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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西高穴2號墓出土石牌應名“楬”

河南省安陽縣安豐鄉西高穴2號墓出土(含收繳)的石牌,自發現以來即成為各界爭論的焦點,尤其是圭形石牌上的“魏武王常所用挌虎大戟”等銘刻,其內容及書體,成為該墓是否為曹操高陵的關鍵性論據。本文無意參與這一爭論,只是想從文物研究的角度對其命名略作討論。

《考古》2010年第8期發表了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安陽縣文化局合撰的《河南安陽市西高穴曹操高陵》(以下簡稱《簡報》),為西高穴2號墓的進一步研究提供了科學的依據。《簡報》將該墓出土的刻有文字的石牌命名為“刻銘石牌”。據《簡報》,刻銘石牌共有62塊,可分圭形和六邊形兩大類。圭形石牌均長10.8厘米、斜邊長2.5厘米、寬3.2厘米、厚0.6厘米。尖部中間有穿孔,孔內有銅環,銅環連以銅鏈。上刻“魏武王常所用挌虎大戟”(圖一)、“魏武王常所用挌虎短矛”等銘文。六邊形石牌大小尺寸相同,上部短邊長2.1厘米、下部長邊長4.2厘米、短斜邊長1.8厘米、總長8.5厘米、厚0.5厘米。上部中間有穿孔。其刻字內容為隨葬物品的名稱和數量,如衣服類有“黃綾袍錦領袖一”(圖二),用具類有“鏡台一”“書案一”“渠枕一”等,其他還有如“香囊卅雙”“胡粉二斤”等。

刻銘石牌上的文字內容為隨葬物品的名稱和數量,因此《簡報》稱這些石牌具有當時流行的“物疏”性質。“物疏”與“遣冊”“衣物账”等名稱相異但性質相同,均是記錄隨葬物品名稱、數量並埋入墓室中的清單。《簡報》的這一性質判斷無疑是正確的。然而,刻銘石牌作為一種出土器物,在命名時,如果能夠參照其他同類文物,顧及文獻記載,而不是單純地從其外觀、質地以及用途來命名,則能做到更加準確,並會對墓葬中相關文物的研究起到一定的幫助。

與上述刻銘石牌內容、形製相似的物品在遺址和其他墓葬中也有發現。永田英正先生在對破城子出土簿籍類簡牘依據簡牘書式進行分類集成時,曾關注到一類起到標簽作用的簡。這類簡一般長9、寬5厘米、簡頭呈半圓形。簡頭上畫有網狀線條,中央鑽有一孔。網狀線條的下方書寫簿籍簡的標題,背面與表面相同,如“九月谷出入簿”“盡十二月吏病及視事書卷”(圖三)“建昭二年四月盡六月四時簿”等。永田先生認為從形狀上來說,這類簡應該稱之為“楬”,是一種標簽,在整理或保存簿籍時用細繩穿過小孔將之捆綁在簡冊口袋之外,以標明口袋中簡冊的內容(《居延漢簡研究》,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7年)。長沙馬王堆3號墓出土書有“某某笥”的木牌52枚,如衣物和絲織品類有“裞衣兩笥”“帛繒笥”(圖四)等;食物類有“熬兔笥”“熟菽笥”等,其他還有“唐笥”“葸笥”等。“笥”即盛裝食物、衣物等隨葬品的竹器,墓中發現了不少殘件。木牌全部從竹笥上掉落,其形狀皆為頂部作半圓形,下部為長方形,頂部用墨塗黑,並有兩個小孔,報告認為這些木牌應當就是“楬”。

《說文解字》對“楬”的解釋是:“楬,楬桀也。從木曷聲。《春秋傳》曰,楬而書之。”“楬”字在文獻中的用例也很多。《周禮·秋官·蠟氏》:“若有死於道路者,則令埋而置楬焉,書其日月焉,系其衣服、任器於有地之官,以待其人。”鄭玄注引鄭司農注雲:“楬,欲令其識取之,今時楬櫫是也。”《漢書·酷吏傳》:“數日一發視,皆相枕藉死,便輿出,瘞寺門桓東,楬著其姓名,百日後,乃令死者家各自發取其屍。”顏師古注曰:“楬,杙也。椓杙與瘞處而書死者名也。”《封氏聞見記·碑碣》:“然則物有標榜,皆謂之楬。”這些文獻記載說明,“楬”作為標簽之意至少一直延用到唐代。因此,安陽西高穴2號墓出土的所謂“刻銘石牌”,應命名為“楬”。

日常中使用的楬通常是木質的,但為防止腐爛,也有用骨質、石質的,西高穴2號墓出土的楬即為石質,意在萬世長存。刻銘石牌既然為“楬”,又出土於墓葬之中,那麽,楬上銘刻的內容就是隨葬器物的品名、數量,而六邊形與圭形兩種形式的楬,反映了隨葬物品的不同類別。六邊形楬上的品名,《簡報》沒有全部公布,但從各種報導可知至少有香囊、胡粉等裝身具,黃綾袍錦領袖、絲白複裙等絲質衣物,墨表朱裡水碗、水杯等餐飲具,鏡台、書案等用具。《簡報》稱:“該墓所處刻銘石牌多出自後室南側室中,位置集中,有的直接壓於漆木器和鏽蝕的帳構架之下,位置應沒有被擾動。”裝身具和絲質遺物均需用漆盒等容器裝盛,餐飲具和鏡台等用具亦均髹漆,因此,六邊形石牌與漆木器的疊壓關係,更突出了這類石牌作為“楬”的用途。也正是這一疊壓關係,為論證西高穴2號墓即曹操高陵提供了決定性的考古學依據。

與六邊形楬多用在細軟和小型用具相對,該墓的圭形楬則用於隨葬武器的捆包上。之所以在隨葬武器的捆包上採用圭形楬,可能是考慮到了與捆包長度的對應,石楬上殘存的銅鏈,更加表明它們與厚重器物相配的特徵。目前所知隨葬的武器有大戟、短矛等數種。

關於圭形楬上“魏武王常所用挌虎大戟”“魏武王常所用挌虎短矛”中的“常所用”三字,自資料公布以來,解釋多種多樣,眾說紛紜。《簡報》引《三國志·吳書》孫權“即敕以己常所用禦幘青縑蓋賜”周泰的用例,認為“常所用”是“日常所用”之意,符合當時的語法習慣。單從孫權賜周泰這個事例上來看,將“常所用”理解成“日常所用”似無非議,然而,如果將之用來解讀西高穴2號墓出土石楬的意義,似乎仍有難解之處。

若按“日常所用”來理解,那麽,墓中隨葬的大戟、短矛、慰項石等物品均是曹操日常所用的物品。曹操日常所用的大戟、短矛,作為隨葬品捆包後埋入墓室,這種可能性並不是沒有,但將“魏武王常所用慰項石”中的“常所用”也如此理解,就有些問題了,無論是將這件文物樸素地理解為石枕,還是過度解釋為“熨項石”(用於頸部理療的醫療枕),石枕本身刻有“魏武王常所用”的字樣是難以理解的。導師張學鋒教授講課時曾提出了另一種解釋,即“常所”意同“恆所”,是永恆不變的地方,即所謂的“萬世之宅”,是隱晦地指稱墓葬。如果這一觀點可以成立,那麽,大戟也好,短矛也好,慰項石也好,與六邊形石楬中所列的品名一樣,都是專門為曹操下葬時準備的隨葬器物。

作者部門:南京大學歷史系考古學與博物館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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