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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業企業董事內幕交易公司股票 共被罰沒859萬餘元

  新浪財經訊 9月17日,近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對萬業企業董事林震森內幕交易“萬業企業”的處罰結果,並責令林震森依法處理非法持有“萬業企業”的股票,對違法所得共計罰沒859萬餘元。

  內幕資訊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基於尋找海外並購殼公司的需要,上海浦東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浦東科投)管理合夥人李某將萬業企業納入了視野範圍。2015年4、5月份,李某向上海樸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尚某強(曾任萬業企業總經理)表示,浦東科投有意控股萬業企業並合作項目,希望能與萬業企業溝通該事項。之後,尚某強將此事告訴萬業企業董事長程某。程某表示萬業企業一直想轉型,可以進一步洽談,並讓萬業企業董事林震森負責聯繫溝通。

  2015年5月26日,林震森到尚某強的辦公室了解關於浦東科投的相關情況,尚某強表示浦東科投想找一個殼公司並看好萬業企業這個殼,有意與萬業企業合作。

  2015年5月29日晚,浦東科投管理合夥人李某軍、投資總監梁某鈷、李某、尚某強和林震森等五人會面。期間,林震森介紹了萬業企業及其控股股東三林萬業(上海)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林萬業)的基本情況和業務狀況;李某介紹了浦東科投的背景、收購業績等情況,並重點介紹了擬收購境外集成電路企業UTAC公司的情況,表示浦東科投可以通過定增或其他方式與萬業企業深入合作。

  2015年6月1日,林震森向程某匯報了浦東科投的基本情況,以及萬業企業擬發行股份收購境外標的資產的合作意向。

  2015年6月5日,程某、林震森、萬業企業副董事長金某良等四人向萬業企業實際控制人林某生匯報了浦東科投與萬業企業合作收購UTAC公司的意向。對此,林某生初步同意轉讓萬業企業的控制權給浦東科投,並請程某視情況而定。

  2015年6月11日,浦東科投董事長朱某東及李某等四人與程某、金某良、林震森等人進行會談,洽談內容主要包括:萬業企業以一定的價格轉讓股份給浦東科投及轉讓的比例;浦東科投已經獲得UTAC公司的一個鎖定價格,萬業企業按一定價格發行股份給浦東科投,浦東科投與萬業企業聯合收購UTAC公司。因上述洽談事項敏感,為防止股價波動,程某當即通知萬業企業董秘安排上市公司停牌事宜。

  2015年6月12日,萬業企業發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臨2015-016),稱控股股東三林萬業正在籌劃重大事項,自2015年6月12日開市起的五個工作日停牌。

  2015年7月20日,萬業企業發布《重大資產重組繼續停牌公告》(臨2015-022),稱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為擁有標的資產的第三方,交易方式為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標的資產屬電子行業。

  2015年11月17日,萬業企業發布《關於第一大股東股權轉讓提示性公告》(臨2015-046),稱控股股東三林萬業與浦東科投於2015年11月16日簽署《關於上海萬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協定》,約定三林萬業擬將其持有的萬業企業股份227,000,000股轉讓給浦東科投。轉讓完成後,浦東科投持股比例為28.16%,成為萬業企業第一大股東。同日,萬業企業又發布《關於終止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公告》(臨2015-044),稱因重組事項涉及諸多法律問題和技術問題,涉及多個國家和地區,在規定時限內公司難以完成所需相關工作,公司決定終止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萬業企業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與浦東科投聯合收購UTAC公司,以及浦東科投控股萬業企業,分別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以及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形成不晚於2015年5月29日,分別於2015年7月20日和11月17日公開。林震森時任萬業企業董事,是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主要參與者,是內幕資訊知情人。

  林震森內幕交易“萬業企業” 獲利286萬餘元

  冠源企業和福信谘詢均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分別為吳某文和遊某寧。吳某文和遊某寧分別將“冠源企業”、“福信谘詢”證券账戶委託給金某良,金某良又委託林震森管理和交易上述兩個證券账戶。“冠源企業”和“福信谘詢”兩個證券账戶交易“萬業企業”的Mac地址、硬碟序列號與林震森本人筆電電腦的Mac地址、硬碟序列號一致,可以認定林震森控制兩個證券账戶交易“萬業企業”。

  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6月11日,“冠源企業”和“福信谘詢”兩個账戶累計買入“萬業企業”444,927股,買入成交金額為4,518,489.60元。截至2018年3月19日,兩個账戶共計獲利2,865,646.42元,其中,“冠源企業”账戶獲利1,746,800.36元,“福信谘詢”账戶獲利1,118,846.06元。

  證監會認為,林震森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的行為。

  林震森陳述申辯意見

  第一,關於違法所得計算。林震森主張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買入的444,927股“萬業企業”中,實際賣出的99,200股所獲收益屬於內幕交易違法所得,沒有賣出的345,727股的账面收益不屬於內幕交易違法所得。此外,林震森認為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買入股票的後期分紅收益,不應計入違法所得。

  第二,關於從輕、減輕處罰。林震森主張其積極配合證監會調查,按照證監會要求提供資料、製作詢問筆錄等。在證監會僅調查“冠源企業”證券账戶的情況下,其主動向調查人員提交了有關“福信谘詢”證券账戶的交易資料,並承認該账戶也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了“萬業企業”。上述行為構成《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三)項情形以及《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七條第(一)、(二)項情形,請求證監會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

  依法處理非法持有“萬業企業”股票  共罰沒859萬餘元

  第一、關於違法所得計算。根據證監會一貫做法,在對涉案账戶計算違法所得時,不僅要計算賣出證券產生的實際獲利,還應對持有證券計算账面獲利。同時,分紅屬於涉案證券獲得的孳息收益,同樣具有違法性,應一並納入違法所得進行計算。當事人關於違法所得計算的主張缺乏依據,證監會不予采納。

  第二,關於從輕、減輕處罰。經核實,當事人的確存在積極配合調查及主動交待證監會未掌握的違法事實的情況。上述情節雖不屬於《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及《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但是林震森主動交待證監會未掌握的違法事實的行為,系其主動悔過的表現,為體現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證監會決定采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對其酌定予以從輕處罰。

  證監會決定,根據林震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責令林震森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萬業企業”345,727股;對林震森沒收違法所得2,865,646.42元,並處以5,731,292.84元罰款。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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