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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互聯網資管從此劃上句號 非持牌機構須清零

  來源:大隊長金融、網貸天眼

  劃重點

  1、明確互聯網資管業務屬於特許經營業務

  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本質是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於特許經營行業,須納入金融監管。

  2、明確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從事互聯網資管業務

  依托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須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業務牌照或資產管理產品代銷牌照。未經許可,不得依托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3、明確“定向委託投資”、“收益權轉讓”等常見業務模式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未經許可,依托互聯網以發行銷售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定向委託計劃”“定向融資計劃”“理財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轉讓”)等方式公開募集資金的行為,應當明確為非法金融活動,具體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等。

  4、明確互聯網資管業務存量的去化期限,未按期去化的納入取締類處置

  未經許可,依托互聯網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的行為,須立即停止,存量業務應當最遲於2018年6月底前壓縮至零。對於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機構,應明確為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納入取締類進行處置,采取包括注銷電信經營許可、封禁網站、下架移動APP、吊銷工商營業執照,要求從事金融業務的持牌機構不得向其提供各類服務等措施。

  5、明確互聯網平台不得為各類交易場所代銷資產管理產品

  互聯網平台不得為各類交易場所代銷(包括“引流”等方式變相提供代銷服務)涉嫌突破國發[2011]38號文、國辦發[2012]37號文以及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政策要求的資產管理產品。

  3月28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長官小組下發了《關於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經過前期整治,違法違規互聯網資管業務得到初步控制,4月份起,整治工作轉到驗收及總結階段。通知對驗收標準、驗收流程及分類處置作了具體說明。通知尤其強調指出,對於網貸機構將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剝離出去,分立為不同實體的,應當將分離後的實體視為原網貸機構的組成部分,一並進行驗收,承接互聯網資管業務的實體未將存量業務壓縮至零前,不得對相關網貸機構予以備案登記。

  通知強調,依托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須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管業務牌照或資管產品代銷牌照。未經許可,依托互聯網發行各種資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定向委託計劃”、“定向融資計劃”、“理財計劃”、“資管計劃”、“收益權轉讓”)等方式公開募集資金的行為,應當明確為非法金融活動,具體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等。

  通知要求,未經許可依托互聯網發行或銷售資管產品的,須立即停止,存量業務最遲於2018年6月前壓縮至零。

  通知指出,從2018年4月至6月底為驗收階段。驗收完畢後,對於已補齊資管業務牌照的機構,由各省整治辦出具驗收合格意見。對於未持有相關業務牌照,但存量已壓縮至零的機構,機構實控人須出具不再從事互聯網資管業務的承諾書,並限期辦理工商及ICP備案變更等。

  對於存量業務未化解至零的機構,納入取締類予以處置,包括注銷電信經營許可、封閉網站、下架APP,吊銷營業執照等。

  通知尤其強調指出,對於網貸機構將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剝離出去,分立為不同實體的,應當將分離後的實體視為原網貸機構的組成部分,一並進行驗收,承接互聯網資管業務的實體未將存量業務壓縮至零前,不得對相關網貸機構予以備案登記。

  此外,通知指出,各地應加強對網貸備案機構的股東資質審核,對於存量違規業務未化解完的互聯網資管機構,不得對其實際控制人或股東投資設立的網貸機構予以備案登記。

責任編輯: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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