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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迷你KTV被告上法庭 侵權者被判賠償200萬

  “山寨”迷你KTV 侵權者賠200萬

  國內迷你歌詠亭行業首例著作權維權案宣判

  來源:南方日報

  南方日報訊 (記者/尚黎陽 通訊員/夏江麗 付斌)公司的迷你KTV被“山寨”,原告將侵權者起訴至法院。4月18日下午,廣州艾美公司訴廣州微狗公司、廣州山展公司一案在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決微狗公司、山展公司共同賠償艾美公司200萬元,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在三個月內回收並銷毀已經銷售和使用的侵權商品。據悉,該案是國內迷你歌詠亭行業的首例著作權維權案。

  2017年7月20日,艾美公司向南沙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微狗公司、山展公司、吳某輝、陳某利侵犯“咪噠—唱吧小型練歌房”的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要求四名被告賠償1000萬元損失,並立即停止侵權和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艾美公司稱,艾美公司是“咪噠—唱吧小型練歌房”(簡稱“咪噠minik”)作品的著作權人,2016年該作品即在廣東省版權局進行著作權登記並取得《作品登記證書》。被告微狗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將侵犯原告著作權的一款產品“聆嗒minik”在市場大量銷售。

  法院經審理認為,艾美公司的“咪噠minik”小型練歌房是用玻璃、金屬等材料建造的封閉可移動式歌詠亭,主要目的是供消費者進行唱歌消費。亭式長方體形狀的設計屬於同類產品較為通用的設計,雖然在外觀進行了美化裝飾,但藝術美感明顯並未達到“建築作品”所應具備的審美意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建築作品”的條件。

  不過,法院認為,原告的“咪噠精靈”屬於獨創性較高的卡通形象,將卡通形象與產品特徵緊密結合,能夠令人產生美的藝術觀感,屬於法律所保護的“美術作品”。被告公司“聆嗒minik”外側的卡通形象組合圖案,與原告“咪噠minik”外側相同位置的“咪噠精靈”的卡通形象,在動作、表情、排列組合等均相似。因艾美公司的美術作品發表時間早於“聆嗒minik”的對外銷售時間,法院認定,被告產品已構成對原告美術作品複製權及發行權的侵犯。

  法院認定,兩被告已構成擅自使用裝潢相同或近似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謝長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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