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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出土文物作為“公共展藏”是否違法?

本文來源於 文博山西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此組共十件,十分珍貴,形製亦相對較大

近日,

陝西省鹹陽市中級法院,

開庭審理了一起民間博物館涉刑案,

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僅法庭直播播放量就達到40萬+。

甘肅省原政協委員、

天水成紀博物館館長張有平,

被控從西北盜墓“一號人物”孟老大處,

非法購買文物。

明知文物為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

但以收藏、保護為目的購買,

究竟是否犯罪,

成為控辯雙方以及民間大眾爭論的焦點。

昔日榮光

天水成紀博物館以館藏文物多、等級高為發展特色,被業界視為國內級別較高的非國有博物館。其先後被天水市、甘肅省評為“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示範基地,榮獲多項社會榮譽。天水成紀博物館在近些年已成為當地開展歷史傳統文化宣傳的重要文化教育基地。

作為取得民辦非企業部門登記證書的合法非國有博物館,成紀博物館的章程明確其規定業務範圍則是:搶救、收藏失散在海外及民間的文物。

2017年在籌辦《絲路情深》專題藝術展時,天水成紀博物館法人、文物征集領導小組組長張有平在訪談中和記者滔滔不絕的談起他的建館理念。他憎恨讓國寶流失海外的非法行為。他說:“祖先留下的文化遺產極其珍貴,它們不該流落在外,只要我有這個能力,我會讓漂流在外的中國文物一件一件回家,成紀博物館就是它們的家。讓這些珍貴的歷史遺存繼續傳承下去,讓它們在自己的國土上綻放華夏之光……只要我有這個能力,我就會一直這麽做。”

館藏珍品

天水成紀博物館整體為仿明清式建築風格,與山頂南郭寺自然景區交相輝映。其館藏珍品2萬餘件,基本陳列展出館藏珍品2000余件,從遠古人類,大地灣文化、馬家窯文化和夏、商、周、春秋戰國、秦漢、三國,到魏晉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各個不同歷史時期的文物均有涉獵。從對外公布的資料來看,其館藏文物可以評價為:數量多、種類全、品位高、價值廣。以下組圖為該館藏品:

右上:唐三彩七星盤 右下:唐彩繪貼金抓天獸

違法事實

據相關新聞報導稱,2016年7月陝西淳化境內國家級文物保護部門漢雲陵被盜掘。當地警方順藤摸瓜,從其他盜墓團夥的線索和罪證中挖出西北盜墓“一號”人物“孟老大”。

在西安古玩市場,“孟老大”是“權威”和“信譽”的代表。行家們都知道,“孟老大”給出的價格就是“市場價”。即使他大幅度“壓價”賺取高額差價,其他人也不敢言。“孟老大”能量之大,在於他能串聯起買家和賣家,組織出“一條龍”式的盜墓活動。他不去盜墓現場,而是出資支持他人盜墓,然後再將文物高價倒賣給他人。2017年有消息稱張某平、孟某建接觸十餘年間,張從孟處收購的百餘件文物中,文物價值比較大的有鎏金編鍾、蟠虺紋編鍾、黑陶編鍾、黑陶俑、蓮花燈、石磬等。

2013年至2014年期間李小亮(另案起訴)在陝西省西安市灞橋區狄寨塬盜掘古墓葬,並兩次將盜掘出土的文物交由孟某某。第一次孟將2個鎏金編鍾底座出售給天水成紀博物館,後又將編鍾11件出售給天水成紀博物館。第二次李小亮將9件編鍾交由孟出手,孟以15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天水成紀博物館。

2014年期間,張建紅(在逃)將盜掘古墓葬得來的二十四件石磬以2萬元的價格賣給孟某某,孟轉賣天水成紀博物館。經陝西省文物鑒定研究中心鑒定,石磬屬國家二級文物。

2011年左右,李小亮組織團夥其他人在陝西省西安市灞橋區潘村使用炸藥爆破開坑的方式,輪流進盜洞清坑,盜掘出一套完整的陶製編鍾(14個陶製編鍾,3個陶製瑞獸底座,1個陶製人俑)。李小亮將盜掘獲得的一套陶製編鍾以18萬的價格賣給孟某某。2015年孟某某將該套陶製編鍾以100萬的價格賣給天水成紀博物館。經陝西省文物鑒定研究中心鑒定該套陶製編鍾為國家三級文物。

2001年期間,張小彥(另案起訴)在陝西省西安市灞橋區狄寨附近古墓葬盜掘出土黑色裸體陶俑180件、並以800元每件的價格出售給孟某某。2017年3月孟某某將其中64件黑色裸體陶俑以3000元每件的價格賣給天水成紀博物館,獲利20萬元人民幣。經陝西省文物鑒定研究中心鑒定,孟某某賣給天水成紀博物館的64件陶俑中,二級文物3件,三級文物61件。

法庭審理

6月5日上午,陝西省鹹陽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被告部門天水成紀博物館、被告人張有平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在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檢方起訴書裡明確提到:被告部門天水成紀博物館系非國有博物館,依照我國《文物保護法》第51條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部門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

天水成紀博物館不得買賣館藏珍貴文物;被告部門天水成紀博物館法人、文物征集領導小組組長張有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卻為了自己所建博物館館藏的需要,非法予以收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之規定。

第321條【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認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參見《刑法修正案(六)》

檢方認為天水成紀博物館法人、館長張有平“犯罪事實清楚且證據確實充分”應按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部門天水成紀博物館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有平是被告部門天水成紀博物館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社會聲音

在澎湃新聞對此刑事案件發稿後,一則留言引起了大家的關注。該留言寫到:“目前看,我讚成對他免除刑罰。博物館本來就有保護文物研究文物的功能,在嫌犯已經作案構成犯罪事實之後,他出於對文物的保護和學術研究目的,出手購買,這對於文物來說是一個好歸宿。那些說可以去報警的人,低估了一個學者對他所愛事業的狂熱,一旦發現了重要文物,他不可能願意從中出現多少差池。且不說報警多久能得到解決,這之間會不會流向國外也很難講。”目前此評論得讚超過四百,高居留言區榜首。

陝西省民間博物館協會副會長高玉書在接受華商報記者時強調:”全國有1400多家非國有博物館,此事引起了全國非國有博物館的關注……天水成紀博物館的藏品系征集之用,涉案文物在大唐西市古玩城購買,是天水成紀博物館征集小組前前往購買,並登記在冊。天水成紀博物館一共有19000件文物根據相關要求,全部在當地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登記。涉案文物一旦備案登記,不應歸為他個人佔有,而應當看作是社會公共財產,張有平顯然隻擁有使用權,所以我認為不存在隱瞞或掩飾。”

此案也引起了民間對於《文物保護法》修改的呼聲。有人認為,這個案件的焦點和難點是滯後的《文物保護法》與民間按常理保護文物行為所發生的衝突。一法律工作者說,《文物保護法》的修改應當充分關注民間收藏的法律地位,為民間收藏文物建立開放的經營市場,促進民間收藏的展示、經營、金融和交流。民間收藏在長年累月的自發保護文物過程中,對文物的研究有其實踐,應當在《文物保護法》的基本原則中予以明確,鼓勵民間收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改革。

是耶?非耶?

孰對?孰錯?

作為較為活躍的私人博物館館長,

張有平應當比普通人更清楚

《文物保護法》畫出的“紅線”,

也應當具有文物收藏的基本法律常識。

在購買相關涉案文物時,

張有平“曾被賣家告知是出土於古墓”,

而賣家“孟老大”的特殊身份

決定了這種通過非官方渠道得來的精美“文物”

沒有任何合法的可能性。

所以有觀點認定,

張有平犯罪事實清楚,

應按照相關法律作出公正的裁決。

但根據張有平的個人陳述,

他非法購買上述文物的目的

是為了自己的館藏需要,

並不只是單純的買賣牟利,

沒有主觀造成文物流失、損毀文物,

沒有為國家造成巨大損失。

這件文博圈關注的大案,

究竟將走向何方,

值得關注。

文|綜合自鳴鶴書苑 華商報 澎湃新聞

圖|天水成紀博物館 網絡

輯|山西晚報全媒體編輯 南麗江

審核|方天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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