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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普定:強製執行清除障礙 堅決維護司法權威

隨著人民群眾維權意識提升,近年來,許多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通過法律的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所受理案件中,除了討要借款、工資等金錢給付的案件外,還有一類行為案件的執行難度不容小覷。此類行為案件與金錢給付案件不同,行為案件當事人雙方往往水火不容,執行難度大,執行風險高,甚至會威脅到執行人員的生命危險。因此,法院在執行行為案件前需經過多方了解,對案件進行風險評估並做出執行處置預案,對可能發生的危險制定相應的應對方案。

2019年4月12日,貴州省普定縣人民法院前往猴場鄉強製執行曹某申請執行塗某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曹某、塗某本系同村人,2003年6月3日,曹某支持猴場鄉水電工程建設,後在鄉村兩級的組織協議下,由村委調配水田一幅歸曹某管理使用,2017年普定縣農業局依法向曹某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2018 年3月,塗某以該幅田是自家的為由,強行對該幅田進行了管理和耕種,曹某多次找塗某協商解決未果後起訴至法院。經普定法院審理判決如下:被告塗某立即停止對原告曹某所依法享有承包經營權土地的侵權行為,並於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將上述土地交還給原告曹某。

判決生效後,塗某仍未按生效判決履行,曹某向普定法院申請執行。案件受理後,普定法院向被執行人塗某送達執行通知書,但被執行人塗某拒絕履行。於是,執行法官首先帶領執行人員前往爭議地查看,核實該幅田地所在的經緯度並繪製爭議田地的現場圖。其次,執行法官到當地村委會調查了解此情況,聽取他們對強製執行可能存在的阻力和風險的意見和建議。在通過多方的了解後,明確了若此案強製執行,會發生被執行人親屬會強行阻攔執行行為,同時也不排除被執行人可能會以自傷,自殘等行為來妨礙執行等情況。執行法官在制定了具體的實施方案後,2019年4月12日,普定法院前往爭議地進行強製執行,經過一上午的執行,該案爭議土地已交付申請人曹某。

2019年4月15日,普定法院強製執行了袁某甲、袁某乙申請執行與袁某丙、袁某丁、王某三被執行人的相鄰通行權糾紛一案。申請人袁某甲、袁某乙與被執行人袁某丙、袁某丁、王某系住同一院落,原有一條約3米寬的路通向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兩家,但兩家人因院壩和路的問題,在六年前就因此產生過數次糾紛,經當時的村委組織調解,達成協議。2015年,被執行人袁某丙、袁某丁、王某拆老房重建時,把共用的路和院壩挖斷毀壞,並佔用公共院壩建房,當時經村委調解,雙方約定被執行人佔用一部分院壩建房,但剩餘院壩歸申請人所有,並從被執行人右房腳處留出一條四米寬的路,接入村公路給申請人一家出行,當時已劃線並打樁。但被執行人建好房後,又不讓出路和院壩,並用石沙堵路不讓申請人一家出行,無奈之下,申請人一家將被執行人一家起訴至法院。

此案經普定法院審理判決:一、被告袁某丙、袁某丁、王某應排除妨害並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堆放在原告袁某甲、袁某乙所擴建的入戶路(限寬3米)上的砂石、木頭等障礙物清除,不得妨礙原告方通行。二、由原告袁某甲、袁某乙在其擴建的入戶路旁修建堡坎用於防護三被告房屋前院壩泥土垮塌。三、由原告袁某甲、袁某乙在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支付被告袁某丙、袁謀丁、王某因擴建入戶路對三被告房屋前院壩造成損失的補償款2000元。四、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因被執行人袁某丙、袁某丁、王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案件受理後,普定法院執行人員向三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三被執行人仍未履行。

2019年4月2日,普定法院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對被執行人袁某丙進行司法拘留。經調查了解,由於被執行人對立、抵觸情緒很大,采取強製執行可能使被執行人及其家人采取極端行為,比如:可能會組織人員強行阻攔執行等。經過對此案件進行風險評估,做好充分準備和防範工作後,2019年4月15日上午9時,普定法院前往涉案地,在當地黨委、派出所、法庭支持配合下進行強製執行。直至當日下午15時,涉案地障礙物全部清除。

在行為類案件的執行中,普定法院一是摸清案件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雙方間關係,堅持能調則調原則,積極促成雙方達成和解,維護相互間的和諧關係。二是多渠道理清案件矛盾所在,找出爭議點,公正處理案件。三是根據案件性質及時制定執行處置預案,保障案件順利執行。

(來源: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孫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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