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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騰大戰: 說“不”的底氣 與說“不”的權利

  頭騰大戰: 說“不”的底氣 與說“不”的權利

  記者 曲創

  [ 絕大多數情況下,不允許競爭對手的產品在自己平台上出現並不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只是一種商業策略。用戶的錢或時間或注意力有限,爭奪本身就是排他的,無可厚非的,國內外眾多互聯網平台都是如此 ]

  [ “關鍵性設施”有兩個必要條件:競爭對手必須獲得該設施才能正常經營;由於技術或成本的原因,競爭對手自己無法複製,或者複製會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 ]

  2018年5月31日,頭條和騰訊手拉手一同走進海澱法院,相互起訴。一個要求賠9000萬元,一個要賠1元。雙方的目標顯然都不是錢。

  給這次的紛爭套上“平台開放還是封閉”的帽子似乎有點大,因為開放和封閉通常是指iOS和安卓這樣的作業系統之爭,而頭條和騰訊這點事還夠不到這樣的高度。因此,是否允許對方的鏈接出現在自己的產品中這種行為,我們暫且稱之為“兼容”,雖然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是否等同於不兼容還存在爭議。

  誰需要與別人兼容

  兼容是一種歷史悠久的競爭策略,Intel和AMD兩家CPU的封裝規格、存儲卡的尺寸大小、印表機能否使用其他廠商的硒鼓墨盒、WPS能否完美呈現Word的排版格式,這些隨處可見的例子都是廠商兼容或不兼容的策略。競爭對手之間不兼容的情況除了極少數是因為技術和物理差異之外,絕大多數都是人為設定的,即故意的不兼容策略。

  是否與對手兼容取決於誰更需要誰,只有WPS是否能夠兼容Word的問題,而從來沒人問Word能否兼容WPS,道理就是這樣。

  在互聯網世界中也是如此,當一個APP擁有了天量用戶、成為領域老大時,其他APP都紛紛把它加到自己產品的“分享、轉發”功能中,作為提高自己產品用戶體驗的一個手段。

  所以,兩個APP之間誰和誰兼容,是自己的選擇,取決於誰更需要誰。

  兩情相悅才能天長地久,哭著喊著要求對方喜歡自己,這樣的感情是悲劇。

  在流量為王的天空下,內容分發平台是否加入分享轉發到社交平台的功能,是個十分糾結的抉擇。一方面內容分發平台希望通過增加這一功能吸引用戶,延長自己APP的使用時長,另一方面,卻又擔心這麽做會使自己的部分流量跑到社交平台上。

  這種心態有點“別人的便宜自己不佔白不佔,自己的便宜打死不能讓別人佔”的意思,不友好,更不健康。連蘋果都不得不認可合作共贏的道理,從什麽都自己玩,轉向使用Intel的CPU,然後可以在Mac上裝Windows,前幾天還在iOS的公眾號裡恢復了直接讚賞功能。

  你再高冷,高得過蘋果嗎?

  金拱門裡永遠只有可口可樂,KFC裡也永遠只有百事可樂,這算不算不正當競爭?家樂福裡也不會賣“惠益”(沃爾瑪的自有品牌)的東西,這算不算不正當競爭?

  它們並不擔心因為缺少一個牌子的可樂而流失客戶,它們比拚的是食物、位置、氛圍、服務等,可樂只是個配角,沒那麽重要。

  同樣的道理,一個內容分發平台前景怎樣,取決於“內容”是否受用戶喜歡,和“分享、轉發”功能關係不大。

  危機之下得抓主要矛盾,解決自己的核心問題。

  可以不兼容嗎

  “頭騰大戰”中冒出來一個“互聯網基礎設施”的稱謂,看到這幾個字我首先想到的是聯通、電信、移動它們的鐵塔、交換機、路由器什麽的,這些真是我們只要上網就離不開的基礎設施,因此有了“網絡中立性原則”的說法,意思是這些網絡運營商對不同來源的網絡流量應保持中立,不能有差異化待遇,否則被歧視的網站、APP就沒活路了。是啊,如果連網絡都不給接入,或者接入帶寬小得可憐,還做什麽互聯網+?

  很多人認為針對運營商的“網絡中立性原則”十分有道理且必要,可惜不久前剛被川普總統給否定了。

  實際上,“關鍵性設施”(essential facility)可以更為準確地表達“互聯網基礎設施”這一概念,在著名的AT&T(美國電報電話公司)反壟斷案中表現得最為典型。

  AT&T源自貝爾公司,就是那個發明電話的人自己的公司。在發明專利的保護期內,貝爾公司已經建立了完整的本地電話網,以及基於本地電話網基礎上的長途電話網,成為行業老大理所當然。

  後來一家叫MCI的公司掌握了可以無線傳音的微波通信黑科技,於是MCI向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申請了業務牌照,在華爾街上用美麗的故事打動了投資者的心,打開了他們的錢包,融來了華爾街上有史以來最大的一筆錢:1.1億美元,開始大張旗鼓地在美國擴展基於微波通訊技術的長途電話業務,那是1972年。

  MCI遇到了一個難題,它必須接入AT&T的本地電話網才能與客戶聯通,可是AT&T各地的工作人員卻百般刁難,十分不合作。可以理解:你是來和我搶食兒的,我為什麽要和你合作?

  幾年時間過去了,在AT&T的“關照”下,MCI的業務進展遲緩,遠遠落後於預期,投資者表達出嚴重不滿。

  壓力山大的MCI無奈之下向FCC投訴,就此引發了美國政府對AT&T的反壟斷訴訟,結果AT&T被拆了個七零八落。本地電話網由7個拆出來後各自獨立的“小貝爾”公司運營,AT&T只能運營長途電話業務,並且法庭要求7個貝爾葫蘆娃不得對AT&T和其他長途電話公司有歧視性的差異化待遇。

  法庭認為AT&T掌控的本地電話網是長途電話業務的“關鍵性設施”,不接入本地網絡長途電話就沒法運營,而MCI自己再重新豎電線杆子,建設一個本地電話網既不可能(太貴),也沒必要(浪費),所以要求AT&T必須向MCI開放本地電話網。也正是為了解決被迫自己打自己的尷尬,法庭把AT&T拆分,把本地和長途兩種業務獨立開來。

  “關鍵性設施”有兩個必要條件:競爭對手必須獲得該設施才能正常經營;由於技術或成本的原因,競爭對手自己無法複製,或者複製會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只有同時具備了這兩個條件,關鍵性設施的擁有者才必須向競爭對手開放,不得拒絕競爭對手的接入,但有權做出某個資源是不是“關鍵性設施”判定的,通常是行業監管部門或法庭,不能是競爭者自己。

  按照這兩個標準看看社交平台是否符合。頭條打死也不會承認自己離了微信和QQ就不能活吧?事實也是如此,頭條並不是基於社交起家的,完全在另一個領域。

  第一條不符合,第二條也不用討論了。“關鍵性設施”標準在這裡完全不適用,騰訊沒有義務非要與其兼容。

  絕大多數情況下,不允許競爭對手的產品在自己平台上出現並不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只是一種商業策略。用戶的錢或時間或注意力有限,爭奪本身就是排他的,無可厚非的,國內外眾多互聯網平台都是如此。

  頭條其實也是這麽做的,不要說推廣了,連正文中出現“微信”兩個字都可能通不過審核。

  但是,只要求對方與自己兼容,而閉口不提自己針對別人的不兼容行為,特別是基於不完整的事實提起訴訟,混淆公眾對事實的了解,反倒是有些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了。

  (作者系山東大學經濟學院教授)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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