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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對互聯網科技巨頭進行拆分?

曲創/文

2017年全球市值排名前十家公司中,有七家是互聯網科技公司:蘋果、谷歌、微軟、Facebook、亞馬遜、阿里、騰訊,時間倒回10年,同樣的榜單中還只有微軟一家,其余則是石油、金融、電信運營商的天下。如今這些傳統大公司只剩下了埃克森石油,位居2017年榜單第十。

埃克森石油可以追溯到1882年的標準石油,迄今已有130多年的歷史。相比之下,1975成立的微軟42歲、成立於1998年的谷歌19歲、成立於1998年的騰訊19歲、成立於1999年的阿里18歲,成立於2004年的Facebook只有14歲。互聯網科技公司這麽年輕,市值就超過了歷史悠久的傳統巨頭,難怪有人對此會有看法,“是否應該允許互聯網科技公司這樣壟斷下去”也變成了人們常常討論的話題。

恐懼通常源自不了解。本文從經濟學的角度討論三個話題:互聯網科技公司為何能在短時間內快速成長為行業巨頭?它們是否會一直膨脹下去,出現無所不包的“超級平台”?是否需要對互聯網科技巨頭進行拆分?

為何崛起:雙邊市場的網絡效應+移動互聯網的催化劑

市值榜上的這七家科技公司具有一個顯著共性:全都是平台廠商,包括年齡最大的微軟。雙邊市場的本質特徵是兩邊用戶之間存在交叉網絡外部性,使得兩邊用戶的數量存在互動反饋機制,一邊用戶的數量增加會導致另一邊用戶的增加,這個相互作用使得平台廠商的成長速度只有兩種情況:要麽很快,要麽很慢。慢的平台無人關注,可能已經退出,於是人們看到的都是快速成長起來的平台型科技巨頭。

雙邊市場不是21世紀才出現的新事物,她很古老,從古羅馬開始的任何一個集市都是正宗的雙邊市場。平台的生命力在於,只有通過它才能夠實現交叉網絡外部性,給兩邊用戶帶來收益,其實質是比一般的市場更能促進兩邊用戶之間的資訊交流,提高雙方的匹配效率,

古時的集市和現在的超市、shopping mall,都需要買賣雙方真實的到達,在地理意義上集中在一起。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的出現,極大降低了用戶集中在一起的難度,也就是加入一個平台進行交易的成本。我們不用去實體商場購物,不用站在馬路邊招手攔計程車了,也不用必須出門才能吃飯了,這些在手機上即可實現。正是智能手機和移動互聯網的普及,使得已經2000多歲高齡的平台突然煥發青春,一發不可收拾,化身互聯網科技公司躍上市值榜的前列。

互聯網平台大幅度降低了各方獲取資訊、相互溝通的成本,這和電報、電話並沒有本質的不同。“大數據”才是互聯網平台的“大殺器”,也就是通過海量個體資訊集中所體現出來的市場整體資訊。市場上的生產者做夢都想知道消費者喜歡什麽樣的產品,願意為之付出多少錢,經濟學中競爭性市場的效率也必須以買賣雙邊資訊的完全和對稱為前提條件,儘管這個理想狀態永遠也不會實現,但互聯網平台的數據集中讓我們離這個理想近了許多。

平台參與者的每一個點擊、查看、下單、評價行為都產生一個真實數據,海量數據匯總後,本來看不見摸不著的“市場”就清晰直觀的呈現在人們面前。人們可以獲知眼下路線上的擁堵情況,據此決定是現在出去添堵,還是避開高峰稍後出行;身處一個陌生的城市,我們可以知道周圍哪家餐館味道較好,“不好吃”的風險最小;“你在哪裡”這個以前需要很多語言才能描述清楚的問題,現在變成手機螢幕上的定位點,簡單精確。

由個體行為構成的大數據再反過來影響個體行為,這個“分-總-分”的過程就是市場參與者獲取掌握資訊的過程,互聯網平台能夠讓這個過程實時完成並且動態更新,交易效率的提高便是很自然的結果。移動互聯網對於平台交易的作用正如化學反應中的催化劑,極大加速了原來很緩慢的交易活動,同時也使互聯網平台企業得以光速成長。

超級平台會一直膨脹下去

2017年財富500強的首位是沃爾瑪,這個有50多年歷史的老平台似乎依然專注於零售,並沒有進入其他行業的想法。如今風頭正勁的BAT、TMD們會不會以後“挾用戶以令天下“,也就是傳說中的“贏者通吃”,最終形成無所不能、橫跨一切領域的“超級平台”呢?

繼續看財富500強排行榜,電網、石油、銀行、汽車……專業領域明確。谷歌百度是做搜索的,亞馬遜阿里京東是賣東西的,微信微博是做社交的,區分也很明確。1937年科斯在《企業的性質》一文中向我們呈現了企業的邊界在哪裡。素不相識的陌生人通過市場交易的成本在於資訊不完全、不對稱、談判難等,用企業內部的方式來取代市場交易會減少這類成本,但隨之又會產生新的組織管理、層級溝通、監督激勵等成本。企業的邊界,也就是企業擴張的極限就在於這兩類成本之間的權衡。

微軟大約有12萬員工,蘋果有11萬,谷歌有6萬,京東、阿里、騰訊分別是13.7萬、6.3萬和4萬。和沃爾瑪的230萬員工相比雖然少很多,但對於不需要全球開實體店的互聯網科技公司而言,這已經是很大規模了,隨之而來的各種“大公司病”一個都少不了。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司到了一定規模,再擴大下去就不劃算了。

認為互聯網平台可能會“無限膨脹”的一個重要依據是用戶之間的“交叉網絡外部性”對網絡規模的促進作用,可是我們發現其實這一作用是隨著網絡規模的增加而急快遞減的。假設你正在網購平台上搜索瀏覽商品,如果只有1個結果你會很鬱悶,因為沒得選;出來20個結果你會很高興,可以好好貨比三家了;可如果出來好幾萬個結果呢?你會把所有商品都瀏覽了解一遍,然後作出最優決策麽?不會,“資訊完全”很累人,了解、比較資訊本身是耗費時間精力的,知道得足夠都就行了,知道得太多不劃算,這個時候商家數量再多對消費者的意義已經不大了。同樣道理,在交通高峰期,滴滴平台上的每輛車都拉著乘客在跑,此時乘客數量增加對司機毫無用處,交叉網絡外部性為零。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一定不要忘記交叉網絡外部性的作用是雙向的,它對平台兩邊用戶數量的作用可以是快速交替上升,也可以是極速交替下降,這個“壞”作用往往被我們忽略,當競爭性平台的用戶在快速增長的時候,也就是自己的用戶在快速流失。互聯網平台的成長速度遠遠超過傳統行業,倒下的速度也是如此。MSN、Yahoo!、易趣、人人,都曾經是行業大佬,現在都是回憶。現實中我們換一家超市可能需要走一段路,但我們換一家電商平台只需要在手機上打開另一個APP,互聯網使得消費者在不同平台間的轉換成本大幅降低,競爭程度加劇。成也網絡,敗也網絡。

還有一個阻礙互聯網平台通行天下的因素是消費者偏好的多樣性,“與眾不同”本身已經成為很多人的重要決策依據,同一個人今天和明天的偏好也可能不一樣。“好奇”是人類的天性,我們總想嘗試一下新鮮事物,因此市場上總有新進入者。生物多樣性是自然生態系統能夠維持下去的基本條件,社會經濟也是如此,很多行業被一家平台壟斷是不可能的,平台自身、消費者偏好、永遠存在的潛在進入者,以及永不停息的技術進步都在阻止這一趨勢。

需要拆分互聯網科技巨頭

姚明的個頭在球場上是優勢,並不會因為個子比別人高就被判犯規。可在反壟斷領域,還有不少人認為“大就是惡”,需要對互聯網科技巨頭進行反壟斷拆分。但是,在產業經濟學的研究中,這種“以規模論是非”的結構主義觀點早已過時,能夠損害競爭的不是平台規模本身,而是平台的行為。因此,判斷是否該對它們進行監管的依據,是是否存在有害競爭的行為,這與平台大小沒有關係。就象每個人都有犯罪的能力,但很少有人去實施犯罪行為一樣。

充分的市場競爭並不是非得有一大堆競爭對手才行,通常兩個就夠了。百事可樂與可口可樂、麥當勞與肯德基,雖然就兩家,但競爭依然激烈。如果一個行業從一開始就是充分競爭的,那麽最後的結局十有八九是只有少數幾家勢均力敵的大廠商,再也無法誰淘汰誰,只有永遠相愛相殺下去。

反壟斷的最底層依據是通過有效競爭來保持市場活動的效率,不管是不是互聯網平台,這一原則都沒有變。因此,對於互聯網行業的監管也應該恪守“維持有效競爭”這一原則,應該引起監管部門注意的是不必要的行政性進入壁壘、平台間的合謀、針對用戶和其他平台的捆綁搭售、排他性協定等濫用市場勢力的行為,以及如何保護大數據時代消費者個人隱私不被泄漏等問題,平台規模大小本身不需要監管,大平台並不需要拆分。

對市場活動的任何外在乾預都會造成福利在不同群體間的分配,都應該基於能夠明確改善市場機制自身結果這一基本前提。高鐵、支付寶、共享單車、網購被譽為中國的“新四大發明”,其中後三個都是互聯網平台。除了行業自身特點和人多市場大等國情因素之外,中國的互聯網平台型企業能夠快速成長還得益於監管部門一貫堅持的“審慎原則”,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的BAT、TMD們會繼續讓世人矚目,改變習慣的一切。

(作者為山東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編輯:朱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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