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非法募資7000億 吳小暉涉嫌集資詐騙罪受審

  非法募資7000億 吳小暉涉嫌集資詐騙罪受審

  北京晨報

  新華社電 3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一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小暉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檢察機構指控被告人吳小暉犯有集資詐騙罪。公訴人指出,2011年,被告人隱瞞股權實控關係,實際控制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財險)、安邦集團後,以安邦財險為融資平台,指令該公司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授意製作虛假財務報表等申報材料,騙取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銷售批複,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2011年7月,吳小暉無視監管規定,強行分派超大規模銷售指標,並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虛構償付能力,製造、披露虛假資訊,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非法募集資金規模急劇擴大。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計向1056萬餘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複規模募集資金7238.67億元,並將部分超募資金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實際騙取資金652.48億元。

  檢察機構同時還指控被告人犯有職務侵佔罪。公訴人指出,2007年1月、6月,吳小暉利用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全面負責該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指使他人採用劃款不記账的方式,將保費資金100億元先後劃入其實際控制的多家產業公司,後將絕大部分資金作為自有資金增資安邦財險,或者用於支付其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欠款、利息等。據此,檢察機構提請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追究吳小暉的刑事責任。庭審中,檢察機構出示了證明吳小暉犯罪事實的相關證據,吳小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法庭調查結束後,吳小暉進行了最後陳述,表示知罪悔罪、深刻反省,希望法庭從輕處理。

  上海市人大代表、新聞記者、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吳小暉的部分家屬等五十餘人旁聽了庭審。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問:對於實際控制人利用合法金融機構非法集資,如何認定其非法性?

  答:安邦財險雖然是合法的金融機構,但按照有關規定其發行投資型保險產品必須經保監會批準。未經保監會批準或超出保監會批複的銷售規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即具有非法性。因為超規模銷售與非法集資具有同樣的金融風險,對於投資人具有同樣的危害性。而且,因為是合法金融機構,更容易取得社會公眾的信任,能夠迅速擴大非法集資規模形成更大金融風險,具有更大社會危害性。本案非法募集資金規模急劇膨脹到七千二百餘億元,與吳小暉利用安邦財險合法金融機構招牌具有密切關係。案發後,有關政府部門立即出手接管安邦集團,即反映出其製造的金融風險的嚴重性,迫使政府部門出手“接盤”。近幾年發生的非法集資案,如規模最大的“易租寶”案,涉案金額不過是以百億元計,與本案非法集資規模相比是小巫見大巫。本案被非法佔有不能歸還的金額達六百五十餘億元,遠超過“易租寶”等集資詐騙案。

  問:如何認定其犯罪目的?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案具體運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採用虛構股權投資、虛假股東分紅等手段,將其利用安邦財險超規模募集的投資型保險產品資金劃轉至其個人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佔有、使用,並且已經造成六百五十餘億元保費資金無法歸還。足以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問:如何區分部門犯罪和自然人個人犯罪?

  答:本案應當認定為被告人等個人犯罪。一是部門犯罪應當體現部門意志,而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等安邦系公司的經營管理均體現吳小暉的個人意志,不符合公司的運行規則,不能使吳小暉的個人意志上升為部門意志。二是部門犯罪的實質特徵是“為了部門的利益”。而本案中大量事實表明吳小暉是個人決定、謀取個人利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部門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盜用部門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個人私分的,依照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本案中原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因為吳小暉等人的非法集資、非法佔有保費資金的行為,不得不承擔吳小暉等人非法超募的七千二百餘億元理財產品的兌付責任。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金融風險,其本身也是受害人。

  問:您認為在刑法上如何評價被告人這些行為的性質?

  答:被告人吳小暉以安邦財險為融資平台,超過保監會批複規模非法發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金額達到七千二百餘億元,具有非法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案具體運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2)在社會上公開宣傳,(3)承諾返本付息或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吳小暉控制的安邦財險雖然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發行投資型保險產品,但是其遠遠超出保監會批複規模銷售(超募),其超募的部分應當認定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該超募部分具有非法性。其超募部分數額驚人,高達七千二百餘億元,包含著極大的金融風險,具有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被告人吳小暉在上述非法集資過程中,第一,使用了欺騙的方法,暗中以超募保費資金增資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七百七十餘億元。根據有關規定,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增資,而吳小暉暗中將超募的保費資金轉為股東資金作為對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增資,違反法律規定,向保監會及公眾虛構償付能力。同時吳小暉操縱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修改利潤、調整數據,對外披露虛假資訊,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誘騙社會公眾購買其投資型保險產品,導致超募規模急劇擴大。第二,非法佔有巨額非法集資款(超募保費)。安邦財險對外以自身名義銷售預定收益的投資型保險後,根據吳小暉的要求將超募保費部分隱匿至安邦集團或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脫離保監會等監管部門的監管,實現了吳小暉個人或通過其個人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非法佔有巨額保費資金的目的,並實際造成了652億元的資金缺口,吳小暉只能以新的保費收入還舊的保費缺口,如此循環往複,與“龐氏騙局”相同。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吳小暉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並將其中部分集資款非法佔為己有,涉嫌構成集資詐騙犯罪。

  問:本案尚未出現投保人實際損失情況,對犯罪評價是否有影響?

  答:其實,安邦財險已經發生巨大風險。通過今天的庭審可知,案發時吳小暉個人及產業公司的資產總和遠遠低於天量的資金缺口。吳小暉利用保費資金虛假注資、虛假投資、巧立名目劃轉保費等行為,已經掏空安邦財險。一旦資金鏈斷裂,數百萬投資人將蒙受巨大損失。所幸政府監管部門及時發現巨大的兌付風險,緊急接管安邦集團,全力以赴阻止風險擴大。也就是說,本案尚未出現投資人實際損失的情況,完全是因為政府監管部門阻止吳小暉等人非法集資犯罪、接管安邦集團的結果,不應當因此而減輕吳小暉等人侵佔原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財產,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罪責。

  據新華社

  ■解讀

  合法金融機構詐騙更具社會危害性

  針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安邦財產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涉嫌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一案,上海市一中院官方微博對庭審情況作了要點摘錄播報。記者採訪了刑法學專家、中國政法大學阮齊林教授,請他根據上海市一中院官微公布的案件事實、證據,以及此前有關部門和媒體公布的該案有關情況,對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進行分析解讀。

  相關報導:

庭審全記錄:審判吳小暉

吳小暉案的法理解讀

Byebye 吳小暉一族

被控集資詐騙652億!法院29輪直播審理吳小暉

專家:吳小暉以新保費收入還舊的缺口與龐氏騙局相同

吳小暉案庭審實錄:騙取侵佔752億保費伎倆被一一拆解

吳小暉集資詐騙案開庭 公訴人指控中披露哪些細節?

吳小暉表示深刻反省請求從輕處罰 法院將擇期宣判

法院29輪直播審理吳小暉 或面臨20年以上刑期判決

責任編輯:謝海平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