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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姝威為董明珠嗆聲證監局,“選擇性執法”是否存在

格力電器(000651.SZ)董事長董明珠被認定資訊披露違規,剛剛當上格力電器獨立董事的“好閨蜜”劉姝威這次挺身而出,要拉格力電器“老冤家”美的集團(000333.SZ)董事長方洪波“落水”。劉姝威認為,監管部門存在選擇性執法的嫌疑。

資訊披露違規的“罪名”是否兩家應承擔?格力、美的這對白電“老冤家”,從相互挖角人才,到相互指責侵犯專利,到現在相互指責資訊披露違規。而對於上市公司高管在非交易時段,公布業績預測數據是否算違規,在法律界存在一定爭議,監管機構又該如何出手?

董小姐被證監局警示

1月16日下午舉行的格力電器股東大會當中,董明珠提前公布了格力電器業績預測,事後公司董事會秘書望靖東表示,董明珠透露業績消息時股市已經休市,其行為不構成信披違規。

但望靖東這個說法,無法改變董明珠被監管機構認定為違規的事實。

2019年1月31日廣東證監局發布〔2019〕6號《關於對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下稱“警示函”)稱:“董明珠:經查,你作為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開的格力電器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上發布了格力電器2018年營業收入和淨利潤等有關業績資訊,而格力電器,在股東大會結束後的當天晚間才發布2018年度業績預告。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資訊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資訊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董事會秘書負責辦理上市公司資訊對外公布等相關事宜。除監事會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資訊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發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上市公司未披露資訊。”

劉姝威稱,按照廣東證監局出具的警示函,公司董事高管在通過指定媒體公開資訊披露前,無權在股東大會上報告公司業績預期。但是這種行為違反了《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美的集團也違規?劉姝威質疑選擇性執法

劉姝威稱,據多家媒體報導:“2019年1月12日美的集團董事長兼總裁方洪波在2019中國製造論壇上透露,美的集團2018年預計稅前利潤超過260億元,再創新高。”1月15日美的集團發布《2018 年度業績預告》。按照廣東證監局發布的《警示函》,方洪波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和第四十五條。如果廣東證監局給董明珠發《警示函》,而對方洪波的行為不發警告,那麽廣東證監局是否選擇性執法?劉姝威作出了如此質疑。

她認為,關於警示函,有兩個原則問題必須有明確答案:第一、公司董事高管是否有義務向股東大會報告業績預期?第二、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和第四十五條的是向股東大會上報告公司業績預期的董事高管,還是擅自向媒體發布股東大會內容的股東?證監局應該處罰誰?

劉姝威稱,上述兩個原則問題關係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股東和媒體的行為準則,關係到中國證券市場的風氣和社會風氣。中國證監會和廣東證監局必須對上述兩個原則問題給出明確的答案,否則警示函作為具有示範性的案例,將使全國上市公司無所適從。

“實施注冊製是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里程碑。注冊製順利實施的基礎是嚴格監管證券市場,嚴格執法。我希望,廣東證監局發布〔2019〕6號《警示函》涉及兩個原則問題的正確答案能夠讓證券市場感受到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和震懾力。”劉姝威表示。

法律界也有爭議

在證券市場的非交易時段,上市公司高管能否提前向股東披露業績等敏感資訊,這在法律界也存在一定爭議。

威諾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兆全則向第一財經記者稱,提前違規披露上市公司財務資訊,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應該受到監管機構的處罰,情節後果嚴重的,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次監管機構只是發出了警示函,處理非常輕。警示函對公司和個人,沒有任何實質的損害。得到警示函,表明監管機構對問題的處理到此為止,不再會有後續的調查和處罰。

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家毅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廣東省證監局未處罰方洪波而處罰了董明珠,存在選擇性執法的情況。而格力電器在1月16日當晚即在指定媒體披露報告,符合普遍認知的當天。

過去年度營業收入和淨利潤是公司經營狀況的最重要指標,是股東大會必須披露的內容。《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先在指定媒體上報告,根據第四十五條規定,且必須以公司董事會名義公告。所以處罰董明珠有依據。而方洪波披露的過去年度業績預期屬於業績範疇,也應予以處罰。這二條規定僅規定了報告的主體和時間順序,與股東大會召開沒有關係。但該規定明顯指明了必須先公告再召開股東大會。

王家毅認為,在召開股東大會前公告與在開股東大會時當場宣布隨後公告,兩者之間區別不大,不會實質馬上影響股市走勢。作為上市公司股東,並沒有相關保密義務,證監局不應處罰披露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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