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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租車釀禍事故頻發:暗箱操作 假證橫行

近年來,未成年人租賃、駕駛機動車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頻發。這些未成年人未到法定申領行車執照年齡,有的通過“熟人”租車,有的使用假證租車,汽車租賃公司為了賺錢而暗箱操作,放縱未成年人無證駕車上路,很容易導致危險事故的發生。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多起未成年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涉及儋州市多家汽車租賃公司違法租車給未成年人駕駛,先後發生了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這些案件反映出汽車租賃市場管理混亂、監管存在漏洞,許多汽車租賃公司作為從事車輛租賃的經營者,未嚴格履行審查義務,對事故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家庭、學校和社會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重視源頭管控,有效遏製未成年人租車、駕車行為,嚴防未成年人駕車引發的悲劇重複上演。

少年租車引發事故

三方過錯按責賠償

2019年9月13日,儋州市6名未成年人結伴租車玩耍,其中15歲少年張某找到與其相識的甲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老闆譚某,在未要求張某提供行車執照和身份證的情況下,該公司與張某簽訂租車合約,將一輛小轎車出租給張某使用。

張某租車後,將車交由14歲少年符某駕駛。當天23時25分許,符某搭載其他同伴途經美洋線18公里路口往洛基方向左轉彎時,與駕駛摩托車的陳某梧相撞,造成陳某梧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張某大喊快跑,符某未減速停車,而是快速駛離事故現場。次日3時許,符某投案自首。經交警部門認定,符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系由符某的交通違法行為直接引發,其又在事故發生後駕車逃逸,被交警部門認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符某應對受害人家屬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甲租賃公司對租車人、駕駛人的身份和駕駛資格不加審查,將車輛租給沒有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張某明知自己系未成年人不具備駕駛資格,卻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租車合約,後又同意由不具備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符某駕駛車輛,最終導致發生交通事故。

另查明,事故發生後張某的父母賠付1.2萬元,符某的父母和甲租賃公司分別賠付2.4萬元。陳某梧的家屬李某榮等七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24萬餘元。

據此,一審法院酌定由符某承擔60%的責任,由甲租賃公司、張某各承擔20%的責任。因符某無證駕駛且肇事逃逸,商業三者險免責,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共11萬元。因符某、張某在事故發生時均系未成年人,保險公司賠付後的不足部分繼續由符某的父母承擔60%的賠償責任共65萬餘元,由張某的父母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共21萬餘元,由甲租賃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共20萬餘元。

符某及其父母、張某及其父母以及甲租賃公司上訴後,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表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因過錯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甲租賃公司未履行嚴格審查義務,未成年人張某明知自己沒有駕駛資格仍租車,同是未成年人的符某無證駕駛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甲租賃公司、張某、符某三者的行為明顯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無證租車違法駕駛

撞傷兩人擔責七成

2019年2月20日,儋州市乙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收取租賃費後,在未審查17歲少年薛某身份證、行車執照的情況下將一輛小轎車出租給薛某。

次日8時29分許,薛某無證駕駛該車,由於未保持安全距離,與梁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梁某及其搭載的64歲的何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何某住院治療,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7.62萬元,其中薛某支付醫療費用4285.59元。經交警部門認定,薛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梁某及乘車人何某無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系薛某的交通違法行為引發,其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乙租賃公司作為小轎車的實際管理人,沒有對薛某的駕駛資格進行審查便將車輛出租,明顯存在過錯,依法應在薛某承擔責任範圍內適當分擔薛某的責任。

據此,法院酌定薛某承擔70%的責任,乙租賃公司承擔30%的責任。何某的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2.07萬餘元,不足部分由薛某承擔70%的責任,共3.45萬餘元,乙租賃公司承擔30%的責任,共1.66萬餘元。

薛某上訴後,海南二中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表示,從事車輛租賃的經營者,負有嚴格審查承租人駕駛資格和身份證件的特定經營義務。本案中,薛某無證駕駛,乙租賃公司違規把機動車租給無駕駛資格的薛某,雙方應當共同承擔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責任。

假證租車肇事逃逸

租車公司失察擔責

2017年11月27日16時許,16歲少年許某持偽造的身份證及行車執照,前往儋州市某自駕車租賃中心租走一輛小轎車。

次日1時46分許,許某駕駛該車沿中興大街往榮興大轉盤方向行駛,適遇40歲的王某家駕駛電動摩托車搭載黃某英駛經此路段。由於王某家逆向行駛,導致其駕駛的摩托車與許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家、黃某英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許某棄車離開事故現場。

經交警部門認定,許某無證駕駛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後離開事故現場,王某家無行車執照、未戴安全頭盔駕駛機件不合格的車輛逆向行駛,許某與王某家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本次事故造成王某家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3萬餘元,許某墊付王某家醫療費6000元。因許某持假證租車駕駛且肇事逃逸,商業三者險免責。

一審法院認為,許某和王某家負事故同等責任,各承擔王某家各項損失50%的責任。許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租賃中心未盡到注意審查義務,明顯存在過錯,應承擔本案的過錯侵權責任。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租賃中心在向許某出租涉案車輛時僅對提交的證件進行形式審查,未在交警部門法定公開網站或通過其他形式對上述證件的真偽進行進一步核驗,對造成許某無證駕駛存在一定過錯。但許某偽造證件,通過欺騙手段掩蓋沒有取得駕駛資格的事實,騙取出租人信任簽訂租賃合約,擅自駕車上路,主觀過錯更為嚴重,應承擔無證駕駛的主要責任。據此,法院認定租賃中心應承擔許某本次事故賠償責任的10%。

海南二中院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中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王某家各項損失共8.96萬餘元;改判許某賠償王某家5.86萬餘元,從其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後,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賠償;租賃中心賠償王某家7184.68元。

承辦法官表示,許某明知自己未取得駕駛資格,隱瞞身份租車並擅自駕車上路,對危險的發生持放任態度,且發生事故後在慌亂中逃跑,不救助傷者,後果嚴重,監護人應當加強監管教育。同時,為了他人及公共安全,汽車租賃公司嚴禁向未成年人等不符合租賃條件的人員租賃車輛,應加強車輛承租人駕駛資格審查工作,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租賃服務,以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記者 翟小功 通訊員 羅鳳靈 平英梅)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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