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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洪言:金融科技有什麽風險嗎?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薛洪言

  對於金融科技風險的討論,我們應該聚焦於正確使用金融科技,明確金融科技的使用規則。人類發明了火,火可助人,亦可傷人,我們要提倡“科學用火”,卻不需要“談火色變”。

  金融科技的角色

  大家都知道,金融業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科技,那金融科技在金融業中的角色究竟是什麽呢?我以消費金融為例,談一點我的看法。

  我認為,在消費金融發展的過程中,金融科技充當兩個角色:

  一是發揮催化劑的作用。金融科技激活金融行業內部生產要素的活力,最典型的就是它激活了數據的活力,金融科技使得大數據風控成為一種新型的風控模式,從而打開了整個消費金融用戶的空間,把消費金融從聚焦於特定用戶群的小眾產品,變成了一款大眾金融產品。

  以央行征信中心的數據為例,2015年末,央行有信貸記錄為3.8億人,現在已經超過5億人。有超過1億人口從無貸戶變成了有貸戶。考慮到不納入央行征信的互聯網信貸,合計有2億人從無貸戶變成有貸戶。

  征信基礎設施,不僅僅是金融業的基礎設施,也是誠信社會建設的基礎設施,征信基礎設施的完善,其價值難以估量。數據顯示, 2015年,央行個人征信日均查詢量173萬次,2019年已經增至550萬次,對個人征信數據查詢頻率的上升,表明征信在社會中正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除了激活數據優勢外,金融科技也在全方位重塑整個消費金融行業的流程,從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防控風險各個方面都有相關應用。

  舉例來說,蘇寧金融構建的基於區塊鏈的黑名單共享平台,現已接入千萬級黑名單數據,便是利用區塊鏈技術解決了機構間數據合作層面的信任難題,提高了機構合作的效率,促進了消費金融行業的開放化與生態化。

  二是金融科技本身成為生產要素。隨著金融與科技的融合,科技逐步產品化,成為獨立於資金、用戶、數據之外的第四大生產要素。當科技獨立出來,不同金融機構在科技層面的差距,催收了科技合作與賦能,為開放平台模式奠定了基礎。

  金融科技的風險

  同任何事物一樣,金融科技在重塑金融業的過程中,既有正面影響,也有負面因素。鑒於金融科技的重要性,這些年消費金融行業快速發展帶來的正面影響,很大一部分可以歸結到金融科技上,比如普惠金融廣度和深度的加強,整個行業效率的提升,傳統金融機構找到新的轉型方向等。金融科技轉型為未來經濟結構的改革和效率的提升也能發揮用武之地。

  至於負面影響,則包括風險的隱蔽性、傳染性問題,比如無證經營甚至高利貸、暴力催收等。但我們需要區分,哪些是金融科技本身的問題,哪些是金融科技使用不當帶來的問題。就我個人而言,傾向於認為科技中性,金融科技的正面影響或負面影響,核心區別在於如何使用,誰來使用。

  比如說,市場對金融科技隱蔽性、傳染性的指責,放在正規持牌金融機構身上,不就是金融科技的降本增效等優點嗎?當金融科技被無證經營的機構所用時,才有諸如風險隱蔽性、傳染性的指責。

  此外,諸如暴力催收、高利貸等指責,根本就是搞錯了指責對象。

  所以,對於金融科技風險的討論,我們應該聚焦於正確使用金融科技,明確金融科技的使用規則。人類發明了火,火可助人,亦可傷人,我們要提倡“科學用火”,卻不需要“談火色變”。

  監管與創新的關係

  說到這裡,就需要談一談監管與創新的關係。我認為,可以從四個方面來界定這個關係:

  一是明確監管的邊界。實驗室中的科技創新是不需要監管的,只有當科技進入應用場景,可能產生各種或正面、或負面的影響時,才需要監管的介入——綜合評估其影響,確定使用規則。從這個角度看,某些我們在應用環節禁止或限制使用的科技,並不意味著在實驗室階段不能探索與研究。

  二是確定監管的原則。整體上看,對金融科技的監管,秉持的是包容監管態度。最明顯的例子是各國在探索的監管沙盒試點,監管沙盒,是監管、創新性企業共同搭建的相對可控的應用場景,意在為新模式、新技術的應用提供實踐機會,把決定權交給市場,這本身就提現了監管對於科技創新的呵護。

  三是提高監管效率。既要提高監管機構發現與處置風險的效率,也要提高監管機構與市場溝通的效率。監管是多目標製,不同階段政策重心多有不同,只有提高溝通效率,才能更準確地引導市場預期。

  四是用好監管調控之手。監管除了防風險、為市場發展提供基礎實施外,本身也有調控職責,確保行業公平競爭、可持續發展。就金融科技創新而言,要確保在應用環節的公平競爭原則,科技輸出方要一視同仁;同時也要消除因監管套利產生的不公平競爭現象。

  本文來源於“第六屆財經中國V論壇”中的發言。

  (本文作者介紹:蘇寧金融研究院院長助理,碩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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