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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郵政局:未經授權使用智能快件箱 最高罰款3萬元

本報訊(記者 張鑫)國家郵政局7月19日公布《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於10月1日起施行。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按照該辦法要求,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征得收件人同意,投遞快件後應及時通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授予使用權限的,最高將被處以3萬元罰款。

智能快件箱以其時間配置靈活、時效性高、私密性強等特點,逐步發展成為我國城市快遞末端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同時,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也存在著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如涉及的寄遞流程較為複雜、操作環節較多、相關企業責任劃分不清晰、收投服務不規範、用戶權益難以得到充分保障、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等。其中,由於快遞員自行將快件放入自提櫃,而經常出現與用戶的糾紛。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共35條,主要有保護快遞用戶權益、企業共同發展、規範服務、寄遞安全等四部分內容。

在保護快遞用戶合法權益上,《辦法》要求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約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寄件人交寄物品時指定智能快件箱作為投遞地址的除外。

而快件延誤、損毀、內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當場拒絕簽收,並按照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的提示將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而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合理設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內不得向收件人收費。

《辦法》明確了智能快件箱設置要求,要求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為實名收寄以及驗收、拒收快件提供技術條件和技術服務。進一步明確了智能快件箱使用要求,規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建立管理制度,明確收寄驗視、實名收寄、服務時限、服務質量等事項,並規定了運營企業、使用企業不得通過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和投遞快件的具體情形。

此外,《辦法》要求運營企業和使用企業具備與快件收寄、投遞業務相適應的服務能力。規定運營企業、使用企業符合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辦法》還設置了相關處罰條款。其中,交寄物品與交寄信息不一致,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仍予收寄的,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在監控設備未運行或者被遮擋,交寄物品、交寄行為被遮擋的情況下,仍開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功能的,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授予使用權限的,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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