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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修改《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

  證監會修改《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

  來源:金融時報

  記者 楊毅

  本報訊 記者楊毅報導 證監會近日發布了《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自4月23日起施行。據了解,本次《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修改,重點解決了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政策不統一的問題,減少掛鉤機制政策對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的影響。

  具體修改內容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當證券中介服務機構或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構偵查,尚未結案的,證監會將不予受理或中止審查其出具的同類業務的行政許可申請檔案。二是建立中止審查的恢復審查機制。在審項目被中止審查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指派與被調查事項無關的人員進行覆核。經覆核,申請事項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證監會應當恢復審查。

  此前,證監會於2017年2月24日至3月26日,通過證監會官網和“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向社會公開征求對《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修改事宜的意見。總的來看,社會各方對《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的修改評價積極,認同其統一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政策要求,依法全面從嚴監管,保護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的合理預期和合法權益的修改思路,認為《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的修改有助於強化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主體責任意識,進一步發揮好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在證券期貨業務中的核查把關地位作用。同時社會各方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證監會對社會各界反饋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並采納了部分合理的意見建議。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作為證券市場的重要參與主體,在發行融資、並購重組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中介把關作用,其所製作、出具的申請材料,都構成了證監會形成監管意見的重要基礎。從統一各中介機構監管政策角度出發,新修改後的《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將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均納入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措施政策的適用範圍。

責任編輯:關海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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