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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銀行卡在手中卻被人異地消費提現 銀行是否賠償

  銀行卡被人異地消費提現 銀行是否賠償?

  來源:支付界

  銀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中,卻被他人在異地消費提現逾7萬元,銀行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儲蓄存款合約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銀行賠償鄭某51810.402元。

  鄭某在某銀行辦理借記卡一張。2017年1月8日23點左右,鄭某先後收到該銀行官方聯繫電話發出的簡訊7條,被告知該卡記憶體款被消費和提現,金額共計73947.88元,另產生手續費54.98元、查詢費12元。

  鄭某隨即向派出所報案,並製作了筆錄。鄭某亦出示其持有的銀行卡,承辦民警進行了拍照。

  1月9日9時左右,鄭某又前往某銀行,向其告知存款被支取,銀行工作人員對鄭某出示的涉案銀行卡進行查驗,並列印了交易明細清單。該清單中載明,鄭某名下的銀行卡於2017年1月8日在馬來西亞刷卡消費和提現。銀聯出具的單據載明,該卡於當地時間2017年1月8日22時24分49秒刷卡消費系憑密碼進行。

  另查明,鄭某曾將該卡交給其妻子辦理查詢業務。鄭某以某銀行未保證其存款的資金安全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某銀行立即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鄭某在收到銀行簡訊後,隨即報警並出具了其持有的銀行卡片,且在次日一早前往銀行向櫃台出示了卡片,並辦理了查詢消費明細業務,這說明此時銀行卡在其手中。而從此卡被使用的境外地點到重慶的路程相距遙遠來綜合判斷,鄭某銀行卡內的存款被消費支取,應為第三人使用偽卡所致。根據法律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鄭某也應對其設定的密碼進行妥善保管。現他人使用偽卡支取鄭某账戶記憶體款,某銀行未能進行識別,存在技術上的較大過錯,由銀行承擔70%的損失;而鄭某作為密碼設定人,亦應承擔密碼泄露的風險和損失。故法院以依法判決:某銀行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鄭某51810.402元。

  日常生活中,消費者應注意保管好自身銀行卡密碼,在需要輸入密碼的時候用手遮擋,選擇一些大型、信用度比較高的商戶進行消費,對於不了解的商戶盡量避免刷卡等,一旦發生銀行卡被盜刷的情況,持卡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固定證據,證明銀行卡被盜刷。例如,持卡人可以及時報警並向警察出示銀行卡,做好銀行卡資訊登記;或者第一時間到ATM機等銀行終端進行存取款操作,或者到銀行櫃台辦理業務,並請銀行工作人員驗明銀行卡真偽,證明銀行卡在異地消費時,真卡在自己手中,而不在被盜刷的地方。同時也建議金融機構采取更完善的安全措施,保證持卡人用卡安全。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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