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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京東公開PK“二選一”,誰代表商家利益?

近日,京東訴天貓“二選一”有了新進展。

2015年,京東將天貓訴至法院,稱其借商戶“二選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天貓方面主張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這個案件一度陷入法院管轄權之爭。2017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駁回天貓法院管轄權異議,天貓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10月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借此,阿里、京東高通PK了一次“二選一”的觀點。

首先發力的是阿里集團市場公關委員會主席王帥:腿好總被蚊子咬, 二選一本來就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也是良幣驅逐劣幣。平台為組織大促活動必須投入大量資源和成本,也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商家品牌在貨品、價格等方面具有對等力度,以充分保障消費者利益。

京東副總裁宋暘在朋友圈發文表示,二選一受傷最深的根本不是京東,是那些沒日沒夜為生活奔波忙碌的商家,平台資源稀缺更應該鼓勵商家多渠道、多平台發展,多銷售一點是一點,而不是用各種手段威脅打壓,涸澤而漁的結果是讓天下的生意越來越難。

四年前“雙11”的一個官司,到現在還沒有開庭,但雙方的競爭一直在持續,嘴仗也沒有斷過,“二選一”也一直是話題。

把“二選一”放大,“N選一”對不對,這問題好像更容易解決。比如,你建一個小米手機專賣店,廠家給予傾斜的政策,你店中就不應該有其他廠家的手機。這實際也是一個“N選一”的過程,你是做小米手機的專賣店,還是華為手機的,或者你做一個手機賣場(如蘇寧、京東)誰家的手機都賣。你只能有一種選擇,什麽好處都想佔,那並不現實。

不過,“N選一”也是可能構成壟斷的,但判定的依據不是“N選一”本身,而是此行為是否構成了不當得利,或侵害了競爭對手的利益。尤其是對於已經處於壟斷地位的公司或服務,如阿里巴巴的網購、騰訊的微信、百度的搜索、中國移動的移動通信,如果利用優勢地位禁止合作夥伴與對手合作,那就違法了。

多平台發展,並不一定對商家有利,首先商家需要同時維護多個平台,這本身也會增加成本,其次由於多平台分流,可能導致每個平台銷量都較小,因此得不到平台的傾斜政策支持。

也就是說,“二選一”、“N選一”這樣的獨家合作模式本身有存在的合理性,重要的是“二選一”背後,是否有基於壟斷地位不當得利的明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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