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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軍隊如何選拔勇士?就考射箭一項技能,看成績工資能差一倍

中國古代軍隊歷來非常重視使用弓箭。從周朝開始就把“射”列為士的主要訓練內容之一。宋時兵器以弓弩為主,拋射兵器是宋代各方軍隊的主要裝備,所以華嶽說:“軍器三十有六,而弓為稱首;武藝一十有八,而弓為第一。”

如宋真宗親征前,有“落解士人百餘擊登聞鼓,自陳素習武藝,願備軍前役使”,宋真宗“禦便殿招試”,結果“能挽弓者才三人”。可見精於弓箭是當時會武之人的必備技藝。

宋軍使用的弓按用途可分為平時軍事訓練中用於教練的射親弓,戰鬥時用的黃樺弓、黑漆弓、麻背弓、白樺弓等。在製造弓的時候,其強弱以石鬥為等,即區分弓的強弱等級是以拉弓時所費的力來劃分的。一般以石、鬥(10鬥為1石)等容量部門所含米的重量計算的。宋朝對軍士的武藝訓練,製訂過各種標準。而由於弓弩是當時的主要兵器,因此評價一個人的武術技能,以及考核一個軍士的軍訓水準,主要是看能挽多大的“弓弩鬥力”,以及射箭的準確性,叫做“射親”。

《武經總要》前集卷十五《行軍約束》規定:“凡軍中教射,先教射親,次教射遠”。這在宋朝軍士的揀選制度和訓練制度中均有著明確的規定和體現。如仁宗天聖年間,曾經下詔樞密院規定禁軍選補法:“凡入上四軍者,捧日、天武弓為九鬥,龍衛、神衛弓以七鬥,天武弩以二石七鬥,神衛弩以二石三鬥為中格……凡員僚直缺,則以選中上軍及龍衛等樣、弓射七鬥合格者充,仍許人中之龍衛例選補班直。”勇敢效用其實是北宋的一種志願兵,而其在定分等級的時候也是憑能挽弓的鬥力大小來確定的。如勇敢效用分三等:“第一等步射弓一石一鬥,馬射九鬥,料錢千;第立等步射弓一石,馬射八鬥,料錢七百;第三等步射弓九鬥,馬射七鬥,料錢五百。”

在這裡,我們看到,選入禁軍及定等級以及選用志願兵都是需要憑挽弓撅弩的強弱來評定的。同時在日常訓練及教閱中,也是以弓弩的鬥力為準則的。這在宋代史料中也多有記載,如慶歷二年,諸軍以射親為賞罰,中的者免該月的雜役。同年,樞密直學士楊偕建議,讓騎兵止射九鬥至七鬥三等弓,畫的為五暈,去的二十步引滿即發,射中者,視暈數給錢為賞。朝廷下詔同意。慶歷四年又下詔,“騎兵帶甲射不能發矢者,奪所乘馬與本營藝優士卒”。又如宋神宗熙寧元年(1068)“詔頒河北諸軍教閱法:凡弓分三等,九鬥為第一,八鬥為第二,七鬥為第三;弩分三等,二石七鬥為第一,二石四鬥為第二,二石一鬥為第三。”

宋孝宗有一次教閱軍隊,宣布“弓箭手以六十步,每人射八箭,要及五分親”。宋光宗時也規定:“殿、步司諸軍弓箭手帶甲,六十步射一石二鬥力,箭十二,六箭中垛為本等;弩手帶甲,百步射四石力,箭十二,五箭中垛為本等。”可見射箭是北宋軍隊的基本功。

參考資料

【1】武經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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