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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電腦軟體等知識產權對外轉讓需進行審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辦發〔2018〕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3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國家安全制度體系,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規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秩序,依據國家安全、對外貿易、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審查範圍

  (一)技術出口、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等活動中涉及本辦法規定的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電腦軟體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需要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查。所述知識產權包括其申請權。

  (二)本辦法所述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是指中國部門或者個人將其境內知識產權轉讓給外國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權利人的變更、知識產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和知識產權的獨佔實施許可。

  二、審查內容

  (一)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影響。

  (二)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影響。

  三、審查機制

  (一)技術出口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

  1.在技術出口活動中,出口技術為我國政府明確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限制出口的技術時,涉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電腦軟體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應當進行審查。

  2.地方貿易主管部門收到技術出口經營者提交的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後,涉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應將相關材料轉至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收到相關材料後,應對擬轉讓的知識產權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意見書,反饋至地方貿易主管部門,同時報國務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

  3.地方貿易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書,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審查決定。

  4.涉及電腦軟體著作權對外轉讓的,由地方貿易主管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電腦軟體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外轉讓的電腦軟體著作權已經在電腦軟體登記機構登記的,地方貿易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結果及時通知電腦軟體登記機構。經審查不得轉讓的,電腦軟體登記機構在接到通知後,不得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5.涉及植物新品種權對外轉讓的,由農業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職責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內容為擬轉讓的植物新品種權對我國農業安全特別是糧食安全和種業安全的影響。

  (二)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

  1.外國投資安全審查機構在對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進行安全審查時,對屬於並購安全審查範圍並且涉及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應當根據擬轉讓知識產權的類別,將有關材料轉至相關主管部門征求意見。涉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由國務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涉及電腦軟體著作權的,由國家版權主管部門負責;涉及植物新品種權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2.相關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意見書,反饋至外國投資安全審查機構。外國投資安全審查機構應當參考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書,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審查決定。

  四、其他事項

  (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審查細則,明確審查材料、審查流程、審查時限、工作責任等。

  (二)在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最終決定作出後,涉及知識產權權屬變更的,轉讓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變更手續。

  (三)相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保守知識產權對外轉讓雙方的商業秘密。

  (四)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涉及國防安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五)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責任編輯:孫劍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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