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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智認知四大股東違規減持123萬股 吃證監局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30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號、4號、5號、6號)顯示,新智認知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03869,以下簡稱新智認知)的四大股東上海慧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信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章琦、周農,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持有的新智認知股票合計123.26萬股,上述交易未在賣出新智認知股票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經查,上海慧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於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持有的新智認知股票61.48萬股;上海信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於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1月2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持有的新智認知股票52.04萬股;章琦於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持有的新智認知股票2900股;周農於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持有的新智認知股票9.45萬股。

經中國經濟網查詢,北部灣旅遊股份有限公司(新智認知原名稱)於2016年6月30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準北部灣旅遊股份有限公司向博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批複》(證監許可[2016] 1372號)。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北部灣旅遊股份有限公司向博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張滔等30名交易對方發行人民幣普通股共計8254.13萬股,購買新智認知數據服務有限公司100%股權,發行價格為19.99元/股。

張滔、博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慧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信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章琦、周農為一致行動人,共同構成新智認知持股5%以上的股東。張滔為新智認知第二大股東;博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新智認知第五大股東。

上述減持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乾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乾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規定,廣西證監局決定對上海慧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信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章琦、周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

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乾規定》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乾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采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號

關於對上海慧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上海慧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與張滔、博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上海信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章琦、周農為一致行動人,共同構成新智認知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03869,以下簡稱新智認知)持股5%以上的股東。經查,你公司於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持有的新智認知股票614,786股。該交易未在賣出新智認知股票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你公司的上述減持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乾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

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乾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公司應當認真吸取教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19年4月10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4號

關於對上海信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上海信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與張滔、博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慧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章琦、周農為一致行動人,共同構成新智認知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03869,以下簡稱新智認知)持股5%以上的股東。經查,你公司於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1月2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持有的新智認知股票520,406股。該交易未在賣出新智認知股票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你公司的上述減持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乾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

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乾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公司應當認真吸取教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19年4月10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5號

關於對章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章琦:

你與張滔、博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慧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信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周農為一致行動人,共同構成新智認知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03869,以下簡稱新智認知)持股5%以上的股東。經查,你於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持有的新智認知股票2,900股。該交易未在賣出新智認知股票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你的上述減持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乾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

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乾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應當認真吸取教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19年4月10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6號

關於對周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周農:

你與張滔、博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慧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信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章琦為一致行動人,共同構成新智認知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03869,以下簡稱新智認知)持股5%以上的股東。經查,你於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持有的新智認知股票94,500股。該交易未在賣出新智認知股票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你的上述減持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乾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

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乾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應當認真吸取教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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