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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堅:公共藝術需要的是“肝膽相照”

《中國美術報》第140期 新聞時評

本期話題

惡俗的公共藝術,問題出在哪?

顏培大 劉晶/本期策劃

【編者按】 近年來,藝術作品在“展廳效應”的刺激下,對視覺衝擊力、震撼力以及藝術感染力不懈追求,不少藝術家將展覽效果放在創作最核心的思考位置。在此影響下,藝術作品在形式上追求大效果、大尺幅,在立意上別出心裁、勇於突破、敢於創新。不可否認,這對於藝術的創作是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值得反思的是,這種追求是否適用於所有的藝術形式。近日,有多件公共藝術作品遭到網友吐槽,並引起媒體關注,這些公共藝術作品可謂“敢做敢為”,不僅外觀醜陋,而且觀念惡俗,觀眾普遍反感,並表示難以理解,甚至還衍生出各種猜測,在一定程度上誤導了大眾的審美趣味。此外,公共藝術也是一個城市或地域形象的體現,公共藝術的外觀與環境是否協調也應該作為藝術創作考慮的範疇之一。因此,這些得不到觀眾認可的“公共藝術”作品問題出在哪裡?價值何在?就這個問題,本期時評特邀請相關專家展開討論。

本期導讀

公共藝術需要的是“肝膽相照”

蘇堅

公共藝術的指向

楊瓊

公共藝術為什麽缺乏公共性?

黃劍武

超載的公共藝術

王藝

公共藝術需要的是“肝膽相照”

?蘇堅

在藝術界,我所參與的關於公共藝術的爭議和討論已有多次。比如幾年前有網民票選的“中國十大醜陋雕塑”活動,我曾為此給媒體寫批評文章;再比如在一次中國批評家年會上,我曾為年會開辦的“新世紀十大庸俗形象工程”評選活動投票,像網民一樣“娛樂”了一回。當然,這些關注、討論、批評有些是在“公共空間”獲得和進行的,比如網絡空間、雜誌,有些是在私人空間獲得和進行的,比如同行之間就所知道的案例發表“私議”。

在我看來,要對特定藝術(創作活動)進行合適的乃至盡可能“準確”的批評和判斷,需要厘清藝術本身屬性及其存在空間的性質,比如我刻意強調的公、私“空間性質”。所謂公共藝術中的“公共”兩字,一般明言暗含要搭配“空間”兩字,與之對應的是“私人空間”。就“空間”而言,一般常人理解,基本就到“務實”的物理空間為止,比如各種室外室內供民眾共用的街道、廣場、公園、體育場地等和政府機關、學校、圖書館等。但從“務虛”和“超前”的角度,比如哲學、政治學、科學等理論和實指的,“公共空間”指向和理解還要複雜很多,因此關涉的有些空間及影響因素,比如空間中最關鍵的“人們”參與互動所製造的空間氛圍、打造的虛擬空間、挖掘的微觀空間等等,這些可能一般人還“看不見”,存有“盲區”。

所以,針對此情況,在具體討論公共藝術之前,我認為大家需要提高一個“公共空間”自由討論及其概念的認知自覺。為此,我此前在批評文章中,更進一步地提出一個“每個人都認為他和一切公共事項有著利害關係、有權形成並表達自己的意見”的投票權、討論權等基本權利問題,也就是強調大家關注“公共空間”靜止屬性以外的能動屬性及其涉及的“空間權力”“空間權利”問題。

回到更具體的藝術本身,以“公共空間”屬性考察,公共藝術的存在形態和品類,同樣也不是一般人理解的公共雕塑這麽簡單,比如電子、信息技術製造的虛擬空間和通過聲音、言論、思維、觀念等傳遞形成的虛空間,甚至可能恰好是藝術創作活動最重要的體現和依附之空間形式。

這樣說下去有點太過理論化,但又確實不得不如此立題開辯,因為任何關於公共藝術的辨識、爭論和具體事件的爭議,都必然涉及“標準框架”,涉及綜合各方權力、權利及其互動考量的“價值判斷”。在一場具體的關於公共藝術角力賽中,最需要的絕對不是簡單明了的“誰對誰錯”的選擇或誰誰“敢做敢為”之爭,而是公正坦誠、氣味相投的“肝膽相照”。

例如,最近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複興路一帶舉辦的一場以“落葉季”為背景的公共藝術創作活動引發輿論嘩然,附近社區居民、路過和專程趕來的觀眾對作品並不全買账,吐槽某些作品“醜到嚇人”“辣眼睛”,最後組織和策展方不得不將“違和”作品撤除,這等於證明了在一場公共藝術的“公共博弈”中有輸方,而不是在“肝膽相照”中共贏。從撤除的部分寫實雕塑作品這個事實看,從製作到安裝,確實主辦方付出的成本並不低。

我查證了一下信息,發現負責本次具體策展活動的是一家公益組織,策展人就是該組織負責人,明顯不是藝術專業組織和專業人士,組織和策展標準、水準值得懷疑。當然,這樣具體地就一次個案去批評某一方、某幾件作品意義不大,我也無意於此,從全國範圍看,此狀況似是“常態”,而且,這麽重要的公共區域、可以預見產生重要“公共審美”影響的活動,仍然需要追問:為什麽是這樣的組織和個人中標?誰有這個權力?篩選制度、機制如何?產生的結果是否、如何問責?……

是的,一場公共藝術活動,一定是會牽涉“博弈各方”的,是會牽扯權力、權利平衡的。活動有決策方、管理方、出資方、製作方、承受方等,會有行政人員、社區居民、專家、藝術家、老闆等登場。這一切,需要在公正的制度、機制之下進行。這不僅涉及“上位”的組織和制度,比如有全國城雕委及相關法規;還涉及“下位”的具體活動如何組織和運作,比如某次活動的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的組合、召集方式。只有上下位都能真正合力、運轉,才能更好“定製”出合適的公共藝術品。很顯然,現實卻不盡如人意,比如全國城雕委似乎還停留在僅是“雕塑”被認為是合法公共藝術品類的定位上,其概念、觀念或都未與時俱進,更別論制度、機制及具體管理是否有效。

還有,從這次上海的公共藝術輿論事件涉及的“務虛”成分看,“藝術介入社會”如何考量地方歷史、社區文化、主題和氛圍、自然美與人造美等精神創造和美學追尋問題,更高層面地還涉及公共藝術的審美普及、認知、欣賞、教育等問題,此亦涉“各方作為”,尤其面向“公眾”這個龐大對象及文化建設和文明積澱的偉大事業之時,“氣味相投”儘管是個約數但卻必須求之得法,直白說是:公共藝術也需要“民主法治”。於此,公共藝術的發展可謂任重道遠!

(本欄目文章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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