

醫學診斷問題,首先應該在醫學共同體內解決,驟然把塵肺病的鑒定糾紛定性為刑事犯罪,無疑是要倒逼著相關的醫生,把槍口壓低,“從嚴”掌握塵肺病的鑒定標準,這不符合醫療規範,是用司法力量扭曲醫學診斷標準。

刑罰應當有必要的謙抑精神,醫生的誤診(診斷爭議)和與病患共謀騙取社保,處罰手段應該判然有別。如果醫生沒有通過診療進行利益輸送,就動用刑事手段,倒逼著醫生“鑒定不出塵肺病”,這是對於科學以及塵肺病患者雙重的羞辱和傷害。(作 者:沈彬

(文章首發於央視網《見識》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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