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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授信機制實施意味著啥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李庚南

  聯合授信的有效實施,無疑將有助於治愈困擾金融領域的企業多頭融資、過度融資的頑症,也將幫助銀行機構走出對大型企業“摸不清、看不懂、放不下”的尷尬。

聯合授信機制實施意味著啥聯合授信機制實施意味著啥

  銀保監會組建以來,強監管可謂疾風陣陣、吹角連營。

  6月1日,銀保監會再出監管硬招,祭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 劍鋒直指長期以來廣受詬病、困擾監管部門及銀行的企業多頭融資、過度融資問題,意在去杠杆、防風險,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無論從信貸領域的風險剖析,還是企業信用債“暴雷”後的反思,都反覆提醒我們,是到了解決多頭融資、過度融資這一頑疾的時候。可以說,《辦法》的頒布恰逢其時。

  《辦法》從聯合授信委員會的成立、相關主體職責義務的厘定、聯繫會議制度建立等方面明確了聯合授信管理架構,  確定了應納入聯合授信機制的企業範圍,並明確了聯合授信三大核心機制:一是聯合授信機制,即協商確定聯合授信額度。聯合授信委員會聯合評估企業的整體負債狀況,並根據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測算其實際融資需求及可承受的最高債務水準,與企業協商一致後共同確認聯合授信額度。二是動態監測機制,即跟蹤監測聯合授信額度使用情況。在聯合授信委員會指導下,由牽頭銀行牽頭組建專職小組,建立並維護企業融資台账,對企業聯合授信額度、實際融資和對外擔保、剩餘融資額度、融資違約等情況進行動態跟蹤監測。銀行業金融機構向企業提供融資前,應查詢剩餘融資額度,在剩餘融資額度內向該企業提供融資。三是風險預警機制,即根據被監測企業聯合授信額度使用情況,設定預警狀態觸發值。《辦法》規定了風險預警狀態觸發、管理和退出的要求。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處於預警狀態企業的新增融資采取更加審慎嚴格的信貸審批標準、風險管控措施和風險緩釋手段。若企業可能發生償債風險的時,聯合授信委員會應與企業的其他債權人聯合組建債權人委員會,有序開展債務重組、資產保全等工作。

  其實,聯合授信機制的推出對於業內人士而言可謂千呼萬喚始出來。在《辦法》頒布之前,關於聯合授信機制的探索就已在浙江、江蘇等地開始,並已積累了一定的實踐基礎,隻不過名稱上略有差異,此前叫“授信總額聯合管理機制”。《辦法》實際上是對各地授信總額聯合管理機制的概括和提升。

  寶劍已然出鞘。市場拭目以待的是,《辦法》所做出的聯合授信機制安排如何真正落地,從整體上破除多頭融資、過度融資頑疾,在“去杠杆”的戰役中發揮奇效?這或許需要經歷一個漸進的過程,需要通過分步實施、分層推進,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畢竟,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企業多頭融資、過度融資現象的形成本身就有著複雜的背景,涉及銀行、企業乃至地方政府各方的行為取向。因此,需要通過更細化的操作辦法,在遵循依法合規、市場導向、公開透明原則基礎上,強化對相關行為主體的約束力,減少分歧,形成合力。從以往浙江等地授信總額聯合管理的實踐經驗與教訓看,聯合授信的推進與目標的實現,關鍵要改變現實存在的軟約束,規範相關行為主體的行為,增強其參與推進聯合授信的意願和能到性。當前,需關注並妥善處理好三大關係與矛盾:

  其一:如何處理分步試點與整體推進的關係?

  按照《辦法》規定,在3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餘額且融資餘額合計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對在3家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餘額且融資餘額合計在20至50億元之間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自願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那麽問題來了:一方面,按照上述納入聯合授信的企業範圍,聯合授信機制將在多大深度上觸及多頭融資、過度授信問題,又將在多大程度接近整體去杠杆的目標?據有關權威解釋,聯合授信機制不會對企業融資行為產生嚴重影響,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的企業數量很少,不足全部企業的千分之一,絕大多數企業不受影響。果真如此,整體上去杠杆問題何以抵達?其實,筆者以為,聯合授信機制只有對大多數企業產生觸動才能體現其“療效”。

  另一方面,如果按照企業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資餘額50億元、20億元-50億元的邊界設定強製與自願建立聯合授信機制的範圍,那麽很可能使基層監管部門特別是地(市)、縣域在推動聯合授信工作方面陷於無所作為的尷尬。實際上,聯合授信工作顯然是要由上而下整體推進的;而且,多頭融資、過度融資問題在縣域同樣存在,同樣是困擾當地金融業健康發展的一大頑疾。

  因此,建議在細化政策方面體現聯合授信分層、分步推進的導向。在設定納入聯合授信的企業範圍方面,體現全國、省(直轄市)、地(市)與縣域的企業規模差異性。比如省級可將應納入聯合授信的企業邊界設定為融資餘額10億元以上,地(市)、縣域由各省依據當地情況自行設定。總體目標應該是通過分層、分步推進最後實現聯合授信的全覆蓋,包括對企業融資銀行機構數的控制與合理授信總額的管控。

  其二:處理本地銀行的協同與企業異地融資及異地銀行展業的擾動性?

  對企業異地融資及銀行異地展業行為如何約束問題,或將是聯合授信機制面臨的一大挑戰。

  一方面,企業異地融資行為或形成本地銀行聯合授信管理中的資訊“黑洞”,從而使原有的聯合授信機制下的授信總額失真,對企業承債能力約束失控,影響去杠杆的實際效果。關鍵症結在於對企業提供相關資訊的要求缺乏硬約束。

  儘管聯合授信機制要求在銀企協定中約定企業提供相關資訊的義務,要求“企業應及時完整地向聯合授信委員會披露所有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情況,提供真實財務報表,在各類融資行為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告知聯合授信委員會”,“企業通過聯合授信委員會外的其他管道,進行可能實質性改變企業債務狀況的重大融資和重大對外擔保前,應征得聯合授信委員會同意”;但這或為一廂情願的美好願望,因為聯合授信機制對企業尚缺乏硬約束機制。

  企業能否、願否披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或相關資訊披露能否做到充分,都是一個未知數;特別是涉及企業民間借貸等其他融資行為時,這種不確定性更大,企業能否、願否報告,完全在於企業。金盾公司債務風險案件即是一個典型的例證。據了解,在金盾公司董事長周建燦跳樓之前,周建、金盾集團及相關企業涉及到的債務總額約為98.99億元,其中牽涉到民間借貸債務及擔保金額合計約為29.11億元。而對於周建、金盾集團的巨額民間融資情況,當地居然沒有一家銀行知道(據已披露的資訊,金盾所涉民間融資均為異地)。甚至就在事件發生前幾天,還有銀行通過了對其增加授信的信貸審批。

  某種程度上,對企業提供相關資訊的約束力問題,不止涉及對企業異地融資情況,甚至成為聯合授信機制能否順利推進的關鍵環節。能否真正了解企業的整體負債情況,特別是企業真實的融資需求,以此來確定企業合理或最高的負債額度,這是聯合授信的精髓,也是最難實施的部分,對銀行本身就是一種考驗。聯合授信機制下,以牽頭銀行為核心的聯合授信委員會能否摸清企業的家底,包括關聯關係、體系外授信等,是合理測算與確定企業真實融資需求的前提。

  另一方面,異地銀行展業行為對本地銀行業聯合授信機制實施或形成硬傷。無數案例證明,無論是在信貸總額調控方面,還是信用風險處置方面,異地金融機構的展業行為都成為一大擾動因素。儘管《辦法》明確要求,“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同一企業進行授信時,可建立資訊共享機制,共同收集匯總、交叉驗證企業經營和財務資訊”,“擬對或已對同一企業(含企業集團,下同)提供債務融資的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建立資訊共享機制”,但在屬地監管原則下,本地監管部門、銀行業協會對異地銀行業機構的展業行為尚缺乏有效約束。

  異地金融機構展業既不受當地銀行業協會的約束,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監管部門也難以進行監管。換言之,聯合授信機制及其聯合授信成員銀行協定對異地金融機構或難以形成約束,異地金融機構展業或遊離與聯合授信機制之外,或懸空聯合授信對企業授信總額的控制。同時,異地銀行展業行為的不規範還將增大企業風險事件處置的難度和不確定性。眾所周知,異地展業的機構往往采取跟風投放的信貸策略,一旦有風吹草動,最先抽貸、壓貸的往往就是這類機構;由於異地金融機構展業的軟約束,往往使當地一些信用風險事件的處置與幫扶措施受到牽掣甚至前功盡棄。

  因此,如何規範異地銀行展業行為,避免和消除異地銀行展業對本地銀行聯合授信機制的擾動是一個亟待探討的問題。除了對銀行機構異地展業行為頒布明確的、統一的規製外,還應建立相應的統計資訊制度,將銀行機構異地展業納入統一的資訊管理系統。這不僅有利於聯合授信機制的全面推行,也有利於各地企業風險事件的穩妥處置與對困難企業的幫扶。這將是一項基礎性過程。

  其三:如何處理對企業融資總額管控與地方政府對信貸增長期望的關係?

  銀保監會在引發《辦法》的通知中,明確要求切實加強工作組織協調,要加強與各級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爭取支持和配合。實踐證明,這一點其實很重要,協調順暢或助推聯合授信的進程;協調不好,地方保護主義或現身。

  由於種種歷史因緣,長期以來我國企業形成了一種忽視內源性融資、一味依賴外源性融資特別是間接融資的融資理念,這種融資理念某種程度上導致企業融資需求上的“剛性”:不管企業經營狀況如何改變,對融資的需求似乎只能增不能減,——企業的過度投資、跨業經營往往使這種隱性剛性變為現實的“剛性”;而地方政府或從本位主義出發,往往以銀行體系信貸是否增加、增加的幅度大小作為評價金融的尺度,往往把銀行正常的、合理的貸款壓縮和收回視為“抽貸壓貸”。這或將對《辦法》的具體實施,特別是在涉及銀行業按照聯合授信要求調低企業授信額度(特別是當地舉足輕重的企業)時形成負向牽掣。

  如根據聯合授信中對銀企協定內容的要求,“成員銀行調低對企業授信額度時應提前1個月告知企業”。如果在聯合授信機制下,銀行根據對企業經營及融資情況的動態監測,從匹配企業經營狀況的角度做出或已實際調減對企業的授信額度,特別是對一些被列入巨集觀政策調控的嚴重產能過剩和落後產業和企業的授信調減,勢必一定程度上帶來企業的“怨聲”。按照以往的經驗,這種“怨聲”或變為地方政府對金融的協調;這種協調在現行的體制下或多或少會對聯合授信機制的貫徹形成製約。

  因此,聯合授信機制的實施尤其需要取得地方政府的理解,形成共識。關鍵是政府部門要對銀行授信有一個客觀的認識,不是銀行授信越多對經濟的支持力就越強,效果就越好。如何評估信貸與經濟的關係,把握信貸適度增長,這將直接影響地方政府在支持配合聯合授信機制方面的態度。

  寶劍鋒從磨礪出。聯合授信的有效實施,無疑將有助於治愈困擾金融領域的企業多頭融資、過度融資的頑症,也將幫助銀行機構走出對大型企業“摸不清、看不懂、放不下”的尷尬,大大增強銀行業整體防風險能力;但要真正發揮其威力,顯然尚需時日,尚需更多的磨礪。

  (本文作者介紹:先後供職於工商銀行、人民銀行,現為銀行監管部門人士,長期負責小企業金融服務推進工作,潛心研究小企業金融服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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