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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虛假交易 全國首例電商平台訴“刷手”案宣判

新京報訊 (記者王夢遙)因在購物交易中進行虛假刷單,電商平台買家李某被認為違反平台規則,構成違約。近日,杭州市余杭區法院對該電商平台訴“刷手”李某一案作出判決,支持了電商平台索賠1元的請求。

據悉,這是全國首例電商平台訴“刷手”案。

所謂“刷單”,是指買家、賣家以虛假交易的形式增加產品的銷量,提高商品排名和信譽度,誤導其他購買者。

2016年7月,電商平台發現李某的多筆交易存在刷單行為,對其账號作了限制登錄處理。不服氣的李某到法院起訴淘寶,要求解封账號並賠償損失。

根據用戶注冊淘寶會員時簽署的相關服務協定約定,用戶不得從事刷單等虛假交易行為,一旦違反則構成違約。據此,電商平台以違約為由提出反訴。在被電商平台反訴後,李某主動撤回起訴。

今年5月,余杭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交易訂單的快照、日誌等資訊,李某在24筆訂單中支付款項後又收到賣家退回的貨款,其對此無合理解釋,遂支持了電商平台的訴求,判李某賠償損失1元。李某接受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記者了解到,201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新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已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法規定,除了經營者對產品的虛假宣傳外,幫助他人刷單、炒信、刪除差評、虛構交易等行為將受到嚴厲查處,“網絡水軍”等不法經營者將受到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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