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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詳解:“同一趟高鐵禁止分段購票”剝奪消費者選擇權

法制日報記者 杜曉 實習生 葉子悅

近日,

因不滿“同一趟高鐵禁止分段購票”規則,

律師李濱以“不當得利”為由

將中國鐵路總公司告上法庭。

目前,哈爾濱市鐵路運輸法院已正式立案。

“同一趟高鐵禁止分段購票”規則

究竟是否合理?

《法制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

禁止分段購票存爭議

消費者選擇權受挑戰

李濱在民事起訴狀中稱,“2019年1月30日,原告欲購買2019年1月30日19時56分開,沈陽到哈爾濱西的G729次高鐵票,到達哈爾濱西站站時間為當日22時18分。”“經查詢,沒有沈陽到哈爾濱西G729次高鐵直達票。”

據李濱在民事起訴狀中描述,沈陽到長春西的高鐵票有,到達長春西的時間為21時18分;也有該次高鐵長春西到哈爾濱西的高鐵票。當他購買了沈陽到長春西的高鐵票後,再購買長春西到哈爾濱西的高鐵票,被拒絕。

於是,李濱購買1小時15分以後的下一車次G731,這輛車從長春22時33分發車,同日 23時30分到達哈爾濱西站。

在實際旅途中,李濱又以第三人的身份購買了G729次高鐵長春西到哈爾濱西的車票,並向當次高鐵列車長說明情況。列車長不清楚“同車禁止分段購票”原因,許可李濱乘坐。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認為,之所以存在長途無票,但中間各段均有票的情況,可能與各程都會預留一定車票以保證供應量有關,畢竟省內、臨近城市之間也有鐵路交通出行的需求。但是,在中間路段車票有剩餘的情況下,消費者應有自主選擇的權利,鐵路部門應該允許消費者購買。

“以從北京到上海的鐵路路段為例,若南京是其中間站點,在北京至上海的列車車票顯示無余票的情況下,如果北京至南京、南京至上海的這兩段路程車票仍有余票,那麽不論是分段購買還是全程購買,理應給予消費者消費選擇權。但若這兩段路程中有任一一段車票已無余票,則消費者不可強求。”邱寶昌說。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孟強認為,若非這一事件被媒體公開報導,相信很多乘客都不知道有“同車禁止分段購票”這一規則存在。

“據說這一規定是鐵路方面於2014年制定的規定。我在中國鐵路總公司官方網站的‘客戶服務’欄目中的‘文件制度’中,也無法找到這一規則。包括有媒體記者致電鐵路客服部門,連鐵路客服都對作出如此規定的具體原因不清楚。說明這項規則是中國鐵路總公司內部、單方制定的制度,未對外公開,外界也無法查詢知悉,這一規則並不公開透明。”孟強說。

黃牛倒票現象已減少

方便旅客出行最重要

記者注意到,李濱在民事訴狀中稱,原告原本有條件直達目的地,由於被告不具有公平合理性的規則,導致原告為自身利益(購票後,有座位),不得不重複購票。被告因此多收取票款22元沒有法律和合約依據,屬於不當得利。

另據了解,今年2月2日,哈爾濱西站售票負責人回復李濱,“同車禁止分段購票”原因是防止不正當囤積車票和打擊黃牛倒票。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雖然鐵路部門認為,“同車禁止分段購票”規定的設立是為了“防止不正當囤積車票和打擊黃牛倒票”,但隨著實名製推行,黃牛倒票等現象雖然不能說絕跡,確實越來越少了。這已經不是鐵路購票過程中的主要矛盾焦點。現在需要考慮的問題應該是怎樣方便旅客購票出行。

“農民的職責是種地,學生的職責是學習,工人的職責是生產產品。中國鐵路總公司不是執法機關,也不是市場監管部門,其主要職責還是為消費者提供鐵路運輸服務。所以,打擊黃牛倒票雖然是其職責之一,但這並不是主要職責。既要扎緊籬笆,避免黃牛倒票,更應盡量采取與人為善的態度,為消費者提供便利。務必注意不要在打擊黃牛的同時打擊了消費者。”劉俊海說。

“隨著驗票技術的進步,此前制定‘同車禁止分段購票’規則時所考慮的因素已經不再重要。現在隨著身份信息的聯網運用、人像識別技術的採用等,人、證、票三者合一才能上車,已經成為常態,黃牛倒票、囤票等現象已經大量減少。所以不應以過去陳舊的規定來限制旅客正常合理的乘車需求。”孟強說。

邱寶昌也認為,“同一趟高鐵禁止分段購票”規則的設置不盡合理,需要因時而變,更多地考慮消費者的便利。

對於可能侵犯自身權益的事情,消費者自然有運用法律武器的權利。這一事件起因和“不當得利”似乎關係不大,因為分段購買的票價與整途購買的票價差距不大。如果是在運力緊張時期,有意壓縮短途車程車票,隻提供長途車程車票,則有不當得利的嫌疑。

孟強認為,中國鐵路總公司作為國有企業,目前,也是提供鐵路客運服務的唯一主體,其從事的是鐵路公共運輸服務。中國鐵路總公司在鐵路客運服務合約中,屬於承運人一方。

“之所以在內部制定‘同車禁止分段購票’的規則,並在購票系統中設置成同一乘客在同一日期、同一車次上,使用同一證件只能購買一張車票,據稱目的是為了防止不正當囤積車票和打擊黃牛倒票。比如,為防止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在網上囤票倒票,售票系統將不接受行程衝突的購票。而同一車次不同站點,則被視為行程衝突被禁止購票。同時,也有可能是為了防止乘客逃票。比如,防止乘客隻購買旅途頭段和尾端的車票,而不購買中間區域的票。這一規定也許在數年前有一定的合理性,也確實考慮到了對更多乘客權益的保障,但並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也是不合理的,需要加以改正。”孟強說。

技術限制觸犯合約法

加大驗票力度是良策

目前,高鐵已經成為人們出行的重要方式,對於“同一趟高鐵禁止分段購票”的規定,乘客也有自己的看法。

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武風(化名)認為:“這一規定確實有不合理之處。防止不正當囤積車票和打擊黃牛倒票,包括查處逃票等行為可以通過加強列車工作人員檢查之類的措施來進行治理,而不應該因噎廢食,直接禁止分段購買車票。如果是長途列車,那麽會給乘客造成不便,也可能導致某些列車行駛區間的座位是空閑的。”

孟強對記者解釋,根據我國合約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中國鐵路總公司是承擔鐵路公共運輸服務的承運人,因此不能拒絕乘客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這一事件中的乘客,其購票的目的是用於正常旅程,而且此類糾紛往往發生在春運、節假日等時期,乘客的購票目的一般都屬於是“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對此無權拒絕,不得以內部規定、內部操作流程等為借口進行拒絕。所以,中國鐵路總公司在購票系統中的這一技術限制不符合合約法的有關規定。

“擔心乘客隻購買頭尾段的票而不購買中途區間的車票,只需要加大車上驗票環節力度即可。根據合約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如果在途中驗票發現了偷逃票的,可以依法要求乘客補票,還可以加收票款,以此避免自己的損失。不能為了防止乘客逃票而將負擔完全轉移到廣大乘客身上,拒絕乘客正常合理的乘坐請求。”孟強說。

劉俊海認為,類似事件發生的根本原因還是管理細節出了問題。設置相關規定的動機是好的,但忽視了消費者便利出行的需求,以及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與選擇權。希望鐵路企業在充分考慮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考慮自身利益。只有這樣才能打造有溫度、有追求、有擔當的鐵路企業,才能營造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多元共享、包容普惠的鐵路市場生態環境,避免被消費者誤以為是“店大欺客”,可以隨意剝奪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選擇權。

“中國鐵路總公司對自身的文件制度,應當加強合法性審查,例如‘同車禁止分段購票’規則,與作為基本民事法律的合約法相衝突,依據這一規則而在購票系統中進行的相關技術設置,應當及時修改。”孟強說。

“不管最後結果如何,這一事件對於規範鐵路經營服務,平衡、協調鐵路企業和乘客之間的關係,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鐵路企業應該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高度重視法律裁判的結果。”劉俊海說。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韓玉婷 張博 朱嬋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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