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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贏離婚官司的李清照,為什麽會坐牢?

許多人都知道,宋代著名女詞人李清照曾經離過婚,她與第一任丈夫趙明誠情投意合、志同道合,可惜造化弄人,靖康事變後,趙李二人輾轉南下,過著顛沛流離的生活,建炎三年(1129),趙明誠病逝於建康,李清照孤苦無依,只好於紹興二年(1132)再嫁張汝舟。誰知張汝舟娶李清照,只是覬覦她隨身攜帶的珍貴收藏品,當婚後發現妻子並無多少財產時,竟然對李清照大打出手。看透了第二任丈夫真面目的李清照,決定擺脫這段失敗的婚姻,離開張汝舟,保全第一任丈夫趙明誠留給她的遺產。

為了成功跟張汝舟離婚,李清照將他告上了法庭。雖然李清照達到了離婚的目的,卻因此“居囹圄者九日”,坐了九日牢房。人們相信,後來因為翰林學士綦崇禮等親友極力營救,李清照才得免牢獄之災。有一些網文甚至演繹說:李清照的例子說明,宋代女性起訴離婚,將會受到監禁——這當然是誤解。

李清照訴張汝舟,並未直接提出離婚,而是揭發張汝舟履歷造假、騙得官職。按宋朝科舉制度,屢考不中的舉子,如果應舉次數達到若乾次,可以“特奏名”賜予出身,並給予分配官職。張汝舟考不中進士,又想撈到一官半職,只好在履歷上造假,謊報應試次數,通過“特奏名”得到一個小官職。

但張汝舟居然蠢到既搞“家暴”,又在妻子面前吹噓那段履歷造假的黑歷史。李清照既然與丈夫鬧翻,也就一不做二不休,乾脆告到衙門,檢舉張汝舟“妄增舉數入官”。如此一來,張李二人“義絕”,必定離婚;張汝舟被問罪,“詔除名,柳州編管”;李清照自己也坐了九天大牢。

為什麽李清照也要坐牢?研究者認為,是因為法律有規定。製訂於北宋初的《宋刑統》明文規定,妻告夫罪,“雖得實,徒兩年”。李清照揭發丈夫,依律當判徒刑兩年。

為什麽《宋刑統》中會有這麽一條以今人眼光看來很奇葩的條款?立法者的初衷,應該是為了強調一項禮法原則:親親得相首匿。親人犯了罪,禮法允許你替其隱匿罪行。

最早將“親親得相首匿”納入法律的時間點為公元前66年,漢宣帝下詔:“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漢朝的這次立法,其實是將“親親得相首匿”確立為一項受保護的臣民權利。

唐人修《唐律疏議》,同樣承認“親親得相首匿”,同時還規定,“諸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年”;“被告之者,與自首同”。檢控尊親屬犯罪的人,將被處以“徒二年”之刑;而被檢控之人,則按自首處理,可以赦免其罪行。這實際上就是將“親親得相首匿”確立為一項臣民義務。

《宋刑統》抄自《唐律疏議》。如果完全按照《宋刑統》,李清照舉報丈夫張汝舟弄虛作假,作為妻子的李清照將被“徒二年”,而犯下罪行的張汝舟將獲得原諒。我們一定會覺得這樣的判決非常荒謬。其實宋朝人也覺得荒謬。宋仁宗時,開封府發生過一個案子:“有民馮懷信,嘗放火,其妻力勸止之。他日,又令盜摘鄰家果,不從,而脅以刃,妻懼,告夫”。開封府法官作出判決:“準律,告夫死罪當流,而懷信乃同日全免”。這樣的判決完全以法律為準繩,但又嚴重違背了情理。所以案子上報禦前時,仁宗皇帝對法官的司法教條主義非常不滿:“此豈人情耶?”遂下詔:“懷信杖脊刺配廣南牢城,其妻特釋之”。

那麽問題出在哪裡呢?我認為,問題就在於立法者將“親親得相首匿”當成了臣民的義務,所以才會出現妻告夫罪“雖得實,徒二年”的不近人情之法。但“親親得相首匿”本身,卻是值得讚賞的司法原則,法律承認“親親得相首匿”,才可以避免讓公民陷入“妻證夫罪”、“子證父罪”的人倫困境,才可以避免破壞人際間基於親情的最基本的信任。

不要以為“親親得相首匿”是落後的“封建禮法”,現代法治國家同樣承認“親親得相首匿”,比如大陸法系的《德國刑法典》規定:“證人或鑒定人犯虛偽宣誓或未經宣誓的偽證罪,如果是為了避免其親屬或者其本人受刑罰處罰或剝奪自由的矯正與保安處分的,法院可根據規定酌情減輕其刑,未經宣誓而陳述的,則免除其刑罰。”普通法系的美國訴訟法也規定:夫妻之間享有證言特免權,法庭不得強迫丈夫或妻子對其配偶做出不利證言。

中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也間接認可了一定範圍內的“親親得相首匿”:“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製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現代國家關於“親親得相首匿”的立法,有一個共同點,即將“親親得相首匿”當成公民的權利,而不是義務,跟唐宋時期的立法有著重要不同。

不過,宋朝時,妻告夫罪“雖得實,徒二年”基本上已成了存而不論的罪名而已,你去檢索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的妻子檢控丈夫的訴訟案,便會發現,在宋朝的實際司法過程中,“雖得實,徒二年”的立法基本都未被執行過。李清照訴張汝舟一案也可以證明這一點。按《宋刑統》,妻子揭發丈夫之罪,視為丈夫自首,減免其罪責,但張汝舟最後還是受到開除公職、發配遠方的處罰。顯然法官並沒有嚴格按《宋刑統》來裁決。

李清照亦未被“徒二年”——你也許會說,那是因為綦崇禮等人施以援手了。但我們可以提出新的解釋:實際上法官從未判處李清照徒二年之刑,因為在類似的訴訟案中,檢控丈夫的妻子都獲得了豁免。李清照自述的“居囹圄者九日”,並非徒二年的刑期,而是訴訟期間的羈押程式,因為按宋製,所有的徒刑都會折成杖刑來執行,而不是真的監禁多少年。如果法院真的判李清照“徒二年”,只會將她決脊杖十七下,然後釋放,而不是關在監獄中服刑。

最後,如果讓我來評價李清照訴張汝舟一案,我會說:張汝舟確實是一個渣男,離婚是正當的;但妻子告官揭發丈夫陰私,絕不值得稱道與鼓勵——這也是古人為什麽要將“親親相隱”入法的初衷。

(首發於《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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